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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讨债团”算不算黑社会性质组织?
 
◎金泽刚
  据新京报报道,河南商丘约30名五旬妇女依靠电话互通消息,帮人“撑场”,参与各种债务纠纷、工程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等。她们受人雇用,采取辱骂、侮辱、恐吓、殴打、损毁财物、占用公私财物等手段,直至对方不堪其扰,息事宁人。当地人称她们为大妈“骂骂队”,还有人说她们是第一起“大妈涉黑团”。7月5日,该案14名主要成员被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决一出,很多被告人家属表示不服:“怎么可能是黑社会团伙?”不少人也觉得,怎么都不觉得大妈们是“黑社会”呀。
  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不是影视剧中常见的那种典型的黑社会,而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被告人被判决的罪名就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性(危害性)特征。
  此案判决书正是围绕这四个特征作了重点阐释,判决认为,胡某某等人几年来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人数达十人以上,有明确的组织者和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具备了该罪的组织特征;被告人以非法插手处置各类纠纷获得经济来源,具备了经济实力;被告人采取辱骂、殴打、侮辱、恐吓、任意损毁等手段,具备了该罪的行为特征;她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得商丘市区及夏邑、虞城范围内的居民谈“骂骂队”就怕,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制性。
  而辩护方则认为,被告人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彼此之间没有隶属、管理关系,组织特征不符合;且受年龄和能力所限,没有称霸一方,所得费用也不高,亦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但从媒体介绍看,“大妈骂骂队”已威名在外,人见人怕,这足以说明其组织性特征明显。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也不应当因为其成员的性别和年龄加以区别对待。
  “称霸一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里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是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一定区域”不要求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从案情看,“大妈讨债团”无疑对当地民众生活和市场秩序形成了极为负面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其危害性不可小觑。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做出的有关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 ~ 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而本案认定“大妈讨债团”的经济特征时是不是符合该最低数额标准,未见具体报道。所以,对本案经济特征的判定有待二审法院重点考量。
  大家都对大妈群体天然有着同情、怜悯之心。但是,这不代表“大妈讨债团”的社会危害就小了,她们同样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法院应该依法审判。(摘自2017.08.08《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