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庭审裁判员、法律咨询员、办案调解员、司法监督员、法制宣传员的作用,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89名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由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无一矛盾激化,无一上访案件发生。 2005年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康保县人民法院第一批选任人民陪审员12名。2014年,根据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康保县人民法院党组将陪审员倍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原有12名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新增选77名,目前陪审员总数为89人,圆满完成陪审员倍增工作。 康保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普遍学历层次较高,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好,他们来自社会各界,来自不同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分布行业较广。既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有来自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还有来自乡镇、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二是思想素质较好。他们大多是有固定工作的人员,有些还担任或曾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观点、敏锐的政治鉴别力,具备较强的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业务能力较强。大专以上学历59人,占到66.2%,而且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专业涉及法律、经济、行政、中文、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四是群众威信较高。89名陪审员都来自基层,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康保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2012年至2016年,康保县人民法院符合人民陪审员陪审条件的案件数为920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861件,陪审率达94%。陪审员参与审理了一些当地影响较大或案情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第一,发挥了“裁判员”作用。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将民众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有利于强化案件的调解,促进司法的实质正义。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长项不在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最宝贵之处是他们能从普通大众的角度衡量是非曲直。由于法官职业特点制约,更注重考量法律效果,陪审员没有这样的框子,他们更多的是采取归纳性推理,根据生活经验、情理和道德提出意见,这恰恰能够弥补法官局限在法律技术层面上处理个案的不足。尤其对于情理交织的复杂案件,使合议庭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地进行分析,集中群众智慧,找出于情于理于法兼顾的解决方案,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 第二,发挥了“咨询员”作用。人民陪审员具有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朴素的价值观和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其广泛性、社会性不仅可以与职业法官思维和知识上形成优势互补,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也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权威。 第三,发挥了“调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具有群众亲和力强和经验丰富的优势,案件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对他们较为认同,有利于推动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拉近了法院、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第四,发挥了“监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有效克服了法官主观臆断,增强审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法官为引导和协调好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和做出裁判,不仅要有足够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审判业务技能,而且必须尽量收敛审判中不规范的言行,更加注重司法礼仪,改变可能存在的言语随便、作风拖拉等现象,从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上努力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公正司法。 第五,发挥了“宣传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官的生活和法院整体工作有了全面了解,通过他们的宣传、说明、解释,增进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信任,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人民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桥梁,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