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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决,为什么却背离了法治的要义?
 
◎刘锦辉
  又是一起激溅舆论浪花的案件,又是一场关于判决是否公正的争鸣!2017年5月6日,因卖了自己养殖的两只鹦鹉,深圳男子王鹏被深圳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案的宣判,引得舆论议论纷纷。公众纷纷表示,“卖两只鹦鹉判五年实刑,实在看不懂!”
  近些年,公民因为一些“小事”被判重刑的案子可谓不少——
  2017年4月,河南农民秦某,因为采伐了“三株野草”,被河南卢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5年5月,河南大学生小闫因售卖16只家门外鸟窝里的小鸟儿,被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但最著名因“严格执法”而引发社会震动的判决,应属2016年的“天津汽枪大妈案”。天津退休大妈赵春华在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因使用的9只枪形物中的6支被当地公安局鉴定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赵大妈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上述司法判决有几个共同特点。一是判决都引起了巨大争议。判决公布后,普遍引起了公众心理上极大震动,相当数量的普通百姓难以理解法律为何如此“残酷”?二是案件起因在公众眼中都是情有可原的小事。三是司法机关的判决,都是依法判决,“严格”司法。四是判决普遍引发了人们对司法权威的怀疑,甚至对法律公正的质疑。
  应当说,依法判决、严格司法的实践价值,是为了树立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公正隆崇,培树人们对依法治国和尊法守法的认同。然而,上述案件司法机关严格“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非但没有达到上述目的,却适得其反,引发了全社会对司法操作与法律公正的普遍怀疑(天津大妈汽枪案在舆情严重发酵后,被迫在二审改判为缓刑三年;大学生掏鸟案被司法实务界和律师界普遍评论为量刑畸重;而此次深圳卖两只鹦鹉判刑五年,更是引得舆论议论蜂起,已有数名律师联系当事人王某,表示愿为其上诉提供法律服务,纠正一审的“错判”)。——判决的初衷和引发的效果完全悖反,人们不得不问:其中的原因到底何在?
  无疑,从根本属性上来说,司法具有鲜明的保守性、严谨性和逻辑性。法条在先,事实随后,法官只能按照规定的作业流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后得出司法产品——判决。然而,法官决非法律的工匠,司法判决也决非工厂机床上生产的标准件。一个称职的法官起码应当努力做到全面考察案件事实,不枉不纵,轻重适中,定性正确,量刑恰当。
  人们注意到,上述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主要原因在于,量刑幅度过于严厉。考虑到社会生活和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在量刑上,法律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极少数法官并没有在把握自由裁量权时,体现出应有的职业素质,要么片面理解严格司法的含义,以为重判就是严格司法;要么片面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为轻判决就是落实法律。上述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的案件,每一个案件在事实情节均有“情有可原”之处,社会危害性均较为轻微,犯罪嫌疑人均非罪不能恕。如果法官能充分考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没有如此重判的理由。国法不外人情,判决引起公众一片哗然,实在不能归为老百姓都不懂法。
  有人说,对此类小事严格依法判决,正是为了彰显法律严肃性,起到“杀一儆百”的宣传效果。这种说法就更荒谬了。首先,这类无视事实的一味从重,除了败坏法治在老百姓心中的声誉外,不会起到任何警示作用。其次,如果法治宣传要以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被从重剥夺为代价,那么,这样的“普法”手段未免也太残忍了!事实上,一起又一起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或一起又一起农民捕鸟、逮癞蛤蟆被重判的案例,以及小题大做的天津汽枪案,暴露的正是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普法工作上存在巨大漏洞。应当说,不是老百姓犯法该重判,而是有关部门法治宣传不到位,该被重责。
  (作者单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