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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京办主任落马记
 
◎郭红敏
  三家公司请能人运作“土地变性”
  2010年4月,湖北省应城市甲公司法人代表丁某、湖北乙公司股东夏某、应城市丙公司法人代表石某三人谋划,将位于应城市老城区粮油一厂厂房的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以下简称“土地变性”),以便进行房地产开发。他们商量后,找到时任应城市政府办副主任、应城市政府驻京办(也称“驻京联络处”)主任杨运清,请求其利用担任驻京办主任,与应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熟悉、能搭腔说上话的便利,从中斡旋,促使应城市委、市政府同意三家企业“土地变性”并出台相关政策。
  应城市甲公司是一家集机械加工制造、建筑材料、化工原料等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应城市乙公司是一家集粮油收购、储存、加工、经贸于一体的企业,是湖北省粮油工业重点骨干企业,2005年9月完成企业改制,第二年5月由湖北省某集团控股经营;应城市丙公司是湖北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2010年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以来,丁某、夏某、石某就想将各自在应城市城区的老厂房的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住用地。后来,他们三人经过物色,决定请杨运清帮忙运作此事。三家公司负责人和股东之所以这么看重杨运清,是因为杨运清有一定的活动能力。在应城官场,大家都知道杨运清是个“手眼通天”的人物,在市委、市政府领导那儿也吃得开。
  运作成功获取好处费1230万
  杨运清知道,工业用地是不允许开发的,必须变为商业用地,但是按照常规程序,“土地变性”手续繁琐,工作量大,要经过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审批。接受丁某等三人的请托后,杨运清决定从顶层运作。他先是找到时任应城市市委书记朱高文,陈述一番后,他请求朱高文同意三家企业“土地变性”并尽快启动。因为杨运清这个驻京办主任和自己特殊的关系,朱高文接受了杨运清的请求并答应推动此项工作。
  2011年3月,丁某、夏某、石某三人商议,每人出资300万元共计900万元,由丁某保管,如杨运清促成了三家公司的“土地变性”,则将上述资金作为酬劳送给杨运清。4月,杨运清又分别找朱高文等领导,从中斡旋,请求他们同意并推动“土地变性”事宜。不久,丁某三人分别出资10万元共计30万元,交给杨运清,作为“土地变性”的活动费用。
  2011年5月,在朱高文等人的安排下,应城市政府正式启动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工作,即“减少工业企业用地比重,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简称“退二进三”)。应城市市长徐某安排分管工业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某负责拟定相关文件。
  2011年5月至8月期间,在应城市政府制定《关于支持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发展的意见》的过程中,为排除其他企业进入“退二进三”的实施范围,杨运清受丁某三人之托找到刘某,将进入“退二进三”企业的投资门槛由1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并设定“不改变原产业性质”等限制性条件,成功排除了其他企业入围。2011年8月,应城市政府下发《关于支持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发展的意见》,仅将上述三家公司纳入了“退二进三”的实施范围。
  2012年年初,因应城市委、市政府换届,人员调整,“土地变性”工作停滞,丁某三人分别又追加100万元共计300万元交给丁某保管,作为给杨运清继续帮忙推动“土地变性”工作的活动费用。至2013年1月,丁某、夏某和石某三人分别出资410万元共计1230万元,丁某除6次支付给杨运清共计330万元,用于“土地变性”的活动费用外,余款900万元由丁某保管。三家公司的“土地变性”工作在2013年顺利完成,并得到应城市政府给予三家公司的厂房搬迁费用、停产搬迁损失等各项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604.58万元。
  2014年4月10日,杨运清与丁某在武汉亚洲大酒店结算,丁某将保管的900万元与之前杨运清借给丁某1100万元的利息230万元共计1130万元,向杨运清出具一张113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按年息2分支付利息。事后丁某分别于2014年5月、2015年7月两次向杨运清支付利息230万元、200万元,共计430万元。案发后,杨运清及其家属主动退出赃款50万元。
  在三家公司“土地变性”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时任应城市委书记朱高文于2011年6月调离应城,后在鄂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上栽倒。
  一审获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
  因涉嫌受贿犯罪,杨运清于2016年9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运清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运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应城市政府办副主任、驻北京联络处主任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为请托人帮忙办理“土地变性”工作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1230万元,个人实得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运清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退出部分赃款,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杨运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没有“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被告人没有帮助他人土地变性,没有对“退二进三”政策的出台实施影响;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与丁、夏、石三人企业间为委托代理关系,被告人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辩护人同时认为: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杨运清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自己认罪,辩护人也不表示异议,且其具有重大立功、认罪、悔罪,犯罪主观故意不明显、没有发生其它损害后果、身患多种疾病,建议在10年以下量刑并变更其强制措施。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杨运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上述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为请托人帮忙办理“土地变性”工作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12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意见,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退出赃款50万元,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2017年3月24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运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受贿所得的财物1230万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栏目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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