港澳司法制度考察见闻录(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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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辉星 |
辅助人员统一管理 香港法院除有190多名法官之外,还有1500多名司法辅助人员,这些人员分散在各个法院和审裁处的13个办公地点办公,但统一管理。终审法院中设有政务长一职,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专司管理香港所有法院全部司法辅助人员,是司法辅助人员的最高管理职位,下设多个系统行政主任。政务长属司法机构公务员职位,由公开招聘产生。 司法辅助系统人员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司法系统的公务员,这是主体,占比90%以上,其招录、待遇与政府系统的公务员基本相同,但由司法系统管理;二是政府系统派往司法系统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务员;三是司法系统也会按需招聘一些临时、短期的服务人员。司法辅助系统的职责包括为法官提供秘书、记录、数据支持,财务、后勤管理等。法院的经费分经常性开支和非经常性开支,每年由政务长报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同意后,编制开支预算并向政府提出书面要求,政府财政司同意后由立法会予以批准。后勤管理中许多服务是向社会购买的,如高等法院的餐厅由外部人员管理;所有法院总共只有十来辆公务用车,需要时向社会租用;法院没有自己的司法警察,刑事案件审讯中押解人犯、囚车和临时羁押场所均由政府警察部门负责。 澳门法院除有法官46名之外,还有司法辅助人员(直接辅助法官办案,如书记员)239名和行政人员(不接触案件)217名,每名法官平均有9人协助其工作。终审法院设有院长办公室,负责三级法院所有司法行政事务,统一管理全部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但因为司法辅助人员的特殊性,其遵章守纪情况和工作平衡由法官负责。院长办公室向终审法院院长负责,设正副主任和若干顾问,下设3个厅、5个处,终审法院院长对这些部门的领导有完全的任免权。 合议庭主席权力大 澳门法院合议庭一般由合议庭主席、负责卷宗的法官(类似内地法院的主审法官)及另一名法官组成,民事或行政案件审理后经合议先作出一份对案件事实的判决意见,该判决意见由合议庭成员全体署名,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可向合议庭提出异议。案件事实确认后,由合议庭主席个人署名作出一份法律适用的判决意见。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量刑均由合议庭决定。 这和内地法院合议庭全体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的方式差异很大,实际上合议庭主席拥有对案件最终判决的决定权。在澳门,合议庭主席高于一般法官的常任法官职务,需要经法官推荐委员会推荐后,由特首任命,其收入和地位都高于一般法官。当然,由于案件事实已经确认,且有上诉监督机制,合议庭主席的这种法律适用决定权是受到很大限制的。但这种对案件事实确认和法律适用决定权区分处理的思路对我们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方向不无启示,审判委员会缺乏亲历,故不应决定案件事实,而应专司讨论法律适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实应由案件合议庭3名成员署名确认,共同负责。 录音“解放”书记员 对审判而言,庭审记录是重要的判决根据和诉讼档案。但当过法官的人都会有同感——庭审后让当事人校对庭审笔录是件颇为费力不讨好的事,一是书记员难以完整或准确记录(书记员最大的挑战当属庭审记录);二是当事人经常纠缠于记录的意思表述,对不利于自己的真实记录也要求修改。 香港法院从20年前开始,逐渐废除了庭审书面记录,转变为全部录音保存到法院的中央数据库。庭审时仍保留书记员做书面记录,但该书面记录只限于整个庭审的流程步骤及法官的命令、到庭证人的身份等,并不记录发言内容。法院的诉讼档案中并不保存该录音记录的书面誊本,但如案件上诉,上诉审法官可以要求原审法院提供一份书面誊本。当事人如需要,可以要求法院提供书面誊本,但在民事案件中,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这种做法有两大好处:一是法院节省了大量庭审记录、校对的工作量,也能让书记员从繁重的庭审记录中解脱出来;二是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确保了庭审记录的绝对真实。 (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二庭庭长) (摘自2017.02.20《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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