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选题要坚持三个统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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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监督工作选题直接关乎监督工作成效和人大常委会权威形象。要提升监督工作实效,树立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权威,在选题方面除遵循监督法规定的六条途径外,还应坚持三个统筹考虑。 统筹考虑工作均衡问题。在人大常委会一届任期内,特别是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监督工作议题是很有限的,不可能涉及“一府两院”的全部工作。这就迫切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均衡性问题。要树立既不搞平分秋色、又适当考虑工作合理性、均衡性的选题理念,综合考虑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监督选题面与量的关系,尽可能实现监督工作的广覆盖,避免出现监督工作盲区,避免监督力度年度间摆幅过大;要综合考虑内部工作机构监督选题的大体平衡,避免内部之间工作任务量的严重失衡;要有主次意识,综合考虑届内和年内监督工作重点议题,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 统筹考虑手段多样问题。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手段主要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等七种形式。在各地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还有约见、组织视察、开展工作评议等监督手段。不同的监督手段,对于推动工作开展的实效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确定监督选题时,应一并考虑采取何种监督形式,认真选取恰到好处的监督手段推动工作开展,确保不同监督手段的适量运用,避免监督手段过于拘泥、呆板和一成不变;要坚持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注重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创新监督方式,激发监督工作活力;要认真考虑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手段,打好监督工作的组合拳,强化监督力度,推动复杂问题解决。 统筹考虑现实可行问题。人大工作要敢于动真碰硬,但也要考虑实际。因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除了监督者的努力推动、被监督者的积极作为外,还可能受到地方经济状况、人民群众主观认识等诸多复杂因素影响和制约。无视这些复杂的因素,有时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也可能出现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要统筹考虑地方经济状况、被监督对象自身条件等诸多因素,选择符合地方发展阶段实际、通过努力可以解决或改进的工作作为监督选题;要认真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尽可能选择受众面较广的工作作为监督选题,争取更多更实的民意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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