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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被买下拆除,谁该为此负责?
 
◎郑钧天 何欣荣
  一位业主用8000多万买下上海巨鹿路的一栋优秀历史建筑后,将其拆除和改建。虽然相关部门和涉事个人表示将尽全力恢复建筑原状,但有专家称即便复原也不是原来的建筑了,仅仅是造个假古董。
  公众对此事存有种种疑问。谁该为历史文化遗产被破坏负责?如何吸取教训落实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机制?
  一问:优秀历史建筑能否当普通住宅卖?
  目前,公众比较疑惑的是:既然是优秀历史建筑,那么其与普通住宅的交易流程是否一致?
  记者了解到,巨鹿路888号是上海第三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类别为“四类”,即建筑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内部允许改变。该房屋系私人产权房,按规定可以正常交易过户,并于2015年2月依法完成交易过户登记。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副教授刘刚表示,“历史建筑”属于专有名词,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与普通住宅一样,在交易流程和环节上不构成特殊性,因此作为业主对其私人产权有处置权利。但由于历史建筑本身自带法定保护身份,政府部门在交易时须履行“附条件告知”义务。
  记者了解到,该房屋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上海市静安区房管局与购买人签署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承诺书》。承诺书明确:受让人在使用和日常养护中要爱护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的外部立面、内部空间及其装饰,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业主母亲、委托人王女士坦承,“购买时确实有签承诺书,但具体内容记不太清楚了。因为是第一次购买这样的房子,没有意识到需要进行报备,也不太清楚具体要去哪里报备。确实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疏忽了。”
  “任性”毁坏城市记忆,业主要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除了承担应急抢修以及未来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还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虽然业主表示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和行政处罚,但是再多的钱也换不回老建筑本身。不少专家表示,复建对已经消失的建筑本体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原来建筑的价值已经消失了。
  二问:违规拆除持续数月,政府部门为何未能及时制止?
  一幢建筑的拆除和改建,显然不是一两天能完成的。公众普遍的疑问是,相关部门为何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这一行为?
  对此,上海市静安区表示,今年3月31日,“12345”市民热线接报称该处有违搭。静安寺街道城管中队获悉后上门查勘,当时房屋并未遭到破坏,也无违搭。5月18日,区房管局收到电话投诉,次日即上门调查,并发现房屋内部结构被拆除,随即要求立即停工,但施工方拒不配合。经多次联系,区房管局于6月2日下午联系到业主的委托代理人王女士。6月5日,房管局立案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违拆事件得到社会关注,源头是网友的实地拍摄和微博曝光。一位上海市民质疑,“在长达2个多月的时间里,巨鹿路888号大兴土木、天翻地覆,相关部门为何不作为?”
  静安区房管局局长洪海明的解释是,要对违拆启动执法程序,必须找到业主。因为施工方不配合,房管部门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了产权人信息,但打过去却是一家公司电话。一番周折之后,才在6月2日联系到产权人代表王女士。巨鹿路一位居民表示,“即使找不到人,也不代表政府可以默许违法施工。为何城管中队上门查勘后,却没有制止这一事件发生?”
  一位城管人士告诉记者,涉及建筑类的违规行为,容积率超标是规划部门管,擅敲承重墙等内部改造是建设部门管,乱搭乱建才归城管负责。3月底城管上门时,可能确实没有发现搭建方面的违规行为。“不过,这不是说城管可以撇清责任。作为执法人员,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属于常识。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这样的‘苗头’,即使不归自己管,也要及时告知其他部门。这起违规拆除,暴露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要继续提高,二是政府内部的信息互通和协同执法有待加强。”一位街道干部表示。
  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不少地方对于优秀历史建筑的管理处于九龙治水状态,虽然房管、土地、城管甚至环保、消防等部门都有这方面的职责,但结果反倒是历史建筑被拆却无人制止的事件频频发生。
  三问:私人财产处置权利与历史建筑保护义务能否对等?
  显然,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业主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但当一幢房屋被命名为优秀历史建筑后,对于业主来说是否意味着失去私人财产处置权、反而会背上沉重的建筑保护包袱?权责能否对等?
  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改造。一位居委会主任告诉记者,上海滩不少老洋房,内部使用木质楼梯,年代久远后出现损坏和腐朽,不改造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另外,老建筑内部的卫生间等设施,不符合现代人生活习惯,也存在改造的必要。
  王女士也表示,2016年10月,当其准备装修入住时,发现房子内部已经严重腐烂,“房子原来的木质结构损坏得很严重,墙体也发生了倾斜。设计师认为房子如果不用硬质材料进行加固,就无法住人。毕竟这个房子已经快一百年了,最后我们决定将房子进行拆除。”
  事实上,对于供租住的和私有的历史保护建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9月颁行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明确了保护建筑的责任人,即房屋的所有人必须负责。“但是,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失之粗疏,并不利于将保护工作落实到位。对于私有产权房屋,政府对房屋所有人的硬约束很难落地。”刘刚表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优秀建筑进行保护,是政府和业主共同的责任。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政府还应正视业主需求,让业主保护建筑的责任和权利对等。具体来说,刘刚认为地方政府应该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首先应加强事前监管,在保护历史建筑中提高服务意识,如预判可能发生的破坏建筑物行为,在交易前即对业主列出“负面清单”,明确业主改造房屋不能突破的底线;同时在“事中监管”方面,严格监管环节的审批和报批流程,加强对业主的指导工作;事后则应加大惩罚力度,避免更多“擅自”改造的行为。
  (摘自2017.06.14《新华每日电讯》)
栏目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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