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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权利要尊重
 
◎李德勇
  一、父母可以随便翻看子女的日记吗?
  【问】
  徐丽是一名高一年级品学兼优的女学生,今年十七岁。她的父母为了女儿的成长费尽了心思。因为徐丽相貌出众,所以作为过来人的父母自从徐丽初中之后,一直对她管得比较紧。有几个星期,徐丽每天放学都回来得比平时晚,父母问起她干什么去了,她也是支支吾吾说学校补课。后来徐丽的父母疑心加重,打电话问学校才知道并没有补课一事。而且徐丽每天吃完晚饭就把自己关在房间锁上门,也不知道她在里面干什么。为了慎重起见,一天等徐丽去上学了,夫妇俩来到宝贝女儿房间,仔细检查起徐丽的东西,终于发现了徐丽压在枕头下的日记本。只见日记中总是出现“阿辉”这个名字,还夹杂着“我越来越喜欢阿辉了”“我每天都想跟阿辉待一会儿”等语句。徐丽父母觉得这个“阿辉”可能就是最近跟自己女儿早恋的男孩子,夫妇俩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等徐丽回到家里,父母开始严肃地质问徐丽,并拿出了徐丽的日记本。徐丽一见自己的日记本在父母的手里,感到非常的气愤:“你们凭什么偷看我的日记!这是我的隐私!”可是父母听她不老实承认错误,还在强词夺理,更加气愤,对徐丽说:“孩子在父母面前还有隐私?你是我们生的,我们连看你日记的权利都没有吗?老实说!最近是不是早恋了?”随后又足足骂了徐丽一个小时。徐丽越想越气,当晚趁父母不备,离家出走,三天后才被派出所民警找到并送回家中。后来经了解才知道,原来阿辉只是徐丽要好的朋友家里养的一只荷兰鼠。
  【答】
  青少年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总喜欢把自己心里的一些秘密写在日记本上,这些记载的内容最为真实和隐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父母美其名曰关心自己的孩子、更好地教育自己的孩子,打着种种旗号偷看甚至是公然翻看子女的日记本,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裂痕,甚至在爱心的掩护下酝酿出悲剧。
  那么,父母有权利随意翻看子女的日记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权者往往是青少年最为亲近的父母、老师,所以现实中诉诸法律的极少,但是尽管如此,该问题中隐含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所享有的有关其个人生活秘密未经允许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成年人有这个权利,青少年同样有这个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人的资料。”此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不应受到任何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我们看到,虽然法律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父母认为,青少年年龄小、幼稚无知,没有隐私可言,即便有隐私也谈不上权利。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父母未经子女同意就随意翻看日记和信笺、偷听他们电话几乎成了天经地义之事。理由总是冠冕堂皇的:翻看日记也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自己子女的情况,以便更好地教育他们,防止他们学坏或者走上邪路。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青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他们对自己的生活秘密看得很重,他们与成年人一样有着自己不愿让他人知晓的隐私,一样需要亲人乃至社会的尊重,他们理应享有隐私权。如果这种隐私被他人披露,对青少年的心理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轻则使他们忧郁、苦恼、烦躁不安,重则会导致他们离家出走、仇视社会和他人,甚至做出自杀或者杀人的举动。所以承认青少年的隐私权,保护并尊重他们的隐私权不仅是青少年自身的需求,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在本案中父母确实是本着爱自己女儿的心,但怎么个爱法却还是值得斟酌的。首先,翻看自己女儿日记本身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其次,这种教育子女的手段往往使得教育效果适得其反。
  青少年自己也要树立起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隐私被他人轻易侵犯。青少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首先要了解侵犯隐私行为的各种表现方式。如父母或者老师、同学随意翻看自己的日记、信件,偷听自己的电话,以及跟踪自己、偷窥自己的活动等等。
  其次要保管好自己含有隐私内容的物品如信件、日记等。可以将日记等锁在抽屉里,或者父母不易发现的地方。如果发现父母有偷看日记的习惯,要告知父母不能这样做,指出这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还可以跟父母就自己日记中写的问题相互沟通,把父母当作自己的朋友相互交流困惑,如果父母态度粗暴并且怀疑自己,不听解释,也要冷静对待,不能采用离家出走等极端手段,那样对自己、对父母都是不负责的,要学会利用时机与父母慢慢地沟通才是。
  最后不应把自己或家庭的隐私随意告诉别人,若发现父母以外的人有侵害自己隐私的行为,要及时把情况告诉父母,并收集保管好相关证据。由父母同侵权人进行交涉或者提出诉讼。青少年从小就应该养成这样一种保护自己的权利意识,使法律真正成为自己手中的一件有利的武器。
  二、父母可以不征得同意就把亲戚送给子女的礼物转送他人吗?
  【问】
  小明过十岁生日时,家里来了很多亲朋好友,有的送给小明高档玩具,有的给小明红包。小明可高兴了。可是妈妈要把小明的高档玩具送给同事家的小孩子。小明不同意可以吗?
  【答】
  虽然未成年人只能购买和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东西,但是对于接受别人的赠与而言,因为是单纯对未成年人有利的事情,所以只要赠送的财物交给了未成年人,赠与就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赠与人或者任何其他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返还赠送的财物。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也是一样,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退还。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自己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或是强行转送他人。本案中的小明拥有对玩具的所有权,可以拒绝父母把玩具送给他人。
  三、亲属能够拿青少年的钱自己使用吗?
  【问】
  王鑫的父母是一个开服装店的个体户,这几年做生意攒下不少钱。一次在他们去进货的路上不幸发生车祸,父母双亡,王鑫成了孤儿,父母死后给王鑫留下了10余万元的遗产。在王鑫的亲属中只有他的舅舅还是单身,比较适合抚养王鑫,而且他的舅舅也愿意做王鑫的监护人,于是有关部门就指定了王鑫的舅舅作为他的监护人。王鑫还有一个姑姑在另外一个城市读博士,两年后毕业回家乡工作。他的姑姑发现王鑫的舅舅把王鑫父母留给他的10余万元遗产都拿去做生意了,而且还亏了不少。姑姑非常疼爱王鑫,她觉得这样下去对王鑫今后的生活和教育不利,于是向王鑫的舅舅提出,王鑫父母留给他的钱只能用于王鑫的生活与教育,不能让舅舅挪用做生意。但是王鑫的舅舅认为他是王鑫的监护人,对这笔钱的使用有决定决,况且他用这笔钱做生意也是为了让这笔钱升值。王鑫的姑姑见说不动王鑫的舅舅,便提出接替他做王鑫的监护人,舅舅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到法院。在法院调查过程中,王鑫表示自己也很乐意跟姑姑一起生活。请问王鑫的舅舅的做法正确吗?法院应该怎么办?
  【答】
  (一)监护人的范围与条件
  本案涉及的是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监护问题。监护人是指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的人,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成为监护人。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出发,法律对监护资格有严格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不需要办理任何的法律手续。在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并经未成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法院应从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立场出发,选定上述监护人。
  监护人还需具备法定的监护能力。监护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资格当然丧失。监护人需有良好的经济条件,一方面可以避免监护人借监护之名,从被监护人身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在被监护人经济条件比较差时,可以给被监护人提供起码的生活保障。监护人还需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对被监护人有足够的照顾。此外,虽然未成人和精神病人意思表达能力薄弱,但不能就此否认其喜好,在选定监护人时,还是应当把被监护人的意向作为参考因素。
  (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体现在对青少年的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1、人身监护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人身监护的权利义务,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1)保护未成人的身体安全,不受侵害,使其健康成长。监护人首先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依法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监督、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益。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见,维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的权益,是监护人的一项重要的职责。
  监护人还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3)交还被监护人的请求权。当被监护人被诱骗、拐卖、绑架、隐藏时,监护人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4)指定被监护人的住所地。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也有权同意或撤销被监护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还有权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但是,监护人行使代理权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代理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2、财产监护
  财产监护主要指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和管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在财产监护上,应遵循以下要求:
  (1)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开具清单。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首先应进行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目录。
  (2)财产管理义务。管理财产的范围及于被监护人享有所有权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至于该财产的管理费用,应由被监护人的财产负担。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权,因而管理费用也应由父母负担。
  (3)财产使用、处分的限制。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不包括收益权,而且只得在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时,才可使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禁止财产受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已有充分了解,如果允许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取得不正当利益,则会造成被监护人的利益受损。
  (5)财产状况报告义务。监护人应将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定期向监护监督机关报告。利害关系人或顺序监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听取监护人的财产报告。报告的“财产状况”,是指监护开始时由监护人做成的财产清册上财产状况及其后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结束监护时的财产清算报告等。
  具体到本案中,王鑫的舅舅被指定为王鑫的监护人是符合上述规定的。问题是,在王鑫的舅舅做了监护人后就可以随意支配王鑫的财产吗?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王鑫的舅舅除了为王鑫的利益外,无权处分或动用这笔财产。尽管几年中王鑫的舅舅对他在生活上尽了一定监护职责,但他动用王鑫的钱去做生意不能认为是为了王鑫的利益,正如王鑫的姑姑所言,做生意风险很大,特别是王鑫舅舅目前在经营中所遭到的风险已经影响到了王鑫今后继续读书深造所需的费用。王鑫舅舅的行为是侵犯王鑫合法权益的行为,他应当向王鑫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本案中,鉴于王鑫的舅舅作为监护人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王鑫的姑姑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他的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须具备以下要求:
  (1)经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这里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员或单位。就如本案中王鑫的姑姑。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在做出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的判决时,应同时指定新的监护人。
  所以具体到本案中,王鑫的姑姑可以向法院提出两项申请:一是撤销王鑫舅舅的监护人资格,二是改由自己担任王鑫的监护人。既然王鑫也已经十几岁了,而且他愿意与姑姑一起生活,法院可以对王鑫姑姑的请求予以考虑。法院同时应判决王鑫舅舅将其管理的10余万元财产扣除两年的正当花费后,全部返还王鑫,并交新的监护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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