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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精品良法铸造和谐安宁
——《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纪实
 
◎李 曼 张志鹏
  《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7年2月24日秦皇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5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秦皇岛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也意味着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
  建设宁静港城 急需法治护航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噪声扰民问题日益突出,广大群众对此反应极其强烈。从秦皇岛市12345市长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境投诉统计情况看,环境噪声投诉占比三分之一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防治措施等基本制度做了规范,但总体上较为原则,且颁布时间较早。因此,根据噪声污染防治形势的发展和秦皇岛当地特点,出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加强噪声监管,控制和消除噪声干扰,保持城市环境安静,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是十分必要的。
  扩大公众参与 推进科学立法
  2016年3月,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由秦皇岛市环保局承担起草工作,于2016年5月完成草案初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于2016年7月送秦皇岛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秦皇岛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两次提交秦皇岛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6年8月7日,秦皇岛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期间,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条例草案起草调度会和深入起草单位进行督导调研等方式,积极推动和指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在2016年8月30日、12月27日召开的秦皇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秦皇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相关办事机构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同时,秦皇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市人大网站上全文刊登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印发给驻秦皇岛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深入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委托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成立课题组,对条例的修改进行研究论证;到西安等地学习考察借鉴其立法经验;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可能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变化问题,通过函询等方式,征求了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城管局等有关方面的意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经过14次集体研究讨论,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表决稿,提请秦皇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并通过。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群众关切
  在立法过程中,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努力做到不重复、可执行、真管用。
  针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规划、预防工作滞后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分本行政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对休疗集中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关部门应当在商业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并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设计、可能受到的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此外,条例还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超标准排放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排除噪声影响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针对工业噪声的过程控制和源头治理作出规范。条例规定,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应当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禁止在噪声敏感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噪声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加工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发展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辖区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转产和关闭规划。
  针对夜间施工扰民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干扰他人的建筑施工、建筑清运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夜间施工的,应当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条例还对建筑施工的申报和中高考特殊期间的建筑施工问题作出了规定。
  针对海域船舶进出港扰民等交通噪声污染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港口、码头非航行安全需要不得随意鸣笛;渔船、旅游船只、摩托艇,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措施,防止动力机械等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渔船夜间进出渔港作业时,产生的噪声不得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时,条例还对机动车噪声问题和特定道路应设置声屏障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针对社会生活噪声中群众反应强烈、矛盾突出的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禁止夜间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以及道路旁等公共场所,使用乐器、音响器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娱乐、健身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小型加工企业不得在特定区域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商业、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和经营户,不得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促销活动;禁止在午间或者夜间使用电钻、电锯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家庭装饰装修作业;快递服务业和运输服务业从业人员,夜间不得在居住区内从事货物装卸等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条例倡导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娱乐、健身活动的相关各方以及居民小区业主制定噪声管理、控制规约,由各方共同遵守。条例还对公用设施噪声、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早市和夜市噪声、室内娱乐和健身活动噪声、动物经营活动和饲养动物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问题作出了规定。
  针对处罚力度不够、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严格按照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对违法行为合理设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为加大对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的授权,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违法排放噪声,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为解决噪声污染取证难问题,条例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可以依据邻近两户以上居民证言和视听资料等有效证据认定。
  条例的制定过程充分展现了民主、科学的立法精神,相信这部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地方性法规,必将为秦皇岛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
栏目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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