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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暂住证”索回17万赔偿
 
◎小鱼
  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的劳动者,可以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
  湖北宜城姐妹三人刘雪茹、刘雪萌、刘雪媛在北京同一家公司以“临时工” 的身份工作了快十年。就在她们以为可以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却以“效益不好”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不承认和她们之间有近10年的劳动关系,只承认三姊妹在公司干了一年。三姐妹怀疑,公司为了避免和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意将她们辞退。可她们没有证据证明她们在公司工作了10年,只能眼睁睁看着劳动仲裁委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认定双方只存在一年劳动关系。
  要打赢官司,必须找到证据,可证据在哪里呢?三姐妹开始了艰难的寻证过程。大姐刘雪茹突然想到了多年前办的一张暂住证,那么,这张暂住证能帮她们解困吗?
  工作10年,三姐妹无故被辞
  2007年2月底,家住湖北省宜城市的刘雪茹、刘雪萌姐妹俩结伴来到北京打工。在朋友的推荐下,她们进入了北京远胜电力施工公司上班,大姐当厨师,妹妹刘雪萌则做保洁。2007年3月1日,两人正式入职,刚开始工资只有七八百元。工作后不久,她们曾提出要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领导却说,她们属于临时工不是正式员工,不用签订合同,只要公司每月发她们工资就行。随后几年,姐妹俩的工资从几百元涨到了两千多元,让她们稍稍安心的是,公司每月工资都按时发,这让她们少了很多顾虑。签合同的事,她们就没有再提。
  无意中,大姐刘雪茹听工厂其他员工说,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的劳动者,可以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她回去赶紧把这条好消息跟妹妹说了:“咱们好好干,干满了10年就能签订合同,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了。”此后,姐妹俩卯足了劲,想等10年期限一到,再和公司提出签合同的要求。这期间,怕引起领导不满,她们什么要求都不敢提,年假、养老保险等待遇也没有享受到。2012年3月1日,她们又把小妹刘雪媛介绍进公司做保洁员。
  2015年12月15日,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把三姐妹叫到了办公室,故作歉疚地说:“你们都是公司的老员工了,前几年公司效益还不错,一直没亏待过你们,可这几年公司效益越来越走下坡路,没办法只能裁员,只能先从临时工开始裁,你们三个今天把东西收拾收拾,办理下交接吧。”听经理说完,大姐刘雪茹急了:“经理,我和我大妹来到公司快10年了,小妹虽然来了才几年,但我们三个一直踏踏实实做事,从来不给公司添半点麻烦,怎么说辞退就辞退?”“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希望多理解吧。”不管三姐妹如何哀求,人事经理只撂下一句话:尽快收拾东西走人。
  刘雪茹百思不得其解,随后,她再次来到了人事经理办公室,对他说:“我和我大妹从2007年入公司,到现在已经快10年了,再过一年,就能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在这个时候辞退我们,是不是想规避责任?”听刘雪茹这么说,经理的脸色变了:“什么合同不合同,你们是临时工,本来就没啥合同,快走快走,不要在这搅事。”看着对方嫌弃的眼神,刘雪茹气得眼泪直掉:“我们为公司做了快10年工作,就白做了吗?”
  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三姐妹无奈地搬出了公司宿舍。见她们愤愤不平,一时间又没好办法,有老乡给她们出主意:“实在不行,就走仲裁程序。”抱着满满的信心,三姐妹来到了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她们在申请书中注明:公司需为她们补缴近10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确认双方近10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工厂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庭审当天,工厂聘请的律师提交了三姐妹亲自签字的“劳动关系解除同意书”以及当初签字确认的“交接证明”,声明既然当事人认可并签字,就不存在无故辞退,更无需支付赔偿金。律师还一再表明,三姐妹是2014年年初入职,入职时间只有一年,不存在工作约10年的情况。听完律师的话,大姐气得一下子站了起来:“我们是2007来公司上班的,怎么可能是2014年来的,你们没有说实话。”律师看着他们说:“公司的工资发放单以及其他证据,都仅能证明你们是2014年入职的。”
  三姐妹因为无法拿出有利的证据,最终,仲裁委员会只裁定公司支付三姐妹2014年至2015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其余的均未支持。
  寻找至关重要的暂住证
  手里拿着仲裁委判决书,刘雪茹没有气馁,重新打起精神,带着妹妹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张志友律师接待了她们。梳理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张志友发现了同样的问题:证据。必须有证据证明三姐妹已经在厂里工作了多年,才能和公司重新谈判。
  小妹想了一个办法,让公司同事帮他们证明工作年限,张志友律师说可以试试看。
  她们偷偷找到一位老同事,希望他能为她们证明。哪知道对方却不愿见他们。实在被搅烦了,他才说了真话:“你们的事在公司闹得沸沸扬扬,虽然领导没说什么,但大家心里都明白,谁要是跟你们走得近,谁就是下一个被辞退的人,所以你们别怪我们不帮忙,实在是不敢帮。这年头找份稳定的工作不容易。谁也不想丢了饭碗。其他人你们也都别找了,找了也白找。”听了这话,刘雪茹也不好再勉强,只能再想其他办法。
  刘雪茹又想到了一个办法,看能不能再次见到公司领导,从他们嘴里套出有用的话来,然后进行录音,作为“录音证据”。可刘雪茹到了公司门口,保安根本不让她进去。无奈之下,她只能拨通了人事经理的电话。听见刘雪茹的声音,对方急忙就要挂断。刘雪茹故作诚恳地说:“经理,咱们共事这么多年,就算不是朋友也不是仇人,我们就想得到一个明白话,公司这么急着赶我们走,不顾我们死活,是不是就想不和我们签合同?”经理听后一下子火了:“公司效益不好,裁员是没办法的事,我劝你们也不要跟公司闹了,早点找份事情做,不然闹大了对谁都不好。”没等刘雪茹说完,对方就挂断了电话,之后就一直没再打通过。
  刘雪茹把这录音给张志友律师听了,虽然这能证明三姐妹是被迫离开公司的,但依然不能证明她们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张志友安慰三姐妹别着急,办法总是人想的。“你们都想想看,在公司待了快10年,难道就没有一份公司给办的证件吗?”经张志友一提醒,刘雪茹一下子想起来:“张律师,暂住证行吗?当时我和大妹刚进公司时,公司给我们办理了暂住证,之后每年都办。”一听有暂住证,张志友高兴坏了:“当然算!公司在为员工办理暂住证时一般都会登记服务处所,这就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直接证据,有了暂住证,这官司就有胜的希望。”可很快,三姐妹又开心不起来了,暂住证一年办一次,这两年可能还能找到,可之前的应该很难找到了,只能回去找找看。
  暂住证成制胜法宝
  等姐妹三回去翻遍了衣服、柜子,硬是没找到当初办理的暂住证。大姐刘雪茹急得直跺脚:“你看看我的记性,这么重要的东西怎么说丢就丢。”大妹和小妹也四处寻找,可她们中间换了好几次宿舍,认为暂住证也没什么用,就随手丢掉了。本以为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没想到是空欢喜一场。三姐妹给张志友律师打电话时,语气低落,认为没有了希望。张志友劝她们别着急,他再来想想办法。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他知道暂住证登记一般都能到相关部门查到存根,就算暂住证丢了,也能找到过去的档案,这些也具有法律效力。
几天后,带着相关证件,张志友来到了为刘雪茹她们办理暂住证的派出所。经过查询,刘雪茹和大妹刘雪萌最早于2007年6月办理了第一期暂住证,证件上登记的服务处所为三姐妹所在的公司,此后每年都有登记,公司名称始终没有变。这也就证明,自2007年开始,刘雪茹和刘雪萌姐妹俩便开始进入远胜公司工作,2012年小妹刘雪媛也进入公司工作。
  峰回路转,事情总算有了新进展,2007年办理的这张暂住证足以证明三姐妹在工厂工作不只一年,双方的劳动关系可以得到确认,其未缴纳的社会保险也应当予以补缴,公司也应该赔偿三姐妹相应的赔偿金。2016年年初,三姐妹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北京远胜电力施工公司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张志友提交了好不容易找来的暂住证以及刘雪茹当初和人事经理谈话的录音。
  远胜公司的辩护律师却辩称,2015年12月15日,远胜公司和当事人刘雪茹三姐妹商议解除劳动合同时,三姐妹并没有异议,更没有提出所谓的经济赔偿,已经签字确认,这便足以证明,她们对事实是基本确认的。张志友律师反驳道:“三姐妹文化不高,对于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不十分了解,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管是以何种理由,都该给职工相应的赔偿。至于三姐妹是不是在远胜公司工作多年,2007年办理的暂住证便可以说明一切。”
  2016年5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远胜公司辩称2015年12月15日与刘雪茹、刘雪萌、刘雪媛三姐妹解除劳动关系,系因经营困难,而且双方是平等协商,一致同意,不存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交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远胜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三姐妹支付2014年及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为刘雪茹和刘雪萌支付2007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刘雪媛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约17万元。
法院判决后不久,远胜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奔波了两年多,终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刘雪茹和两个妹妹喜极而泣,她们准备在北京找份新工作,重新开始生活。(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当事人和远胜公司均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上网)
栏目责编: 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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