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争议处理问题四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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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智 |
一、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案例】 小金大学毕业后在北京一家私营企业找了一份工作,平时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工作做得也非常自信和认真。2007年5月,单位经营状况低迷,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单位领导决定采取炒掉一部分高工资员工的方法来缩减开支。于是,单位就抓住小金在工作当中一点小的失误,采取无限制夸大的方式,将小金炒掉。被炒之后,小金心里很恼火,自己为公司辛苦工作却换来如此的结果。一天,小金在聚会的时候听一个同学说什么住房公积金的事,就仔细地询问了一下,才得知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必须缴纳的,但自己工作这几年来,单位却从来没有为他缴过相关的费用。请问,小金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不按照职工的实际收入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致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职工发现单位没有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在举报时,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本人收入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应当责令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职工换工作,原单位不给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怎么办? 【案例】 陈浩2005年大学毕业后,在北京一家单位工作,由于当时求职心切,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对工资晋级标准进行约定,只约定每年晋级一次。等到2006年陈浩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时候,单位给其象征性地涨了300元的工资,大大低于陈浩之前的预期。为此,陈浩心里很不舒服,就想另找一家工资高点的单位。2007年,陈浩得知一家外企招人,月薪颇丰,于是就向该单位投递了简历,经过几轮面试,结果被该外企录用,让其一个月后去正式上班。陈浩在得到录用通知后,立刻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领导对陈浩的行为很不满,一直想找个机会为难一下陈浩。结果,在陈浩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单位就是不配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请问,在此情况下,陈浩应该怎么办? 【解答】 职工更换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办理转移手续,由原单位转到新单位,由新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录用员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的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转移手续。因此,职工更换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当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持相关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职工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争议案件有没有时效限制? 【案例】 梁小文之前在一家单位工作,在单位工作了两年多,合同期满后离开单位找了另外一份工作。在新单位工作的时候,梁小文月底领工资的时候看了一下工资条,工资条上列出了他的应发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开支等,此时他才意识到,单位是要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而之前的单位却从来没有为自己缴过,他想找原来的单位讨回自己应该得到的利益。请问,梁小文还能要求原单位为自己补缴住房公积金吗? 【解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出台,对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操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属于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对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住房公积金争议行政案件的处理,是有法律时效规定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四、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争议的行政诉讼? 【案例】 何谓等14人是某品牌方便面的生产企业之一——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从1999年4月起,单位就一直未给他们缴存过住房公积金,5年来已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25万元。为此,何谓等人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起诉之前,何谓等人曾书面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过此事,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投诉信之后,曾4次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某食品有限公司宣讲相关政策,告知该公司应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直到管理中心在2004年7月16日发出“限期办理通知书”,责令食品有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到该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某食品有限公司才于7月29日来办理相关手续,开始为其所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某食品有限公司并未为何谓等14人补缴5年来的住房公积金。为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曾于9月10日再次发出通知,责令该公司在9月27日前“补缴何谓等14人1999年4月至200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而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予执行。在此情况下,何谓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11月16日,越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公积金中心未核定数额,致使其做出的通知书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构成不作为,员工暂时告胜。 11月30日,公积金中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理被上诉人投诉的过程中,已经将处理情况和工作进度告知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公积金中心的督促下,某食品公司已办理了单位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公积金中心一直履行其法定职责。2005年5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胜诉,本案宣告终结。 【解答】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以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单位有义务为单位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住房公积金纠纷,并没有纳入到劳动争议的范围之内,因此,职工一般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相关的纠纷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发现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补缴,并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要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个主体是否是行政主体,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行政职权。所谓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基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人民政府设立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了一定的行政职权,依授权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并可以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作为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权,就是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并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就单位的违法行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不予处理的,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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