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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心消费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亮点纷呈
 
◎胡莉敏
  7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七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紧扣消费领域实际,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而立法
  河北省历来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并经过了三次修正,对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河北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改地方性法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迫在眉睫。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3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2014年3月15日颁布实施,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也急需对河北省的条例进行修改。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2014年3月,河北省工商局即成立了条例修订小组,着手起草、调研工作。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政府于今年5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议案。为保证立法质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认真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会同河北省工商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及各方意见对条例文本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就重点问题与有关厅局反复沟通协调,并专门赴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次修法过程有清晰的认识和目标:“当前消费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到每家每户,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权益。根据河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现实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修订的核心和基础应立足于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面修订的条例内容紧扣消费领域实际,回应百姓关切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以消费侵权实际问题为导向,与时俱进,亮点鲜明,对于加强河北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改善消费环境、营商环境,督促生产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促进河北省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很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于修订的条例给予了这样中肯的评价。
  为发放预付卡等行为设置“安全锁”
  “储值卡、会员卡、健身卡……”26岁的李红对近年来陆续办理的16张会员卡如数家珍。如今,像这样“先存钱,后消费”的商业预付卡以打折让利、升级服务为“卖点”,正“占领”着百姓的钱包。然而在方便生活、提供优惠的同时,不少发卡企业却频频爆出敛财“跑路”、霸王条款等坑人“陷阱”。
  今年3月中旬,大学生小刘在学校附近的一家美发店理发,经不住店员推销,充值5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可享受剪发五折及其他增值服务。结果一个月后再度光临,却发现这个曾经人气颇高的理发店早已人去楼空。小刘郁闷地说:“卡里还剩300多元,差不多是我半个月的伙食费。我既不知道去维权,上哪里维权,怎么维权,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四处奔波维权,只好自认倒霉了。”
  经梳理各地典型案例发现,预付卡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服务业,特别是在美容美发、健身、摄影、汽车美容、餐饮等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这其中,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及个体户逐渐成为跑路、纠纷的重灾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姚生泉认为:“商家发放预付卡的目的一是绑定消费,二是有目的地搞欺诈。条例应对预付卡消费再作进一步规范,为发预付卡的行为设置门槛。”
  针对预收款经营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条例采取五方面措施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一是合同确认,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有关事项。二是资信与金融保证,规定经营者应当在银行开立预收款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凭证的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鼓励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三是实行限额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免受损失。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四是转让自由,消费者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自消费者通知经营者时生效,经营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五是列入欺诈,将经营者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而终止服务的行为列为欺诈行为。
  将“预付式消费”中的闭店、跑路、无预先通知消费者等侵权行为定性为欺诈之一是河北省在条例修订中的积极尝试。随着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被欺诈的情况非常多,预付卡消费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有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在新兴行业非常多,如果对涉嫌欺诈的经营行为逐一列举,很难囊括全部新兴行业,难免会有漏项,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也有可能成为将来执法中的难点。因此,对于经营欺诈行为不要逐一列举,建议采用其他的表述方式。为此,条例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
  条例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了八种“确定”欺诈行为,经营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种行为,即可认定其为消费欺诈行为;列举了六种“推定”欺诈行为,经营者有列举的行为而又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则认定其具有消费欺诈行为。同时规定,对有所列行为的经营者,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条例中所列十四种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从而为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手段遏制打击这类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身处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成为重要社会问题,经营者非法采集、扩大使用甚至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推销广告频发打扰消费者的生活,给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不久前,陈龙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房后,他的喜悦还没有消散,烦恼却随之而来。首先是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邀请他看设计方案、看实体样板间、团购装修材料……好不容易装修公司的骚扰电话告一段落,推销家用电器、家具的电话又开始了新一轮轰炸。让陈龙最郁闷的是,这些推销电话简直是“精确打击”:与新房的装修节奏基本上同步进行。陈龙跟同事开玩笑:“推销人员比我还了解我家的装修进度。”这无奈的调侃让很多人不寒而栗,难道在信息时代,大数据已经让消费活动处于完全透明中么?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条例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在审议条例时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未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地方性法规应当进一步具体化,在条例中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同时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要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河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彭建强也建议,在条例修订中应增加“未经消费者同意,向消费者以电话、短信方式进行推销的,消费者应当有权追究泄露个人信息的相应责任”这方面的内容。
  修订的条例在三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力度。一是第十九条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含义,“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生物识别特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二是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征得消费者同意。三是明确经营者的保密义务,规定了具体的禁止行为。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最高会受到50万元的罚款。
  对十五个重点行业经营者义务进行特别规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的消费结构升级转型正驱动着许多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与汽车、房屋装修、旅游、通讯相联系的消费增长最为迅速。以汽车消费为例,随着汽车消费进入日常家庭生活,汽车消费纠纷涉及了合同设置中涉嫌“霸王条款”、紧俏车型加价“搭售”、违规扣押合格证、新车出现维修旧痕、汽车维修价格过高等,可以说贯穿了从买车到车辆保养的各个环节,消费纠纷也呈现数量多、维权难度大的趋势。
  小王在买车中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今年2月,他购买了某品牌的汽车。但在5月初小长假自驾游归来后,小王在对汽车进行保养时,4S店师傅当场提醒他新车左侧有补漆维修痕迹。小王十分纳闷:购车后一直是自己在驾驶,没有出现过任何刮擦碰撞事故,怎么会出现补漆痕迹呢?他怀疑新车补漆维修可能发生在4S店新车交付前。为此,他向4S店提出退车,赔偿相关损失的要求。可4S店以新车在交付前已经过车主检查并签字认可,新车并不存在任何外观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最终,经过多次调解,4S店从安慰小王的角度考虑,送给小王一次免费保养。可新车的旧伤痕成了小王心中解不开的谜。
  在条例草案的专家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当前汽车、通讯和旅游等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广泛而尖锐,因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售后服务引发的投诉、上访等案例逐年增加,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相对比较突出,建议对消费纠纷比较突出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商品经营者,要从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在条例修订中应细化其责任,甚至是作出特殊规定。多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查意见中对此予以认可。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补充与完善,一是对条例未规范金融产品销售、网约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业在条例草案中进行了补充;二是对已经规范的行业经营者义务进行完善,例如增加了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经营者的安全特殊保障义务,通信及增值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开通变更服务项目业务等。
  这些建议和审议意见最终被采纳。比如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家用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车辆随附合格证、保养手册、三包凭证等文件,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严格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家用汽车销售经营者因违约承担退车责任的,其赔偿损失范围包括退税、退保、退牌照等产生的直接费用。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机动车的真实状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维修保养,合理收取费用。”此外,条例还针对消费者权益容易造成损害的行业比较集中,在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一章对十五个行业经营者义务进行了特别规范。包括通讯及增值服务、家用汽车销售、商品销售、住宅装饰装修、物业服务、旅游业、场地提供方、餐饮业、修理加工业、演出业、金融业、保险、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公用事业服务、网约车行业。条例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修订的条例中对经营者规定了信用惩戒制度,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且对消费者的安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保障。这些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成为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道道利剑。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民生,关乎百姓福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条例的颁布为做好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河北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河北省工商局副巡视员樊远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将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道,不仅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还要完善制度,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依法监管,确保条例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方方面面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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