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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拒叫《毛泽东宪法》
 
◎王清秀
  在“五四宪法”修改过程中,有人鉴于《拿破仑宪法》《斯大林宪法》等,提议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应以毛泽东的名字命名,叫《毛泽东宪法》。
  拿破仑•波拿巴(1769年8月15日-1821年5月5日),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执政的第一个帝国皇帝,一位卓越的军事天才。他颁布的《民法典》成为后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蓝本。
  斯大林(1878年12月18日-1953年3月5日),前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苏联大元帅,列宁逝世后担任苏联最高领导人。
  毛泽东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军队、新中国的伟大缔造者,建立了伟大的历史功勋,是人民群众拥戴的领袖。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以他的名字命名我国宪法都不为过。但毛主席断然拒绝。
  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讲话中,特意作了一个解释:“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
  “搞宪法是搞科学”,涵义无比深刻。从唯物史观讲,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中国革命斗争取得的每一场胜利,都是人民艰苦奋斗、流血牺牲换来的。从民主政治讲,宪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如选举制度、任免制度、监督制度等。这些观念在毛泽东脑子里是根深蒂固的,他怎么会同意以自己的名字命名宪法呢?在修改宪法其他条款时,这一思想表现的十分充分和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分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几部分。在馆藏的“召集人联席会议修改意见”汇编本中清楚地记载,在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里,出现了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的条文。宪法草案初稿版本中没有这一条,是后来根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增加的。然而,在毛泽东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这句话没有必要写,后来删除了。
  对此,傅作义曾在发言中说:“最后我愿意提到,在召集人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这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愈谦逊愈伟大,愈伟大愈谦逊。”
  对于傅作义的发言,毛泽东从“反对个人迷信”的层面作了进一步阐述,他说:“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要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这一条文没再出现。
  “五四宪法”经过上上下下、反反复复地切磋琢磨,草案的版本很多。毛泽东自己的很多想法也体现在草案中,比如设立国家主席与副主席。他曾在宪法草案的最初稿上批示:“设副主席一人,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之。”针对没有罢免国家主席的内容,他曾作批注:“大家认为国家主席就是指的毛泽东主席,不同意加‘罢免国家主席’的条款。”毛主席一再坚持写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他说,有了这一规定,可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完整,同时突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特征。”他还强调说:“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 (《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第2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