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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薛兰英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4小时应停车休息;网约车巡游揽客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不得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这些都是《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内容,这部条例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高票通过。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介绍说。
  立法背景:道路运输新问题频出
  道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不论是客运、货运,还是相关业务,既关乎经济发展,又关乎民生改善。道路运输业涉及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场站管理、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多个方面,具有覆盖面广、从业人员多、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点。
  近年来,河北省道路运输量大幅增长,运输需求多样化,运输供给向集约化、智能化的方向迈进。据了解,截至2016年年底,河北省共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逾51万户,从业人员逾203万人,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170余万辆,年完成客运量37亿人次、货运量逾19亿吨。随着全省道路运输产业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对规范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
  ——公共交通亟需转型升级。面对公交优先战略实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和广大市民对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要求提升的形势,公共交通在服务能力、服务范围、运营质量等方面亟需转型升级,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乘车安全和运营规范急需改进。
  ——传统业态不断萎缩。受高铁、城际运输方式影响,传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市场份额逐年下降,网约出租汽车迅速发展,巡游出租车竞争压力不断增大。
  ——新型业态监管乏力。汽车租赁的监管职责已经明确给运营机构,但一直无法可依,导致汽车租赁行业无序发展、恶性竞争;无车承运等新型运输模式无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引导。
  ——监管手段有待创新。道路运输市场违规经营问题突出,亟需通过信息共享和多部门联动执法加以遏制。
  面对这些新问题和新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新形势下的道路运输,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立法过程:吸纳多方意见 反复修改完善
  1997年6月,河北省颁布了《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面对新的道路运输形势,该条例已经不适应全省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因此,2015年7月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废止。同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组建专门工作组开展条例的起草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5月23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该条例对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明确立法原则,规范节能环保、科学发展、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同等内容。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道路运输过程中驾驶员疲劳驾驶存在重大隐患,应当予以规范。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超载超限是道路运输中的一个难题,应当细化相关内容,严禁超限超载的行为。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货物运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殊货物的运输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应当吸收区域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等内容。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道路运输科技水平的内容……
  会后,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赴北京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交通运输部和有关高校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
  2017年7月25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条例草案二审稿整体结构和内容都有了很大改变。条例充分吸纳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在立法原则、安全驾驶、超限超载管理、特许运输、京津冀区域协作、科技信息手段运用等方面增加了相关规定。条例在7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高票通过,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法规亮点:针对突出问题 完善制度设计
  条例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原则,以解决当前道路运输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完善制度设计,对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制定该条例旨在解决河北省道路运输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比如货物运输中超限超载的问题、驾驶员疲劳驾驶的问题、危货运输中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以及道路运输新兴业态监管乏力的问题、区域协作的问题等。”周英的解读道出了条例的特点和亮点。
  ——完善超限超载相关制度。为根治道路运输超限超载“顽疾”,条例作了多项规定:一是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明确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治理超限超载主体责任。三是明确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四是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健全车辆配载、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建立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五是明确了超载超限的法律责任。
  ——规定安全驾驶相关内容。为解决道路运输过程中驾驶员疲劳驾驶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危险货物运输各项要求。为解决危货运输中安全隐患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了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要求,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承运人和承运车辆,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明确了对危险货物承运人的要求,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配备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驾驶人员、随车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明确了对危险货物承运车辆的要求,规定危险货物承运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强化科技信息手段的应用。为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道路运输的科技水平,条例明确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卫星定位等先进科技手段,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相互通报道路运输相关信息,联合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建立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为深入推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条例专门设置了“京津冀区域协作”一章,规定了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统筹、协调机制、联合执法、联合科研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的协作,包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定期协商道路运输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区域道路运输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加强区域信息共享、预警联动和联防联治等内容。
  ——严格法律责任。为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保证法规的刚性和约束力,条例强化了对擅自移除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相关设备的处罚;明确了客运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处罚;规定了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处罚;细化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线路经营,不按核准收费标准收费,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乘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完善了对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栏目责编: 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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