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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承诺金,法律支持吗?
 
◎杨子
  因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前妻同居之过错,离婚时为再婚妻子写下给付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承诺。之后,再婚妻子以此为凭据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兑现承诺,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案情】
  2013年十一假期的一天,已是不惑之年的蒋秀丽应同学邀请,参加同班同学聚会。经协商,聚会选在笔架山风景区,20多名同学均按约定的时间于上午11点前到达。考虑已近中午,同学们来到一家海鲜大排档,在一个能容纳20多人的餐桌前落座。席间,经同学相互介绍,得知有多名同学目前处于离异单身状态,其中就有3年前离异的蒋秀丽。单身男同学中的佟世秋7年前离异。因为都已是不惑之年的人了,又是同学,大家无话不说。于是,几名爱热闹的同学分别相互沟通、撮合,希望蒋秀丽与佟世秋“再相识”,因为同学们都知道,读中学期间,蒋、佟二人之间印象不错,只是谁都没能主动捅破那层窗户纸而已。佟世秋心里一直喜欢蒋秀丽,所以一经同学们的撮合,主动上前与蒋秀丽握手并相互拥抱,当即迎来同学们的一片掌声。同学聚会没多久,佟世秋与蒋秀丽进入了第二“青春热恋”期。又因为彼此知根知底,所以,三个月后二人速成婚配,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
  佟世秋是在7年前与前妻赵雅兰离婚的,当时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赵雅兰参与一起传销案件,并从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且未能如数归还,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7年有期徒刑。正直中年的佟世秋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更丢不起这人,所以经起诉与赵雅兰离婚。
  可赵雅兰刑满释放回来后,得知佟世秋已经再婚,心理无法平稳,多次找佟世秋,要求复婚。佟世秋呢,一想到蒋秀丽柔和的性格,善解人意的温柔,无法再接受赵雅兰。佟世秋越不答应,赵雅兰越强烈追求,并曾以自杀相威胁,可依然未能打动佟世秋的心。
  无奈之下,赵雅兰想到了佟世秋最疼爱其3岁的孙女,于是,让儿子向佟世秋提出并签写与其断决父子关系的声明,不让其看望孙女,弄得佟世秋提心吊胆、心神不安,每天都在痛苦中度过。可这还不够,恼羞成怒的赵雅兰不惜将孙女单独带走,以此逼迫佟世秋回心转意。得知孙女“丢失”,这回轮到佟世秋无奈了,只得与赵雅兰谈条件,最终在子女们的说服下,答应可以适当与赵雅兰同居,以安抚、修复赵雅兰抑郁之心,并当场写下保证书。
  世间没有不透风的墙,何况佟世秋与蒋秀丽每天生活在一起。赵雅兰的那些劣行,蒋秀丽无法接受,特别是佟世秋时不时地回赵雅兰家与之同居。无奈之下,蒋秀丽于2015年7月以佟世秋前妻要挟其与之共同居住,且佟世秋经常与其同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佟世秋予以过错赔偿。鉴于与前妻共同居住,严重影响与蒋秀丽的生活,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为了安抚蒋秀丽,佟世秋为蒋秀丽写下承诺书一份,载明:“我佟世秋为了照顾自己原来的家庭及亲人,不得不与蒋秀丽办理离婚手续。因为此事给蒋秀丽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伤害,本人愿意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赔偿给蒋秀丽的精神抚慰金。给付方式为,我愿意将我的退休工资卡交给蒋秀丽作为每月支付的依据使用。”承诺书下面还特别注明,“本人承诺:离婚手续办完之后,余款一次性付清。”
  事后,不知是考虑双方多年同学关系,还是双方感情基础还好,不等法院开庭审理,蒋秀丽撤回了起诉,佟世秋也因此未兑现给付50万元的承诺。但是因受儿子及前妻干涉,佟世秋依然间断与前妻同居。无法忍受这一现实的蒋秀丽下定狠心,再次起诉离婚,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佟世秋兑现承诺,给付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
  法庭审理时,佟世秋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辩称其与蒋秀丽没什么矛盾,主要就是因为孩子。2015年5月至11月间,之所以在前妻处居住,是因为有小孙女需要人照顾,而前妻身体不好,一个人照顾不过来。目前,他与孩子以及前妻之间矛盾无法修复,生活都没有依靠,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审理具体案件事实时,佟世秋虽然对其于2015年3月到10月在其前妻处居住,对承诺书系本人亲笔书写等事实均认可,但表示承诺书内容系蒋秀丽起草,且有蒋的弟弟在场相要挟,自己在被逼的情况下不得不签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和睦为基础。原告蒋秀丽与被告佟世秋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婚姻生活中因故产生矛盾后,原告几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被告也曾在承诺书中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已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佟世秋认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前妻共同居住,现原告据此主张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婚姻关系解除具有过错,该主张有事实依据,依法予以采信。
  对于蒋秀丽根据承诺书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一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虽辩称其出具承诺书时系受要挟所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被告出具承诺书的时间为双方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在该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放弃了离婚,故原告根据承诺书主张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考虑到被告的行为对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存在的过错,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酌情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蒋秀丽和佟世秋离婚;佟世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蒋秀丽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蒋秀丽不服该判决,以佟世秋应支付50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蒋秀丽提出两点请求:一是以因佟世秋之子承诺不再干涉二人的婚姻、佟世秋系受前妻逼迫离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之诉;二是若法院判决离婚,佟世秋应支付其50万元赔偿金。而佟世秋在法庭审理时则明确表示坚决要求离婚。
  二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审理认为:蒋秀丽和佟世秋在婚姻生活中因故产生矛盾,但未能妥善处理,致使屡次诉诸法院离婚。蒋秀丽虽上诉不同意离婚并申请撤诉,但佟世秋请求离婚的意见坚决,可见双方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无不当。蒋秀丽上诉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佟世秋认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前妻共同居住,佟世秋对婚姻关系解除具有过错,原审法院酌定佟世秋支付蒋秀丽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因承诺书系佟世秋起诉蒋秀丽离婚案时所书,但该案已撤诉,承诺书未能履行。而在本案中,蒋秀丽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承诺书向佟世秋主张50万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佟世秋所写的承诺书系一种附条件合同。其所附条件是:“本人承诺:离婚手续办完之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但事后,因蒋秀丽撤回离婚起诉,佟世秋也并未兑现承诺。这表明双方均自愿合意不再履行所附条件。既然所附条件未成就,那么,佟世秋的承诺也就未能生效。此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未生效的合同为凭主张所附条件带来的利益,当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