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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值老宅击破父子情
 
◎李德志
  父子矛盾缘起生值的老宅
  生于1932年11月的许仁华老人,原是江苏省灌云县人,后来从部队转业到东海县工作。他和老伴育有一儿三女。儿子许志强,现年53岁,在一家国企上班,是位白领。1993年2月,老许从岗位上退下来和老伴一起照看外孙、孙子,一家人相处很融洽。
  2008年2月,老家亲戚来串门,笑盈盈地说:“我家老宅翻盖后,每年光收租金就4000元……”
  这番话让老许羡慕不已,他想到自家的老宅与火车站毗邻,比亲戚家的位置还要好。于是,老许心中盘算着怎样出租老宅赚钱。可是,这老宅年久失修,目前也没有资金翻盖。老许的家境不好,老伴没工作,八年前还因病瘫痪,每月治疗费、专人护理费就达千元;前不久单位集资盖楼他还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月工资2000元的老许恨不得把一分钱掰成两半用。
  就在老许发愁时,儿子许志强听说父亲想翻盖老宅,满脸兴奋:“爸,这是好事!即便日后不出租了,我们回老家也有住的地方……我愿意出5万元翻修费。”
  听儿子这样说,心花怒放的老许当即表示:“你出钱修老宅,那房租收益归你,我全力协助你。”老许不仅把老宅的宅基地证交给儿子管,还东拼西凑了1万元支持儿子。
  “上阵父子兵。”小许白天上班,晚上就回家跟老爸商量翻修的事宜。周末跟着老家的叔叔找施工队,买砖、购水泥。动工后,老许住在弟弟家,整日监督施工质量……半年后,在父子同心协力下,一座四方小院拔地而起。老许擦着额头上的汗珠,望着5间宽敞明亮的大瓦房和门前热闹的街景,脸上露出灿烂的笑容。
  从老宅出来东行100米就是火车站,这样优越的地理位置不管是开旅馆,还是做商铺都很合适。小许不费吹灰之力,便以每年5000元的租赁费与求租者连续签下三年合同。数着白花花的钞票,小许不禁为父亲当初翻修老宅的决策暗暗叫绝。联想到日后灌云县城经济发展了,老宅还会有更大的升值潜力,小许更是欣喜不已。
  然而,父子间的关系并没有随着每年老宅租赁费增高而更加融洽,反而出现了裂痕。2010年的一天,老许躺在床上久久难眠,他考虑是不是卖掉老宅更合适,这样可以留一部分养老钱,留下的分给儿女用。
  第二天,老许召集儿女和老伴坐到一起举行了家庭会议,商讨卖宅问题。结果,遭到儿子和大女儿反对。特别是小许的情绪十分激动:“这是我盖的房子,房子是我的,律师说,这房子我不同意卖就不能卖!”
  老许气愤之极,搬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说:“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别人无权干涉。”为此,他委托了老家的村委会主任办理卖宅事宜。许志强闻讯后赶回老家,将街头贴有售宅的广告全部撕掉,并驾驶摩托车走街串巷大呼:“这是有纠纷的老宅,谁买谁倒霉……”
  眼看就要跟购宅者签合同了,可小许这一闹没人敢买老宅了。老许气得吹胡子瞪眼,却拿儿子没办法。
  耄耋老人与儿子法庭交锋
  俗语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可父子间有了隔心墙,摩擦一直不断,三个女儿每月也很少回家看望老两口,这让老许伤心不已:“我们把儿女养大成人,又把孙子、外孙看管到上学。可现在老伴说不了话,瘫痪在家,不能干活了,他们用不着我们就不管我们了。”
  老许先是找儿子协商解决赡养问题,可是没说几句便吵得面红耳赤。接着,他拄着拐杖找到儿子单位。终于,儿子的领导与老许的儿女多次协商后,2011年10月26日,父子俩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从现在起,所收的房租交给父母,直至双亲过世,老院所有权归儿子所有。”同时,四个儿女还签下赡养协议书,内容包括,“由儿女们轮流照顾两位老人,每人半年;没有轮到接到家中赡养父母的,每月向父母交1000元生活费;对父母要知恩报恩,每周要去看望父母一次,确实来不了,应电话问候”等8项具体措施。
  然而,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又起了波澜。老许找到老友哭诉:“我和子女说好在他们家里轮流住,可是谁也不愿意,儿女们每月也不交赡养费……现在老宅给了儿子,最起码儿子也应该照顾我们呀!”
  见抱怨儿女也没有用处,老许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将儿女们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按照赡养协议履行义务。2014年1月13日,经过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一番入情入法的说理,老人与子女们达成了“老两口由大女儿和小女儿轮流照顾,儿子和二女儿每年给付赡养费1500元”的协议。
  可是,没过多久,老许听说老家的老宅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他粗略一算吓了一跳:祖辈留下的这套老宅最少有200平方米,如果按每平米5000元的补偿来计算,这就是100万元呀!老许想,这笔百万巨款落到了儿子身上,但儿子这几年的所作所为着实让他伤心,不由气得浑身发抖。
  思来想去,老许决定要回自己的老宅,分给儿女们每人一份。但是,儿子攥着宅基地证坚决不同意。老宅的归属之争成为彻底激化父子矛盾的导火索。
  2015年,老许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老宅归属协议,并将宅基地证返还给他。被老爹告上了法庭,小许大为恼火:老宅早就说好给我了……凭什么要我把宅基地证交由他呢?
  法庭上,面对主审法官,父子俩再次针锋相对、各执己见。老许掰着指头数落儿子的不是:“我们父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和赡养协议书,但儿子置约定的义务于不顾,2013年9月,儿子到我家打了我一顿……2014年下半年,孙子结婚,儿子也没有通知我和老伴参加;2014年4月到2015年3月老宅的租赁费5200元也被儿子收走,现在也没给我……儿子不管不问我们的疾苦,既不与我们住在一起,也不回家看望老人,常年连个电话也不打……我要撤销这份调解协议书。”
  对于赡养老人的问题小许有苦难言,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没有多说,但在老宅归属上他辩称:“2007年我出资翻建了老宅,房屋所有权应该归我所有。2011年10月26日,我和父亲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不应被撤销。2014年以后的5200元房租是我替父亲收的,我向他交付时,他不让我进门……现在,这笔房租我可随时交还原告。”
  法庭上,小许的大姐和姑姑作证:老许分家时将老宅给了儿子,并说许志强很孝顺父母。但老许认为,到底儿子孝顺不孝顺,父母最有发言权,大女儿和妹妹都没有说实话。
  断清官司却伤了父子亲情
  这份老宅调解协议是否有效,该不该被撤销?经过5个多小时审理,法官结合老宅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宅基地证、调解协议等书证及证人出庭证言认为:2011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中关于老宅使用权的约定可视为原告对被告附条件的赠与。2014年1月,老许因为赡养纠纷诉至法院,但当时老许没有请求撤销赠与协议。所以,撤销权已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已消失。从另一角度说,许仁华将宅基地证交由儿子,儿子翻盖后,现在房屋正在产生经济效益,不宜撤销调解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015年11月23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许仁华的诉讼请求。
  赢了这场官司,小许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可老许则一肚子不满:“老宅明明是我继承父母的财产,我又出资1万元翻修的……当初是为能舒心度过晚年才同意签订协议的。现在,儿子不孝顺、不主动履行协议内容,怎么就不能撤销这份协议呢?”
  随后,老许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焦点是父子俩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老宅是不是附条件的赠与?法庭上,针对这个关键问题,父子俩再次展开激烈的交锋。法院认为:许仁华为让儿子翻盖老宅出租营利,将继承来的旧房宅基地证交由儿子,其本质是对许志强的赠与。老宅翻修多年后,父子俩签订《调解协议书》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进一步确认。许仁华请求撤销双方协议已经超过合同法规定的1年的除斥期间。
  2016年3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次输了官司的老许对儿子法庭上针锋相对、寸步不让的表现痛心不已:“儿子宁愿要老宅,也不要亲生父母,真是忘恩负义!我宁愿不要他一分钱也要把老宅要回来。”
  执拗的老许拄着拐杖来到检察院提交了申请抗诉书。2017年1月16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后记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一)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2款明确指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必须在1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就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
  生活中,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常常忽视撤销权1年的除斥期间,从而丧失撤销权。这种情况下老许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本案,法官认为:“这份协议的内容主要是附带赡养条件的赠与,但本案的种种情况说明赡养协议的目的并没有实现。所以,在老许的撤销权消灭的情况下,他仍然对这份协议具有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因此,他可以儿子违约为由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这份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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