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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
 
◎陆京慧
  今年8月1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曾披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在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排队立案时被殴打事件。最终,邯郸丛台区法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对王艳涛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近几年,律师被殴打、阻碍律师辩护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律师违反职业规范引发的事件也时常见诸报端。律师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律师的执业环境和队伍建设,也越来越引发社会的关注。
  为促进河北省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起草了《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表示。
  自主起草
  河北省历来重视律师工作,多措并举推进律师事业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是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依然突出;另一方面,一些律师不能恪守职业道德,违规、违信甚至违法执业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1991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并颁布实施,迄今为止已经26年,许多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严重脱节,不能适应当前河北省法治建设需要,回应律师期盼。因此,亟需废旧立新,制定一部能够紧跟时代、破解难题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由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自主起草。为高质量完成起草工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赴河北省内、外进行了调研考察,在此基础上,会同河北省司法厅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河北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省直对口联系部门、省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召开了河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和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参加的论证研讨会。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于 2017年3月28日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审。
  会后,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并向各方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二是在河北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三是召开省直相关部门座谈会和律师座谈会,并就焦点难点问题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四是到保定、邢台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五是赴安徽、陕西等省市进行了考察学习;六是邀请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条例草案随后提交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经过反复修改,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亮点鲜明
  条例分别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权利救济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规范。条例立足河北省情,紧跟时代要求,重点突出。
  一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直以来,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困扰着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条例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保证律师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是律师开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象比较普遍,制约了律师执业。律师调查取证时,在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经常遭遇种种阻碍。如调取笔录,查阅复印婚姻登记档案、房产信息时,上述单位不是不配合,就是经常以“内部规定不允许”“领导不同意”等理由拒绝。律师们感到无可奈何。对此,条例予以明确规定:“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
  首次明确调查令制度。实践中,律师因诉讼需要到一些国家机关或者银行、企业调取证据时,这些部门往往以调取的信息涉密为由不予提供。而通过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相关部门就能够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对此,条例第十条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向指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收集调查证据;完善申请调取证据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由此,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保障律师阅卷权。条例规定,律师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应当安排阅卷,并保证律师的阅卷时间。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同时明确了律师阅卷复制诉讼案卷材料的方式和收取费用标准。
  保障律师会见权。条例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和享有的便利,以及携带律师助理、会见不被监听、保障会见时间和次数等权利。首次规定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两次,首次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个月以内。
  二是促进律师队伍健康发展。依法依规是律师执业最起码的要求,给律师执业划上“红线”,有助于推动律师事业依法运行、律师执业依规办事,引导律师把精力放在运用证据、研究法律、提高素养上来,从而净化律师队伍,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行业认同。条例对律师承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等作了禁止性规定。
  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权,条例还明确律师执业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三是构建权利救济和监督管理体系。条例规定,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同时,条例还规定,要构建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自律、办案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如此,形成了内外结合、多措并举的监督合力,为律师依法依规执业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律师执业权利应负的责任。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对律师违反条例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这些规定增强了条例的刚性和约束力,确保律师事业能够健康发展。
  “以地方立法形式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执业行为规范从制度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今后我们做好律师工作提供了更为直接、更符合实际、更具备河北特色的法律依据。”河北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王大为表示。
栏目责编: 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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