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是如何整治缺斤少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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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云 |
斤和两作为计量单位,在商品交易中成为公平的砝码。而有的商家在付给消费者商品时采用欺瞒哄骗、弄虚作假、偷梁换柱、肆意作弊等不法手段,不能足量地付给消费者商品,多则差几斤,少则差几两,被人们称为“缺斤少两”。为惩戒缺斤少两的不法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缺斤少两的不法行为,不仅被现在的法律所禁止,历来就被人们所不齿,在我国古代也有许许多多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整治。 一是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我国古代曾实行16两等于1市斤的换算形式。传说木杆秤是鲁班运用杠杆原理发明的,16两秤的秤星,每一颗代表一颗星宿,它们是:北斗七星,南斗六星,再加上福、禄、寿三星。商人在对商品称重时倘若缺斤少两,少1两叫“损福”,少2两叫“伤禄”,少3两叫“折寿”。古代人比较迷信,要是不想损福伤禄折寿,那么在经商中就要讲究诚信。也正是这种强大的舆论环境,警醒人们不要去做那些缺斤少两的龌龊勾当。 明朝时期,民间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当时扬州城有位开杂货店发财的富翁,有一个儿子,两个孙子。富翁在临终时,把一杆专门用做缺斤少两的水银秤当作“传家宝”交给了儿子,但在富翁死后,儿子不但随即将秤烧掉了,并且努力行善,济危扶困,以弥补父亲的罪过。时过三年,富翁生前为他积攒的家业已经耗尽大半,并且两个儿子相继离去。他百思不解,万念俱灰,有天晚上他突然做了一个梦,有位白发长者对他说道:“你父心术不正,运用缺斤少两这种卑劣的手段坑害顾客,至死不悟。天帝知道他用心贪恶,所以派破耗两星,投胎做你的儿子,以败毁你的家业。家业败了之后,还要加以火烧。而你也会受到父亲的余殃,不但衣食不足而且短命。现在幸亏你心存善良,为你父亲偿还罪过,十分难得,所以天帝特别命令我收回这两个败家子,不久将另降贤子,以光耀你的后代,并延长你的寿命。你应该继续修善,不要埋怨天道不公平。”虽然故事只是故事,但由此可见古人在发明秤时所费的苦心,这些秤星时时刻刻在告诫人们:务必买卖公平,切莫缺斤少两,否则等于是在伤害自己。 二是对衡器定期勘验校正。唐朝是我国古代律令比较多的朝代,据统计,有选举令、封爵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仪制令、赋役令、厩牧令、医疾令、捕亡令、假宁令、狱官令等33门,而所颁布的《关市令》中则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其意为凡是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8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勘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勘验校正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宋朝时,每月都要抽查一次度量衡器具。而到了1069年的王安石变法之后,对度量衡器具的检查甚至频繁到了每月3次。元、明、清三代都有明文规定,未经官方审验的衡器,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这种定期勘验校正的制度,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秤量的公平和公正,也堵塞了缺斤少两的第一道漏洞。 三是加强衡器的监督检查。衡器是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历朝历代都对衡器的管理和使用非常重视,均设立专门机构和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以避免和减少缺斤少两问题的发生。例如:周朝时期,司市是市官之长,是市场管理的总负责人,管理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具体由“质人”执行:“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两汉时期,度量衡法制之大权在中央,由丞相等官吏来制定,具体事务由有关部门掌管;元朝时期,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省部是中书省与六部的简称,是当时的中央行政机构,标准器的确定、颁降权在中央,标准器的制作是由工部完成的。在不同的朝代,还采取不同的措施,以方便顾客的监督,据《新唐书·柳仲郢传》记载,柳仲郢当京兆尹时,“置权量于东西市,使贸易用之,禁私制者。”这相当于现代农贸市场所设的公平秤。另外,许多朝代还倡导行业监督,强化自律,例如:宋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像客栈行会、水果行会、布匹行会、食品行会等,经营者名单按照行业登记在册,以相互约束和监督,其实就是“连坐”。行会的会长当时被称为“行首”“行头”“行老”等,是“法定担保人”,出了缺斤少两等方面的问题要承担相应责任,顾客如果遇到缺斤少两的情况,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由行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四是惩处违反规章行为。古人为维护交易公平,对缺斤少两行为是决不容忍的。先秦时,秦国对短斤少两出台了具体处罚办法,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记载,“斤不正,三朱以上”“黄金衡羸不正,半朱以上”,则“赀各一盾”。意思是说,如果斤两不准,误差在3铢以上,即1/8两以上,罚一盾牌;如果称量黄金这样的贵重金属,误差在半铢以上,则罚一盾牌。唐朝《关市令》中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缺不中量者,还主。”其意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一旦发现,就要全部没收;而那些缺斤少两的,发现后则务必要给顾客补足。关于对衡器的使用,《关市令》中还规定:“如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私作斛斗秤度不平笞五十,因有增减者按盗贼论处,校平而未经官印者笞四十。”要知道,古时候用竹板或荆条进行拷打是很重的刑罚,那一板子接着一板子的打下来,可不是一般人能够承受得了的。通过这一系列的严厉惩处,有效地震慑了不法之徒们缺斤少两的伎俩,使其顾忌后果而不敢肆意妄为和铤而走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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