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7年第14期(总第254期)->环球法治->明治时代的私法生活
明治时代的私法生活
 
◎陈夏红
  笔者在《明治时代的宪法生活》中,曾引用过一段话,展示了日本国民从民族心理上多么厌恶法律生活。事实上可能确实如此。据研究,日本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之一,就是在家、村、国三位一体,共同形成一个社会共同体;而在这种共同体构造中,集团内部的利害对立压根就不存在。比如,家庭里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利害对立,公司里老板与员工同样没有利害对立。
  按照魏晓阳教授的观点,“农耕社会的确立以及日本的特殊地理,使得人们定居和劳动的场所局限在一块块被山川分割的封闭地域中。随着岁月的流逝,古代日本逐渐形成了共同体主义的社会秩序意识。这种意识主要由上下支配服从的意识构成,因此,它并不积极主张成员发挥个性,而在更多的程度上强调对权威的服从。”
  在这种思维定势下,日本人关于劳资关系潜意识的观念之一,不再是对权利的互相尊重,而是压根就不存在劳动者权利。就连日本学者也承认,“日本人有将自己的命运交给自己以外的人掌管的意识”。长期以来,师徒式的劳动关系一方面将工匠精神发扬光大,另一方面却也让学徒们具有了“忍让式的农奴性格”。
  当然,社会普遍观念,并不能阻止实践中偶有发生的罢工斗争。有个叫戒能通孝的法学家就专门用“东洋型的团结劳动”来形容日本明治时代的罢工斗争,他甚至提出,劳动者的罢工是对秩序的叛逆,“必然落得政治主义的宿命”。
  可能正是这种观念的悖谬,在明治宪法制定的过程中,言论自由被写入了,集会自由也被写入了,甚至还写入了其他拉拉杂杂的权利,然而就是没写入劳动权。或许在权贵阶层的眼中,“劳动只是臣民为地主或资本尽义务的一种本分,他们的关系应当靠日本传统的家族式的意识来维系。”赤裸裸的劳资关系,总难免带着一种温情脉脉的面纱——当然,这种温情脉脉是单向度的,是资本家认为工人应该尽心尽力、任劳任怨地奉献,而不是工人认为资本家应该均贫富、共同富裕。
  正因为如此,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迅速发展,日本劳资双方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明治宪法公布之后,劳工随着团体的增大,逐渐在政坛培养出了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国会酝酿通过《工场法》和《职工条例法案》。在1891年,就有杂志发表评论,对此冷嘲热讽:“依照我国产业社会的实际情况,真的有必要制定职工条例吗……雇主和职工的关系应当按照旧有的习惯道德关系来规定。他们的关系应当如父子、君臣、师徒般一样,因此并不能等同于欧洲诸国的雇主及职工的关系。”
  魏晓阳援引的另一段官员的访谈,亦能代表官方或者产业界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悲观态度,“即使在短时间内强行制定了条例,即使它在理论上非常完善,但那也不过是职工谋求同盟罢工和用以教唆的材料。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温情将荡然无存,日本固有的美风将埋葬在那些煞风景的权利义务漩涡之中。”甚至还有一个金币制造厂老板的警告:“假如我国也模仿外国制定职工条例,那么无知的文盲职工将被莽士所煽动……同时更加活跃地举行同盟罢工。这样,作为日本固有美风的主雇关系和两者之间的温情将丧失殆尽。”
  舆论如此,官方层面则更是毫不手软。1900年颁布的《治安警察法》明确禁止工人加入以协同劳动条件或报酬的团体,进行同盟罢工、停止劳务或者拒绝雇佣,同时亦禁止工人强制老板对劳务条件和报酬作出承诺。如果工人违反上述禁令,将会受到极其严苛的处罚。更让工人无所适从的是,按照日本当时的法律体系,《治安警察法》并未明令禁止团结权、罢工权,但在这前后颁布的《行政执行法》《警察犯人处罚令》和各府县的实施细则,都剑指罢工权,消弭工人的抗争于无形。
  日本的工人作为新阶级,并未彻底屈服。从1921年开始,工人利益代言人在国会层面就呼吁制定《劳动工会法案》,但始终无果而终。只不过,经过工人利益代言人的不断呼吁和努力,上述《治安警察法》终于在1926年被废除,相关禁令转而依靠新近通过的《治安维持法》《劳动争议调停法》和《暴力行为处罚法》等法律,继续大行其道。
  在整个1930年代,随着日本侵华的加剧,日本工业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原材料和订单,军国主义者对工人的压迫亦更加残酷无情,长期以来笼罩在劳资双方身上的面纱被撕掉。日本的工会数量在1937年时还有837个,到了1940年陡降为40个,而到了1944年则全部消失了。
  工人悲惨如此,佃农的日子也好不到哪儿去。佃农长期以来不满于民法上的歧视,曾借助利益代言人试图推动佃农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只是他们的抗争在地主等组成的统治阶级那里,显得力量还不够,到民治时代结束也没有获得一点进展。
  (摘自2017.03.21《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