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女性权益的保护伞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河北省妇女权益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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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京慧 |
“我大学毕业后向用人单位投了很多简历,但是两个月下来没有收到一场面试邀请,一问才知,许多单位根本不收女生。我知道这是职场中的性别歧视,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维权。”“我就职公司的男领导经常以加班讨论问题为由让我陪他外出,我不愿意去,但是又不敢拒绝。”在中国女性图书馆第76期学术沙龙上,来自河北的两位女性朋友对组织者倾诉着在职场中遇到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问题。 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性别歧视、家暴是女性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面临的问题,如今,她们可以借助又一部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这是河北省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有11个方面属于地方立法创新,将从源头上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调研论证助力女性维权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早在1994年,河北省就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08年又作了修改,对促进河北省妇女事业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家庭暴力、就业歧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征地补偿权益受到侵害等等。原实施办法许多内容已经滞后,存在内容较少、条文较为原则等问题,制定一部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妇女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2016年年初,《河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条例》被确定为新增五年立法规划项目,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会同河北省妇联、河北师范大学等单位组成起草工作组,深入开展相关起草工作。起草组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明确了条例草案的原则、框架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形成了草案初稿。在此基础上,起草组先后赴邢台、保定、邯郸进行调研,借鉴天津、北京、江苏、广东等兄弟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经过反复修改,七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将征求意见稿分发省直有关单位,设区市、省管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省有关群团组织征求意见,召开了由省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顾问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的专题论证会,并组织省直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提交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在审议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废旧立新对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意义重大。同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条例的一些具体内容也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河北省妇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河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并征求各设区的市和定州、辛集市人大常委会、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赴唐山、衡水市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职能部门和执法相对人的意见;赴山西省进行立法考察,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 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时,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的内涵、方式有所不同,应分别立法。据此,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剥离涉及儿童权益保障的内容,使条例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在剥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补充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内容后,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被提交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条例对于引导、推动全社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的出台在我省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巡视员宁一鸣说。 “四个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努力做到了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创新性。条例虽秉承上位法的原则精神进行设计,但不是对上位法具体条款的简单复制和解释,而是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创新,有11个方面属于地方性立法首创。特别是细化了反家暴部门职责,继续保持了河北省在反家暴立法领域的全国领先地位。 二是注重可操作性。条例秉承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坚持在可操作、能落地、真管用上下功夫,既保留了原实施办法中符合河北实际、行之有效的法条,细化了比较原则的条款,也将这几年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最新经验和成功做法,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为实践操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是注重执行力。条例分为8章52条,在52个条文中,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有18处,细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不作为、失职的惩罚性、刚性条款7项,避免了推诿扯皮,增强了地方立法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四是注重适度前瞻性。条例总结维权规律,及时回应维权实践需要和社会热点关切,关注妇女平等就业等民生问题,彰显人文关怀,适度超前突破,增强了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创制性立法亮点纷呈 条例以解决女性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以提高女性满意度和幸福感为目标,整部条例有许多可圈可点的亮点: 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条例创设妇女平等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制度,将女性与男性一样平等招工录用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通过省级立法将约谈制度法制化,为女性平等就业提供最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最可靠的法律保障。在全国率先将员工录用前的招聘阶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确保了女性在招聘、录用入口环节,享有公平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 条例还规范了禁止职场性骚扰制度,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二是对主体不履职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责,使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劳动安全有了法律保障。这些规定都是创制性、自主性立法。 加大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倡导男女平等,但不能无视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因此,针对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条例规定新、改、扩建的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合理配备女性厕位,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针对公共场所性骚扰和性侵女童问题,条例分别作了规范,如,明确了管理者、经营者的职责和失职罚责;要求学校、幼儿园根据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性教育,预防性侵犯。 另外,条例规定,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保障特殊妇女群体的利益。 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针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这一难点问题,条例首提“以家庭为单位分配财产”概念,为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平等的村民待遇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条例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查询权和平等处理权。条例还规定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特殊妇女,患重病、生活困难的妇女,无房居住的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女方的离婚保护条款,作出离婚后妇女户口迁移时男方应予配合的规定。 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条例明确家暴案件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明确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集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及救助措施于一体的“全链条”式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三个注重”重要讲话精神,传播以家庭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条例明确写入家庭教育的内容,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加强对地方国家机关的规范 一是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地方立法,为基层妇联组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与专业组织合作、进行项目化运作的工作模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二是率先通过地方立法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予以固定,明确国家机关在制定法规、政策过程中要进行性别评估,使男女真正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平等受益、协调发展。三是强化了部门职责,除规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外,还明确了有关部门不配合妇联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 “条例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与妇联组织开展促进平等、全面、可持续性发展的妇联事业息息相关,是对妇女有用、对妇联管用、对部门履职好用的地方法规。” 河北省妇联副主席王冬梅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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