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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就该被法律惩处
 
◎林琳
  据新华社报道,6月16日,陕西西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一审宣判。7名多次干扰国控监测子站空气采样,或指使、授意他人干扰采样,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被告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表示,环保部将采取严格的质控手段,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在这个诸多人的“讨巧智慧”远远高于创新热情的时代,有人在环境监测数据上做手脚其实并不让人意外,近年来类似的“智慧”人们也见识了不少,比如给监测设备“戴口罩”,把监测设备搬离污染区、对监测数据做“阴阳台账”等。不仅被监测企业好为之,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同样参与其中。上述案件中,恰恰是地方环境监测站站长、副站长在亲自导演和演出。所以此番宣判,除了对涉案当事人的惩处,还有对更多的潜在违法者、正在违法者的震慑和警示——在环境监测数据上“动手脚”“耍聪明”,是要付出法律代价的,并且可能被判处实刑,过上“铁窗”生活。
  我们常把统计数字比作“晴雨表”,环境监测数据其实也是“晴雨表”,反映着地方环境质量怎样,是否有所好转,是否超出了安全范围,是否有企业在违规生产,是否需要及时调整政策和治理措施等。而对各地“晴雨表”的综合分析和对比,往往又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环境治理走向和重心。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任由一些环境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合谋欺骗上级和国家,那么“晴雨表”必将失真,环境治理也将陷入“无的放矢”的境地,而最终埋单的其实是每一个人——数据造假者不仅是在为他人编织“牢笼”,也在为自己编织“牢笼”。
  近年来,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环境监测系统不断发展和完善,已经基本实现组织机构网络化、监测分析技术体系化、监测能力建设标准化。有关部门亦充分认识到环境监测之于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以及地方上为博政绩不惜造假的冲动和现实,不断加大打击环境数据的造假“法”码——2015年,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惩处规定,首次将数据的质量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2015年年底,环保部制定并出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测数据造假的诸多具体情形认定;2016年年底,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等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数据造假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2017年年初,环保部公开了其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不难看出,在打击、整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以及环境违法的问题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动作频频——从概括表述到规定具体情形、从惩处造假企业到惩处造假职能部门、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责任,法律的红线和底线愈发清晰明确。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用法治的力量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为环境治理提供更科学、有效的依据,用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让弄虚作假、挑衅法律的人受到应有的制裁。西安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是一堂法治公开课,更是一堂环保公开课。
  (摘自2017.06.20《工人日报》)
栏目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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