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引发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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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的主人是一位抗日英雄 郭德利老人家住连云港一个小县城。1939年2月,年仅15岁的郭德利和大其一岁的刘凤花喜结良缘。七七事变后,郭德利加入冀鲁豫游击队。炮火连天的岁月,这对新婚夫妇很快因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而失联。两年多没有丈夫任何音讯的刘凤花以为他牺牲在了战场,便改嫁他乡。1944年5月,刘凤花和后夫生下了儿子郭光华。三年后因感情不和,她带着儿子回到郭家。郭德利在前线英勇作战,杀敌无数,从普通战士晋升到副团长,跟随李觉将军出生入死。1949年3月,郭德利在淮海战役中负伤回到了老家。直到1960年的秋天,郭德利和刘凤花重新走到一起,这对失散多年的夫妻破镜重圆。7年后,郭氏夫妇生育了一对儿女,儿子取名叫郭光辉。 郭德利从军十余载,立下赫赫战功,是一位抗日英雄,2005年9月,中央军委授予他“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勋功章。回乡40年,他和刘凤花带着三个儿女,省吃俭用,辛苦劳作。1983年2月,郭德利分得一块宅基地,盖起5间宽敞明亮的新房,先后为两个儿子娶了媳妇。大儿子郭光华一家四口住在前院,后院是郭光辉的小家,老两口挤在一间狭小的屋中。祖孙三代日子过得清贫,但一家人互敬互爱,生活很幸福。那段日子,郭光辉担忧郭光华的身世受人嗤笑,处处维护哥哥的声誉;而哥哥的大儿子看到郭光辉不精通农活,也常帮叔叔干这干那。 岁月不饶人。1999年8月,刘凤花因病逝世。送走老伴后,郭老汉将自己的1.3亩责任田留给小儿子耕种,自己时而跟女儿住,时而独居老宅。这位当年冲锋陷阵,令日寇闻风丧胆的英雄已步入耄耋之年。可喜的是,郭德利身子骨硬朗,精神矍铄,每月还能领到政府几百元优抚金,这让老人很知足。 老父起诉小儿子 然而,郭氏兄弟之间的矛盾很快打破了老人平静的生活。一次,郭光辉拉电线需要在哥哥的前院墙壁上凿钉子。由于事先没沟通好,遭到大哥阻止,两人争执了起来,还差点动了手。大年三十的晚上,郭光辉给父亲端来两碗热腾腾的水饺,却被哥哥拒之门外,老人很伤心。 2007年4月16日,看到哥俩隔阂越来越深,郭光辉的舅舅和其他好友把郭氏兄弟叫在一块:“你爹老了,抚养你们长大不容易……从今往后,你俩每人每年给父亲小麦300斤,现金200元;你爹生病时不到100元的花费由光辉支付,100元以上的由你们哥俩平摊。老人百年后,老宅全部归光辉。你爹有抚恤金,不缺钱花,要养老费是让你们时时牵挂着老人。” 听完舅舅这番话,哥俩很知趣地在“字据”上签了名。三个月后,郭光辉担心日后哥哥不认账,又到公证部门为这份“字据”办理了公证手续。按说,哥哥把5间老宅让给弟弟,弟弟该体谅哥哥的难处,多分担照顾老人的生活才对。 可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郭光辉又跟自己的父亲闹起别扭。有天上午,看到小儿子站在老宅房顶上抡着铁锤“咣当”“咣当”砸出一道胳膊粗的裂痕。郭老汉拄着拐杖骂道:“你这个败家子,拆我的房子干啥?”郭光辉解释说:“我好心补屋顶,您咋不知好歹?”“胡说,我这屋子从没漏过雨……”郭老汉气得浑身发抖。 据郭光华说,2008年12月8日,父亲在妹夫黄富贵和村民李立生的见证下,口述了两份遗嘱。一份遗嘱明确说:“在我有生之年,因次子郭光辉不尽孝道,等我百年后,不允许其继承财产。”另一份遗嘱留给郭光华:“现在,我的生活全部由长子郭光华负责。百年后,我现有的房产留给郭光华,不许任何人分争。”郭光华还说,弟弟郭光辉听说此事后,想各种办法刁难老人,气得老人住进医院。老人把郭光辉又告上法庭。后来,老人赢了官司,郭光辉退还老人1.3亩责任田。 2011年11月12日,郭德利永远停止了呼吸,享年87岁。老人一辈子仅留下5间老宅和一枚抗日勋章。郭光辉按照“字据”内容,自以为拥有五间老宅的所有权。然而,看到弟弟要独吞老宅,郭光华不干了:“咱爹的遗嘱说把房子给我,我才是老宅的主人。”于是,他便在老宅的空地上种上了蔬菜。 “字据”和遗嘱哪个有效? 争议僵持一年多,郭光辉一纸诉状将郭光华告上了法庭。 2015年6月7日上午,郭氏兄弟坐在法庭两侧,又是一番激烈的唇枪舌战。郭光辉诉称:“2007年4月,我父亲召集亲友就赡养问题、老宅归属、医药费分担之事主持我和哥哥立下字据,明确说父亲去世后老宅全归我。但是我父亲死后,被告强行霸占,我请求法院判决我继承老宅。” 法庭上,已70岁的郭光华思维清晰、面色平静地辩称:“原告是在说谎。我哥俩订字据时,父亲并不知此事。郭光辉没有按字据约定赡养老人,父亲抚养费全由我和妹妹承担,我有父亲控告弟弟不孝的诉状和判决书为证……我早就通知原告撤销那份字据。” 郭光辉对“字据”的效力持相反观点:“父亲活着时,郭光华根本没有通知我撤销这份字据……我已按字据内容履行义务直至父亲去世,我应继承遗产。另外,签字据时,我父亲在场,是父亲同意这样写,并经过我父亲追认的,因此这份字据是有效的。” 白纸黑字的“字据”为何没有郭德利的名字?就是郭德利不识字,也该有个红手印才对呀。字据的见证人郝建文和赵峰说:“事过八年之久,很多细节已模糊……但我们是受光辉舅舅邀请代笔写的字据,意思是郭光辉赡养他爹入土为安,老宅归光辉所有。” 法庭上,郭光华抛出父亲的两份“遗嘱”,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将老宅判给他。但是郭光辉矢口否认:“这两份遗嘱纯属伪造,我父亲不会这样做。让继子赡养父亲,于情于理都不符合实际……” 目睹眼中只有财产,没有亲情的两个哥哥在庭上的表现,妹妹郭华美痛心不已,流着泪说:“我放弃继承权,父亲的遗产由两位哥哥继承。” 法院判决哥俩共同继承遗产 遗嘱为何没有代书人签字,是不是真的?法官又调查“遗嘱”见证人郭光辉的妹夫黄富贵和村民李立生,他们表示:“亲眼看着老爷子按下手印……当时在复印店打印遗嘱,忽略了签名。” 最难断是家务事。证据和遗嘱的很多环节因为没有证据难以形成链条,这起遗产纠纷该如何判?法官层层分析给出了答案:郭氏兄弟订立“字据”内容涉及赡养和父亲财产问题。弟弟拿不出“字据”的证据。相对来说,哥哥递交父亲控告不孝顺的诉状和判决书,主张弟弟没尽到赡养义务,对解除“字据”更有利。但是哥哥手中的遗嘱效力大于字据吗?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发挥效力。继承法规定,遗嘱具有人身性,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弟弟手中的“字据”不能做“遗嘱”使用。哥哥手中的遗嘱就一定有效吗?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这份遗嘱恰恰忽略了代书人签名,让人难免怀疑它的真实性。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字据’虽经公证,但没有遗嘱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原告和被告在郭德利健在时协商处分父亲的财产,系无效民事行为;被告郭光华所提交两份遗嘱,因无代书人签名,且见证人之一系妹夫,与继承有利害关系,所以这两份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6月7日,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郭德利的遗产。 得知老父亲的遗产将要被与父亲没有血缘的哥哥分走一半,郭光辉心情不爽:“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我要上诉。”2015年8月20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立“字据”属于附条件的协议。郭德利生前,郭光辉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其父死后郭光辉也没出丧葬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郭光华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一审判决郭光辉和郭光华平均继承父亲遗产并无不当。 随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虽然这个案子有了终审判决,但这场遗产纠纷的硝烟未散。郭光辉又以“自己一直赡养父亲,为父亲支付住院费”等新证据,申请再审。但是,二审法院审查后,作出“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 2016年11月6日,郭光辉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他打算按照法律程序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然而,经过审理案卷后,检察机关并没有支持郭光辉的抗诉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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