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7年第17期(总第257期)->法治讲堂->医疗纠纷中双方的责任划分
医疗纠纷中双方的责任划分
 
◎李德勇
  医院未尽告知义务是否应当赔偿?
  【咨询】
  2014年8月20日,我的老伴儿王某在单位的组织下到某医院接受健康体检,经过检查得出王某左下肺感染,但并未通知王某需接受治疗。2016年5月5日,王某觉得身体不舒服,再次来到该医院。经过医生的检查认为:该患者左下肺处基底段有团影,多考虑为团块性炎变,建议治疗及复查。经过近半个月的治疗和复查,其病症并未见好转,后经人介绍来到某中心医院,经过一系列的详细检查,并经专家会诊得出诊断意见为:左锁骨上淋巴结转移性腺癌。终因医治无效于2016年7月1日死亡。
  王某死后,我一直觉得王某之所以死亡与医院体检后未详细告知病情,以致延误治疗有着直接关系。在此之后,我多次找到医院协商赔偿问题,均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请问:医院体检结果未通知患者,造成延误治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起诉后法院通知我预交诉讼费,请问我是否应该预交诉讼费,如果我不能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法院会如何处理?
  【解答】
  患者对自己所患的病情依法享有知情权,医生有义务将其病情如实告知。
  (一)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医院未将王某的病情及时通知,侵犯了她的知情权。王某在某医院接受身体健康检查,作为被体检者,她完全有权知道被检查的结果,取得检查结论或报告。但是由于该医院的疏忽和不完善,虽然已经检查出肺部有病,但并未详尽通知王某需接受治疗,导致完全不懂医学的王某对该体检结果并没有充分认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并因其侵权行为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造成一定损失,可以要求医院进行赔偿。
  第二,王某的死亡与医院体检并无因果关系。某医院在为王某做身体检查时,其没有疏忽检查项目,全面地做了检查并查出王某左下肺感染,并形成最终的书面报告结论。而王某患癌症是2016年在某中心医院查出,并且该医院是经过详细的检查,并经专家会诊才得出的结论。因此,王某的死与该医院的体检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无权要求某医院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三,可以要求该医院支付违约金。王某到某医院接受体检,和医院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这种合同关系,某医院负有对王某做全面的身体检查,并详尽告知检查结果的义务。但是该医院尽管已经就王某的各项体检项目认真地尽了自己的义务,却没有详尽告知检查结果是需要治疗,其履行的义务并没有完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违约。因此,可以据此要求医院支付违约金。
  (二)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首先,如果不能按期交纳诉讼费用,该案件将按照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作为原告必须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又没有申请免交或缓交理由的,人民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其次,撤诉后仍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如果因没有预交诉讼费用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并不意味着永远丧失诉讼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即便是因某种原因被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其直接导致的是本次诉讼程序的终结,而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住院病人摔伤医院警示不足是否需要担责?
  【咨询】
  2015年12月5日,我在一次外出时偶感风寒,由于当时工作较忙没有及时诊治。直到病情发作的第5天,出现持续发热、乏力甚至昏迷等症状后,我才被送往当地的某医院。经过医生的详细检查,诊断结果为粒细胞缺乏症,需留院观察,并被确定为二级护理。
  2015年12月15日下午3点,我照例到医院的小花园里散步,回来时觉得有点疲惫,就在住院部楼下的台子上休息。我一不小心,身体向后仰了一下,跌落至身后约三米高的台阶下,致脑残。我认为,在医院期间我已经确定为二级护理,医院应当就我的活动范围予以确定,或安排护理人员伴随在我身边。在我走出病房区域到住院部楼下休息时,该区域的设施不完善,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医院对我摔伤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医院认为,医院没有权力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并且根据院方的规定,对于二级护理医护人员是没有义务随时跟在病人身边的。而且,此次摔伤实属意外,因此不予赔偿。我们双方就此问题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
  请问,该医院警示不足造成我摔伤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我是否有权提起上诉?如果有,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上诉?
  【解答】
  近些年,由于医院的设施不完善而给病人造成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患者和医院都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一,患者到病区外活动受伤,与医院的医疗服务没有因果关系。患者因患病住院治疗,与医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虽然本案中患者被确定为二级护理,但医院的二级护理规定中,并没有限制被护理人走出病房到户外活动的禁止规定。因此,患者住院期间,自行到户外活动,并在此过程中受伤,与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没有因果亲系,医院在这方面也就不存在违约问题。
  第二,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患者的摔伤与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医院的设施并不完善,在患者正常活动和通行的院内场所,设有高达三米的台阶,在此台阶附近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存在着明显的安全隐患。该医院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患者不小心从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台阶上摔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医院应就患者所受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患者本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患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和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因为患者没有对周围环境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在身体不适时发生摔伤的意外,所以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
  患者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患者遭遇的医疗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如果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满,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不能向原基层人民法院上诉,而是要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状可以交原基层人民法院,由其随一审卷宗一起转交给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患者住院押金被冒领的责任?
  【咨询】
  我丈夫家中吃早饭时突然觉得胃部剧痛难忍,我和家人急忙将其送往当地医院。医生详细检查后告诉我们,我丈夫得的是胃癌晚期,需要马上办理住院手续,并交付押金3万元。
  随后,我按照医生的要求,到住院收费处缴纳了押金。在我返回病房的途中,一个自称是医生的人很热情地向我询问丈夫病情,并以帮忙向医院请求减少住院费用为由骗走了我手中的住院手续。直到半个小时后,医院向我催交押金时,我才意识到押金已经被人冒领。我认为,我们已经按照医院的要求预交了押金,是医院管理松懈才导致了我的住院押金被冒领,责任在医院,因此其没有理由让我再交一次。但院方认为,我们交的3万元住院押金已经退回,这是事实,领款人与医院无关,医院是在收到了住院证、预交金收据及住院病历首页后办理的结算。所以医院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过错,也就无需承担责任。我们双方争论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我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他人冒领住院押金,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我和医院方面是否还要再进行辩论?
  【解答】
  近些年来,医患纠纷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医疗事故,还包括了一些因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而导致患者受到的损害。
  (一)住院押金被他人冒领,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医院收费处无权自行终止与患者之间的合同。患者因病到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医院医生为其填写住院病历,患者依据医生开具的住院证交纳住院押金后,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便告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医院在该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后,无权擅自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关系,医患双方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即医院收费处收取患者住院押金3万元的依据是医生开具的住院证,那么在退费时也应当依据医生开具的出院证,方可按照相关手续办理退费、出院等。没有这些依据、不符合这些条件,医院收费处无权直接与患者终止或解除合同,更不能仅凭住院押金收据就办理退费。
  第二,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患者家属在将押金收据和住院证交给他人过程中存在过失,但该过失行为与自己所交押金被他人领取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医院在患者没有要求退费也没有医生出具出院手续证明的情况下,便将3万元押金交给仅持有住院证和押金收据的人,医院并没有尽到安全、谨慎处理的义务,此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正是由于医院办理退费手续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才导致患者交纳的3万元住院押金被他人领取,所以,医院应就其过错引发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必须返还患者3万元住院押金。此外,医院在向患者返还住院押金后,可以向冒领者追偿。
  (二)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患者和医院方面都有权进行辩论。
  法庭中的辩论是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即患者和医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各自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证辩驳,以便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这是法庭审理案件中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因此,患者和医院都应当积极参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医患双方参加法庭辩论需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首先,由原告发言。如果患者聘请了诉讼代理人同时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则在辩论时,一般先由患者发言,然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如果患者聘用的是律师,则一般由律师发言即可。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发言应该主要围绕审判长归纳总结的争议焦点,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医院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要一味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出的陈述内容。
  其次,被告与诉讼代理人答辩。同样,医院与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也不是仅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进行简单复述,其也会针对患者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辩解,以证明患者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互相辩论。医患双方进行各自发言后,法官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必要的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的意见,并作出最终的判决、裁决。
栏目责编: 王玮
投稿邮箱: wangw@hbrd.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