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代表考核机制成为制度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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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 |
深圳福田区人大日前出台了《人大代表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多份文件,旨在激发人大代表自觉履职的责任感,督促代表们“敢于为民代言,善于为民办事”。相关报道称,评价办法摒弃了以往考核中惯用的“百分制”“扣分制”,采用“积分制”、自我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履职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评价重要依据。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表达民意、为人民服务是应有之义。通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形式积极履职,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既是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更是代表法明确的法定义务。从各地公开报道不难看出,近年来很多地方人大都推出了类似的考评机制,比如四川达州人大就规定,以代表一年内领衔提出议案或建议、参加调研和自觉联系选举单位、群众次数为重要指标,对应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人大代表履职进行考评,而陕西安康白河县则以百分制对应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以此评价代表履职表现。虽然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但这些办法的出台,都体现了当地对代表工作的重视,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这些探索都开了好头。 人大代表,特别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代表,与选举人和群众联系最为直接,应该更加主动走进选区、走进社区,更积极地表达社情民意,为推动民生热点事务建言献策。只有每个人大代表积极履职,才能让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真正鲜活起来,让人民群众更真切、生动地感受人民当家作主的力量。因此,强化代表责任意识,最终是要强化代表对选举人负责意识,而非仅仅完成年度量化考核任务。无论是依照统计次数也好,还是进行量化打分,都只是建立了对人大代表履职进行制度引导的初步框架,关键是要丰富评价主体,即不仅要代表自评打分、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打分,更要突出选举人和人民群众打分评价,从而督促人大代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需求放在心里。 应该看到,为了强化考核机制的约束作用,各地也配套了不少措施,如依据考核结果对代表进行评优表彰,或是将考评结果进行“全员通报”,等等。就此而论,相关的量化标准越详尽,越能对代表起督促作用。比如,相比于打分排名,粗略的分等次就很容易模糊代表履职的差异,缺乏直观比较产生的强约束效果。而要从根本上产生制度约束效果,重在加强不称职代表的退出机制。前述白河县人大代表考核办法就规定,对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较差”的代表,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通报批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劝退、罢免处理,就是很好的借鉴。换言之,只有形成从选举人和人民群众评价到退出的闭环,才能让人大代表对自己的职责真正重视起来。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时,针对人大代表述职制度、履职监督、奖优罚劣、退出机制等内容,即有委员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的活力和动力。可见,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监督责任,不仅需要基层探索,同样还需要上级部门的顶层设计。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设计不仅要包含诸如考核这样的约束机制,还应该配合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机制,从而才能让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桥梁作用,既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完善,也让人大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摘自2017.07.15《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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