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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表决通过等12则
 
  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表决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9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主要解决三个问题:“河长制”入法;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修改后的新法写入了“河长制”,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同时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提出,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 (摘自《新京报》)
  推动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药品管理工作情况。报告显示,我国药品管理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制药行业低水平重复问题突出、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较多、药品流通领域矛盾错综复杂以及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亟需健全完善等。毕井泉指出,下一步,将继续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研发过程和生产制造过程的造假掺假行为以及药品运输、仓储、分销、零售、使用过程中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互联网销售药品监管,坚决制止并严肃惩处无实体零售药店资质向患者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推动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所有药品违法案件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摘自《法制日报》) 
  内地和香港婚姻家庭案件 不必两地起诉
  内地和香港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的审查程序及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它能够在跨境婚姻出现问题时为相关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提供更确定的法律保障,既能大大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福祉,也能进一步增进两地司法互信,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摘自《信息时报》)
  史上最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
  《农药管理条例》6月1日起实施,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堪称史上最严。《农药管理条例》明确,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此次是《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二次修订,新条例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赋予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指导全过程的管理职责。 (摘自《广州日报》)
  出现重大教育安全事故 省级政府领导将被问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明确评价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摘自《工人日报》) 
  侵犯人身自由权 每日赔258.89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摘自《北京晨报》)
  公务员辞职明确从业“禁区”
  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公务员辞职后至少2年,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 (摘自《扬州晚报》)
  上海率先出台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
  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这是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根据条例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进入相关行业、担任相关任职、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享受相关公共政策、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其中,上海首创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通过目录管理的制度,该做法已在全国各地复制推广。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目录编制的内容和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同时针对当前“无序乱归”“信用滥用”的现象,又创设性地提出了“拟纳入的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组织评估和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意见的程序。 (摘自《法制日报》)
  湖南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城市综合管理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综合规范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针对湖南省各级城市管理体制不统一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各级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和主要管理职责,并明确了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为湖南省城市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在妥善处理省级层面立法与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之间的关系,条例给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保留了空间。如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城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和流动商贩的管理均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摘自《法制日报》) 
  安徽新修订禁毒条例 严管“毒驾”
  近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禁毒条例》,条例明确了禁毒委成员单位责任,规定娱乐场所要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场所内涉毒行为现场巡查;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要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体检,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大中小型客货车、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未戒除的,应当依法注销驾驶证;进一步细化了对寄送企业、娱乐场所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管理者的毒品管制措施;强戒人员的被抚(扶)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24小时内进行安置。 (摘自《法制日报》)
栏目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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