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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时代的宪法生活
 
◎陈夏红
  笔者除了对日本宪政史感兴趣,也关注日本与中国之间在文化尤其是法制文化上的互动,更想了解日本人的宪法生活。最近看到魏晓阳的《现代日本人的法律生活:从宪法诉讼看日本法律意识变迁》,读完真有大快朵颐之感。
  普通日本人长期浸淫于以和为贵的氛围中,对于法律一向亦敬而远之。魏晓阳在书中转引了别人的一段话,虽然有点冗长,但可以为这种特征的明证:“日本被视为一个敌视法律的社会,任何法律和正式法律系统中法律制度的使用都被看作对和谐的威胁。例如,诉讼之所以被视为对社会秩序的威胁,是因为争论的公开化会使和解变得困难。同时,因为正式的法律代表正面的冲突,它和传统的社会构造是矛盾的,因而日本人避免选择法院。因此,对于一个体面的日本人来说,法律需要尽量避而远之。它不但不受欢迎甚至是可恶的。永远不用法律或不被卷入到法律中是一个体面的日本人的通常愿望。如果为保护个人利益去法院,或即使在公共事务中被法院传唤也都是一件羞耻的事情,而羞耻是理解日本文明的关键词。总之,日本人不喜欢法律。”
  那么在这种氛围下,日本朝野各方乃至普罗大众又如何一步步构建现代化的宪法生活,确实值得探究。在这种氛围下,日本人是否就真的对法律尤其是宪法生活敬而远之呢?显然不是。
  稍微了解一下日本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的历程就明白了。1853年发生的黑船事件,不啻于在长期闭关锁国的日本投下一颗原子弹,由此也激发了日本的维新图变。在这个过程中,日本朝野各方为构建他们的宪法生活,付出了一步步努力:1868年6月,明治政府建政初期即公布中央政府组织法《政体书》,规定官吏公选,政府由此在次年按照天皇诏书,选举了三等以上的官僚。这种破天荒的努力打破了天皇的权力垄断,很多地方政府跟风仿效,下层民众第一次与参政议政有了实实在在的联系。
  这种官方的开明,进而也激发了民间经久不息的自由民权运动。从1874年开始,日本自由民权运动逐渐蔓延到全国,运动的参与者不仅在观念上与当局公开辩论。当时的太政官、元老院对民间呼声欲迎还拒,《朝日新闻》立即发表《国会设立请愿书的拒绝》社论,提出“所有的国民都有请愿权,政府应当立即受理,并倾听受理的事由,如不予接受应当明示其理由”……民间开国会、立宪法的呼声不绝于耳,当局最终只好顺势改革。
  其中,元老院做了很多工作,除了起草宪法草案外,还分别在1876年《国宪编撰之敕令》、1878年《日本国宪按》及1880年的《国宪》中,仿照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专门编写“国民及其权利义务”一章,成为官方层面放弃主权恩赐学说、接受民权理念的肇端。最终,朝野各方一道推动日本于1889年通过《明治宪法》,树立立宪政体,一跃而成为亚洲第一个宪政国家。
  明治宪法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选举观念的勃兴。时任首相伊藤博文写下洋洋洒洒的《宪法义解》,强调“贵族院集合贵族绅士,众议院选出庶民,两院合而为一组成帝国议会代表全国会议”。而与明治宪法一道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在1947年和平宪法通过前经历了三次重要修订,最终使得选举制度日臻完善,成为日本民主体制的基本规范。
  在明治时代的宪法生活中,司法机构也没缺席。早在1891年,亦即明治宪法颁布的第二年,日本发生了一个惊天大案:一个名叫津田三藏的警察,试图杀害访日的俄国皇太子未遂;当时的日本政府出于对俄国的惧怕,而指示法院判处津田三藏死刑。
  要在往昔,法院当然会照办,外交无小事,法院政府本来就是一家子。然而,1890年日本刚刚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细化了明治宪法中的司法独立条款。那么此时日本大审院难办了:要照政府的意志判处津田君极刑,那么日本裁判所的尊严将荡然无存;而如果拒绝政府的要求,法院人权事权财权俱归政府,往后的日子也不好过。
  怎么办呢?时任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决定从“法的尊严和审判独立”出发,认定津田三藏普通杀人罪未遂,最终判处无期徒刑。儿岛惟谦的坚守,掀开了日本宪法史上司法独立的一页。
  回过头看,在明治时代,坚守宪政权利的斗士可不只有儿岛惟谦一个。还有一个人叫尾崎行雄,他被誉为日本的“宪政之神”。他最经典的一句话,就是1922年2月23日在众议院里的发言,“文明国家的安全阀就是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和选举权的扩大。但在我国,所有的安全阀都被关闭了:集会结社法、治安警察法的实行,束缚了劳动者的自由权利,报纸法也束缚了言论自由,人们被严格限制选举权。妇人也不被当人看”。尾崎行雄说这段话的时候,正是日本逐步走向法西斯化的那几年。虽然日本军部势力如日中天,但尾崎行雄的这段话依然为那段天昏地暗的岁月点亮了一支烛火。
  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也可以说是明治时代宪法生活的亮点。日本经济从1820年幕末时期发展,到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时代,被雇佣的劳动者已经达到22万人。甲午中日战争和日俄战争的次第告捷,为日本工业的发展攫取了重要的利益,日本的资本主义生产亦由此勃兴,到1907年时劳工数量已达到75万人。
  在这种背景下,一个叫高野房太郎的日本人,结束在美国的工作回国后,立即组成“劳动工会期成会”,筹备工会,提出“劳动是神圣的”“团结就是力量”等口号。1897年,铁工工会正式成立,掀开了日本劳工结社的新纪元。而到了1920年时,在当时劳动总同盟和反劳动总同盟等机构的组织下,全日本15个工会、5000多劳工举行了日本的第一次劳工示威游行。
  在这种声势浩大的运动背景下,同情工人的政党则开始在国会推动《工场法》和《职工条例法案》等法律的通过,1911年《工场法》通过,1926年《劳动争议调停法》和《暴力行为处罚法》相继颁布。魏玛宪法传到日本后,包括牧野英一、平野义太郎等法学家都旗帜鲜明地站在劳工一边,为罢工的非罪化做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
  魏晓阳在书中亦提及日本1947年宪法制定的三部曲:在第一个阶段,日本当局试图自主制订宪法;然而,占领军司令部不满于此,最终在第二阶段接管并为日本起草了宪法草案;到了第三个阶段,该宪法被提交帝国议会。在这么一个颇有城下之盟意味的立法过程中,日本法学家及民间社会也并没有彻底缺席。
  百年回望,日本明治时代的宪法生活,真是有生机盎然之感。当然,这是日本明治时代的公法生活。至于其私法生活,则又是另一个模样了。
  (摘自2017.03.07《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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