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7年第17期(总第257期)->法治锐评->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标准须统一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标准须统一
 
◎刘英团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是新国家赔偿法的一大亮点。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此项规定不断完善,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精神抚慰金不断得到重视。其中,在一些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比如钱仁风案、陈满案、许玉森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在41%~69%不等。但是,因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赔偿数额存在各地高低不一,甚至差异巨大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认为,应该进一步探讨如何去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避免因为判决的畸轻或畸重,对当事人造成一种新的伤害。(央广《新闻纵横》报道)
  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否,反映着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发展程度。其中,国家赔偿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时主张自己权利的基本依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但赔偿标准却不统一。最典型的要数浙江张氏叔侄获得高达221万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而著名的河南赵作海案,入狱11年的赵作海获得了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其中并未提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与民事侵权赔偿及国外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及限定条件都很狭隘。在限定赔偿之下,国家赔偿与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上的差异可谓“天壤之别”。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根本上的解决,仅靠引入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恐亦难以担负起全面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重担,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
  其实,不论在哪个国度,人格尊严都被看得极重。如,韩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赔偿标准第5款规定:“对于生命或身体之被害人之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配偶,以及因身体等受伤害之其他被害人,应在总统令所定之标准内,参考被害人之社会地位、过失程度、生计状况及损害赔偿额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从法律上看,韩国不但承认国家对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给予法律支持。德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因国家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应该实行国家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除国家赔偿特殊规定外,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民法规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从国际司法实践看,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还在逐步扩大,包括对信仰、美观、名誉上的损害都可以得到赔偿。
  人的生命是肉体生命与精神生命的辩证统一,统一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是对人权的保护。作为一种精神性的存在,人无法脱离其精神世界而生活。虽然精神财富、人格权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但是,物质利益对于精神的慰藉作用又是客观存在的。所以,金钱赔偿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慰藉,即使受害人精神痛苦不能因给付金钱而消失,受害人也可以利用所得的金钱,通过康复、游戏等活动使精神状态得以恢复,或者减少精神上的痛苦。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陈春龙教授所言,“对精神损害承担财产责任的实质,是借助物质手段达到精神慰抚之目的。如同以物质奖励的形式达到精神鼓励和社会表彰的目的一样。规定对精神损害的法律责任,是社会对人格价值尊重和保护的表现,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成熟的表现,是人类重视自己的精神财富的表现。”
  法律在国家赔偿上的立场,是一个价值平衡与选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的操作性难题。需要强调,精神损害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损害,无法准确计算出损失的价值,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法律救济中的主要目的,更不是唯一方式。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来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抚慰的作用,也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一种手段。
  就当前来说,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就应当依法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当然,法律不能总在长远与眼前之间选择后者,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应逐步实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范统一,并逐步提高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以缩小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差距。
栏目责编: 白玲岩
投稿邮箱: bly@hbrd.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