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广纳民智 |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纪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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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 |
“我们要力争把这部法规修改得更加完善,真正做到立得住、叫得响、行得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一个较为完善、趋于精准、基本成熟的法案文本。”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在《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如是说。 7月6日上午,由河北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共同举办的《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石家庄市太行国宾馆举行。当日早上,石家庄市区突降暴雨,但恶劣的天气阻挡不住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脚步,听证人、陈述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部分代表、省直有关厅局、省法学会、律师协会的有关同志、11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等180余人按时参加了听证会。 9时,听证会正式开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作为听证人出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对这次听证会的相关情况作了说明。冯志广主任介绍说,《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是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新信用体系建设而制定。这部条例从起草至今,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各领域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广大公众的普遍关注和大力支持。 条例属于重点领域立法,草案以切实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突出问题为导向,以维护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从信用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但是条例草案还有一些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以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冯志广介绍完相关情况后,陈述和辩论环节拉开序幕。听证内容围绕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应当如何确定,政府失信行为是否应当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公共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应当如何保证,如何实现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保证,法律责任还应当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展开。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职业的16名陈述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社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如何确定? 社会信用信息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和规范,事关法规的落实效果。如果不能明确主管部门,极易造成多头管理、互相扯皮现象的发生。如何确定信息主管部门,各陈述人意见并不统一。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颖锋认为,如果现有征信业管理部门能够肩负起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职责,建议还是由现在已有的征信业部门直接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有关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高级工程师郝志安建议省发改委为全省社会信用信息的一级主管机构,社会信用信息中心是一级运营机构;各市县指定某机构为社会信用信息的二级主管机构,市县所属信息中心为二级运营机构。各职能部门指定设立三级主管处室和三级技术支持人员。 三河市政府金融信用办主任张清轲提出,各县(市、区)应根据工作实际,确立县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并由省级有关部门在人员编制和执法权限上予以支持。 石家庄市发改委卢伟利建议,条例应明确信用牵头部门和各配合部门具体职责和工作范畴,尤其将发改部门信用工作的职责具体化。 政府失信行为是否应当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深入推进和社会监督力度加大,政务诚信建设有了很大进展。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中不诚信事件仍时有发生,政府公信力受到一定损害。政府失信行为是否纳入条例调整范围,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针对这一问题,各陈述人持有不同观点。 赵颖锋认为,在信用评价方面,所有的社会活动参与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都应当站在同一个水平线上,采用同一把信用标尺进行度量。应当将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张清轲提出,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但鉴于政府部门失信在社会舆论中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在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披露及惩戒方面做谨慎处置。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李建令认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应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所以,政府失信行为可以纳入条例管理范围。建议应实行“适度采集,重点公布”的原则,对政府失信行为有选择地加以公布。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韶华认为应当谨慎对待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问题,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对群众利益、市场公平交易等同样会产生较大的损害。但本条例的目的在于通过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达到联合惩戒的目的,这一点对于政府部门是否适用尚需要认真思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怀则持反对观点,他表示,条例的调整对象信用主体主要为从事社会活动和经济交易的市场主体,而政府失信行为属于公共信用体系即政务诚信建设的范畴,其有专门的调整规范加以调整。 如何保证公共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公共信用信息涉及信用主体的数据和资料,对信用主体这些数据和资料既要确保其及时和真实,又要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其权利。如何让法规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既能保障信用主体的权利又能高效运行,各陈述人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赵颖锋建议,结合目前有关行业已经实施的电子管理系统或审批系统,在完成各种服务业务审批或执法结案审批的流程后,自动将公共信用信息的结果形成并提交信用平台。在信用信息公开前,信息提供单位要有一个复核程序,明确复核期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应用部经理樊彦民提出,由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涉及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在公开的环节必须设计细致的规则,划定权利保护的底线,避免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导致侵害相关主体民事权利的现象发生。应明确规定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应具备的保护级别,以及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信用数据的安全。 河北信构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杜伟建议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廊坊市信用办副主任吕建通认为,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归集报送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目录,制定信息报送规范,加强对信用信息报送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建立监督考核制度。 如何实现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 市场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必须重视,完善相关数据,保护信用主体的民事权利。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关乎条例的实际效果,大家对此也是热情高涨。 田韶华建议增加政府鼓励、支持、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容。包括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中的应用。 杜伟提出,要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吕建通建议,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本行业社会主体诚信档案,并及时报送至本级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建立社会主体自主申报栏目并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如何保证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信息安全,维护好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知晓权、异议权和修复权。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本次听证会的焦点,各陈述人也纷纷建言献策。 赵颖锋提出,在信用主体进入信用信息形成的执法或服务程序之前,信息归集机构就应当对其作出提示。在信用结果形成后,应当书面通知信用主体,该结果信息将被作为信用信息提交信息公开平台,并告知其查询途径和权利救济途径。在平台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告知信用主体。 李建令建议,要保证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申诉权和信用修复权。信用信息主体对信息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应保留其提出异议申请和向社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社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杜伟提出,应当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 听证会在热烈的讨论中结束了,本次听证会共收集到来自16位陈述人的意见建议126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对条例的修改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也体现着社会各界对这一条例的殷切期盼。 正如冯志广主任所说,坚持开门立法,积极拓宽社会各方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他表示,河北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根据本次立法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专题研究,综合分析,逐条梳理,尽心筛选,最大限度地吸纳,让法规立得住、叫得响、行得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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