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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恋爱费”引发的官司
 
◎广法
这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对青年男女在谈恋爱期间,男方为表示诚意,不仅大方向女方送出300多万元彩礼,而且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再向女友转账100多万元以示诚心,结果两人分手,因男方要求索回彩礼钱而闹上法庭。面对这一棘手问题,法官该如何处理?
  豪掷彩礼  
  2015年3月初,经亲友介绍,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的孙新文与张芳芳相识,很快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同月底,豪气的孙新文就在广州天河城购买了一枚大钻戒,当场赠送给女友张芳芳,用实际行动表达了自己的爱慕之情。 
  2015年清明节前夕,颇有孝心的孙新文打算带张芳芳回老家扫墓。但张芳芳却说:“按照家乡的习俗,未下聘礼前,可不能随便跟着男方回家扫墓。所以,男方必须得先下聘礼300万元,以示诚意。” 
  面对女友张芳芳提出的要求,孙新文果断给其转账300万。在此情况下,张芳芳顺利跟着孙新文回家乡祭祖。 
  2015年4月18日,孙新文与张芳芳在广州某酒店举行了订婚仪式。仪式上,男方还向女方父母支付了108880元礼金。订婚后,两人在四川某城市共筑爱巢并同居了大半年。但在同居期间,孙新文与张芳芳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5年11月分手。 
  一掷百万换来如此结局,孙新文越想越不甘心。因为在订婚后争吵不断的日子里,为了挽回这段恋情,他用金钱开路,试图反败为胜。后经法院查明,从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孙新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张芳芳转账26笔,金额高达1147997.28元。 
  然而,这样的方法换来的依旧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在此情况下,孙新文当面向张芳芳提出,要求其返还巨额彩礼,但遭到对方拒绝。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5月31日,孙新文将张芳芳告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芳芳返还其彩礼3224880元(含300万彩礼、价值11.6万元的钻戒、给长辈礼金108880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但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酌情判定被告张芳芳返还原告孙新文29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孙新文与张芳芳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按理说,这起天价“恋爱费”纠纷到此可以告一段落,但孙新文仍然耿耿于怀。在他看来,自己用真心加金钱铺设爱情路,分手并不是自己的错。 
  张芳芳对此同样难以释怀。在她看来,自己把美好的青春都给了孙新文,可没想到分手后居然落了个人财两空的下场,这让自己如何不悲伤? 
  再次提起诉讼 
  且说彩礼官司胜诉后,孙新文并没有善罢甘休,他继续向损失最低的道路迈进。 
  2016年10月,孙新文再次将张芳芳告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芳芳返还其借款本金1147997.28元。后因该理由不妥,孙新文遂变更诉请为撤销赠与并返还这笔款项。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笔借款本金就是上述提到的孙新文用金钱开路,从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4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芳芳转账26笔共计金额1147997.28元的那笔款项。 
  在本案一审的庭审中,孙新文为证实张芳芳以各种理由向其要钱,现场出示了双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张芳芳称“那就要发52000”“你说88888”“现在你不发88888,我就不会原谅你”等话语。 
  经过质证,张芳芳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她认为,孙新文转账的目的系为了挽回自己的感情,且这笔款用于双方共同开支消费。但孙新文则称,给张芳芳转账系为了与张芳芳缔结婚姻,双方分手后其为了挽回张芳芳感情才给张芳芳转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新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芳芳转账1147997.28元的事实,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孙新文、张芳芳确认双方形成赠予关系的事实,本院同样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张芳芳是否应返还1147997.28元这笔款项。 
  法院指出,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孙新文赠与张芳芳财物高达1147997.28元,明显不合常理。从社会普遍认知来看,也不符合恋人之间日常消费水平。 
  结合张芳芳于2015年4月18日订婚的事实以及转账金额“52000”“8888.88”“88888.88”数字的寓意,可表明孙新文大量给付张芳芳财物,是为了与张芳芳缔结婚姻,也即其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予。附条件的赠予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双方因任何一方拒绝未能登记 结婚,即赠予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赠予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现孙新文期待的结婚目的并未实现,张芳芳占有赠予财产的行为则属不当得利。现孙新文请求张芳芳返还其给付财产,张芳芳应负有返还义务。 
  关于张芳芳辩称其接受的赠予金额已用于双方共同开支消费,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虽然庭审后其提供了机票订单、支付宝账单复印件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显示的消费金额远小于孙新文赠予的金额,鉴于在(2016)粤0111民初6390号判决书中已考虑到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的情形,对张芳芳接受的300万元彩礼酌情确定返还孙新文290余万元,故本案对孙新文、张芳芳同居期间的消费不再考量。因张芳芳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孙新文要求张芳芳返还1147997.2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张芳芳向孙新文返还1147997.28元。本案受理费151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芳芳负担。 
  终审判决耐人寻味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张芳芳当即表示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这起奇特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张芳芳提出了自己的上诉理由:一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转账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孙新文向张芳芳转账是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恋人之间的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无偿为另一方提供金钱的情况,双方无法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孙新文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同时,一审法院将本案与(2016)粤0111民初6390号案混同处理,显属不当。孙新文所转款项,大都已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花销,被二人挥霍,包括购买生活所需品、飞机票、礼物、奢侈品、酒店住宿、旅游等。一审法院认为已在(2016)粤0111民初6390号案中予以扣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案不能与前案混同处理。另外,并不认同孙新文认为的本案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孙新文并无证据证明其向张芳芳转账的26笔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孙新文负担。 
  对此,孙新文则答辩称:在本案中,我要求返还的款项只是赠与行为的一小部分,其他款项均没有证据证明。我是基于想要和张芳芳结婚的愿望,是附条件的赠与。同时,赠与的金额远远超过恋爱关系中正常和适当赠与的限度,是准备结婚才给予的,在另一关联案件及本案是确认的。此外,我期待的婚姻未达成,张芳芳缺乏占有的合理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当受赠的一方拒不返还时,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财产。最主要的是,张芳芳一再向我索取财物的金额显然超过了恋爱正常赠与的限度。由此不难看出,一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张芳芳的上诉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8月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孙新文分多次向张芳芳转账共计1147997.2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但对于孙新文要求张芳芳返还上述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查认为,孙新文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张芳芳无须向孙新文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给付的款项,未有证据显示孙新文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 
  第二,孙新文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孙新文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 
  第三,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结合转账时间及数额的不确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双方在分手后,孙新文仍有向张芳芳转账。从孙新文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孙新文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目的是挽回张芳芳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 
  第四,上述款项总额虽较高,但从现有证据表明,孙新文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最后,(2016)粤0111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中已对双方的婚约财产进行处理,认定孙新文于2015年4月1日向张芳芳转账的300万元属于彩礼,张芳芳应返还部分款项。故视为孙新文为与张芳芳缔结婚姻,已支付彩礼。在本案中,孙新文也未主张案涉款项属彩礼。故涉案款项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规定。 
  据此,二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孙新文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附条件的赠与,孙新文向张芳芳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孙新文已将上述款项向张芳芳给付,其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新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5132元,二审受理费151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孙新文负担。 
  彩礼何种情况下可返还 
  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彩礼作出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可以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个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 
  法官为此提示,遇到彩礼纠纷,要注意收集人证物证。当事人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问题。首先协商,可通过当时的媒人或介绍人、熟人,与对方交涉,若已经办理婚姻手续的就要求协议离婚,并请对方返还礼金、贵重首饰等。如果协商不成,应当注意收集向对方交付彩礼的证据,如当时见到送彩礼的介绍人、媒人、熟人的证言,购买礼品的单据。如果有可能,可以采取转账支付、银行汇款等手段,以保留证据。
  (注: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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