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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局长的“金银玉器展览馆”
 
◎郭红敏
  160多万赃物藏匿他处
  于小明,陕西省洋县人,曾任青海省发改委能源处处长,2014年4月担任青海省发改委党组成员、青海省能源局局长。
  青海省能源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协调解决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青海太阳能资源丰富,荒漠土地面积辽阔,电网建设比较完善,具有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的良好条件。2009年以来,青海依托资源优势,按照“大集团引领、大项目支撑、集群化发展、园区化承载”的光伏产业发展思路,大力培育和发展光伏产业。
  于小明任职青海省发改委能源处处长、青海省能源局局长期间,青海光伏发电产业大发展,截至2014年青海省光伏装机容量超过4GW,占中国总装机量的25%以上,形成国内最大的大规模并网光伏发电产业集群。
  然而,踌躇满志的于小明,因涉嫌受贿被青海省纪委盯上了。
  2014年6月的一天,正值青海省纪委调查时,惶惶不安的于小明和妻子程某,把装满赃款赃物的三个密封纸箱、一个大布袋、一个铁皮档案柜交给“铁哥们”荀某保管。荀某将其藏匿于西宁市城西区某小区自己经营的私房菜馆内。
  经青海省纪委做工作,荀某将赃款赃物上交纪委。工作人员打开一看,眼花缭乱,有玉器45件、黄金及银币65件、价值37.85万元的购物卡191张,另有8万多元人民币、1.55万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纪委工作人员看到被分门别类放置、数量庞多的赃物时,惊叹这里如同一个赃物展览馆。
  后经国土资源部西宁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及青海省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玉器价值26.45万多元,金银(币、条、章)价值79.43万多元。
  面对琳琅满目的赃物,于小明供述:“我出差时购买过一些玉器挂件、金银币,程某买过几件玉镯,其余的都是别人送的,具体说不清楚。人民币8.08万元中有2万元是郭某送的,其余的记不清楚了。1.55万美元中有7000多美元是李某送的,其余的是我出国回来的时候剩的。880英镑、2000欧元说不清楚。购物卡都是别人送的,具体谁送的说不清。”
  后经法院认定,于小明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969万多元、1.5万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合法收入人民币624万多元、8100美元,尚有人民币344万多元、7453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家庭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2014年12月20日,于小明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015年7月,青海省纪委披露,经查,于小明在任青海省发改委能源处处长,省发改委党组成员、省能源局局长期间,工作失职,致使分管的项目未批先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无法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其中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涉嫌犯罪。依据有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于小明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人送金条和红木沙发
  青海某新能源投资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电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设备生产、销售等为一体的一家公司,承建有格尔木2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和格尔木5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公司承建的光伏发电项目,离不开青海省能源局的审批和验收。于是,公司董事长李某请托于小明给予照顾,于小明利用职权满足了他的需求。
  2014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得知于小明的女儿于甲要去美国读书,就拿了5万元现金去银行兑换了8100美元。这天早上,在于小明办公室,李某将装有8100美元的一个信封给于小明。李某说:“你女儿马上要去美国了,这是一点美元,给你女儿做路费。”于小明并没有收,让李某拿走了。后来,李某将8100美元交给了于小明的妻子程某。于小明下班回家后,程某向于小明说了此事。于小明说:“李某把钱给我,我没收,又塞到你这儿了,那你自己看着办。”这次,于小明夫妻俩没有将钱退还给李某。
  2012年上半年,李某女儿李甲准备结婚,李某计划送给女儿一套婚房。李某听说青海省发改委家属楼刚竣工,就去青海省发改委找熟人询问。有人向他透露了一个消息,于小明的一套房子准备出售。李某就找青海省能源局一位副局长打听,这位副局长说:“于局长的房子要卖,网上要价120万,你去问问他。”
  这天,李某见到于小明,说明了来意,于小明说:“房子可以卖给你,你把钱转给程某就行。”该房面积167平方米(含车库),是于小明2011年5月份花50多万元购买的。
  当时李某想,女儿马上结婚需要现房,单位集资的房子质量、环境都比较好;另一方面,自己在新能源光伏项目建设上有求于于小明,于小明在项目上也帮了很多忙。虽然他感觉于小明要价高,但没有讨价还价。
  随后,李某和于小明签订了买房协议。李某向朋友高某借了100万转给了程某,其余的20万,他从自己公司账户转给程某。2012年10月15日,于小明向开发商交纳车位费7万元。
  经评估,这栋房屋在2013年1月10日的市场价值87.34万元,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5209元。检察机关据此认定,于小明利用与李某买房之机,向李某索贿25.66万元。经于小明申请,一审法院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兰州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案房屋(含车位)重新进行了估价,涉案房屋(含车位)在2013年1月的市场总价为112.46万元。
  在国家给青海的能源项目中,于小明作为能源局局长掌握着申报新能源项目的决定权,因为做新能源的公司有很多,在同等条件下,一些公司希望于小明能够给予关照。
  2007年5月23日成立的北京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科技开发、咨询等。于小明利用职权及影响力,满足了北京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郭某的请求。
  2012年春节前一天,郭某给于小明拜年时,带来了一盒茶叶,里面装着一张名片和价值18.35万元的500克金条一根。2012年4月份,于小明在北京出差时,郭某给他家送了一套价值2.6万元的红木沙发。2013年5月份左右,于小明从上海住院回家休养,郭某探病时,在信封袋里装了2万元钱送给于小明。
  向于小明行贿22.95万元的郭某,后来被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水电开发商为行贿主力
  投资4.56亿元的格曲二级水电站,位于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中北部切木曲河上,该河为黄河左岸一级支流,电站为混合式电站,由引水枢纽、引水系统、发电系统组成。2012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青海某水电公司承建的青海玛沁格曲二级水电站工程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该项目预计年减排量为155366吨二氧化碳当量。
  2009年7月24日,于小明收受青海某水电公司副总经理朱某银行卡1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于小明将此卡交给妻子程某保管,并在2013年上海住院期间用此卡消费了1.2万元。
  位于青海省西南部的兴海县,是全国24个重点找矿县之一,也是青海省水电资源开发重点县。黄河贯穿全县南北,在该县流经总长146公里,黄河干流上可供开发的水电资源354万千瓦以上。
  党村水电站位于兴海县境内曲什安河中下游段,是曲什安河中下游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的二级电站。承建方为2006年4月成立的青海省甲水电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发电售电、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等。据当地媒体报道,项目建成后,不仅能提供大量的优质电能,而且对改变三江源区域内的兴海县产业结构单一,实现以电代柴,保持黄河流域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010年6月13日,青海省甲水电公司董事长饶某为了让于小明在兴海县党村水电站项目核准批复上给予关照,将一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放在了于小明的办公桌上。
  于小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于小明受贿6起,另两起的行贿者是海北州门源县电力局副局长王某和某燃气公司经理苟甲。
  于小明为海北州光伏发电产业园区规划的批复等事项上提供过帮助。2012年9月,青海省某公司负责投海北光伏园区项目。项目施工初期,于小明让该公司把海北光伏园区10千伏施工电源建设工程让王某来做,该项目造价300余万元。2012年下半年,王某提出能不能把某集团总包项目中的线路架设工程给他做。在于小明的运作下,某集团将线路架设工程给了王某。
  在于小明看来,自己为王某介绍工程,王某就要投桃报李。
  2013年年初,于小明在上海住院期间,打电话给王某,让他帮妻子程某买辆车。这年4月,为表达于小明在光伏项目上的照顾,在程某购买汽车时,除程某本人交纳了20万元的车款外,王某补交车款1.6万多元、车辆增值税3.67万元、车辆购置税2.16万多元、4S店加装费1.3万元、车辆装饰费4000元。这些费用再加上车辆强制险、车辆保险费等,王某共为其支付10.83万元。
  2009年中秋节前,于小明还收受某燃气公司经理苟甲银行卡1张,内存人民币2万元。
  二审法院裁定获刑6年半
   因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小明于2015年5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青海省看守所。
  2015年7月27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小明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7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于小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于小明利用担任青海省能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郭某等人款物折合人民币60.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被告人对344万多元人民币、7453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家庭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于小明对家庭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可从轻处罚。
  2017年1月16日上午,互助县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发布消息称:于小明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非法所得及财产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399万多元、1.55万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于小明上诉称:李某赠与其8100美元属于正常交往,原判以受贿定性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郭某之间无任何业务关系,无任何请托事项,上诉人对藏在茶叶桶中的金条并不知情,多次要求郭某抬走沙发或者支付该费用未果,原判认定为受贿属事实错误;原判虽认定李某出售房屋所得差价25.66万元不属于犯罪所得,但未将该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认定数额中核减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宣告缓刑等。
  检方认为,原判认定本案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虽未认定上诉人出售房屋后明显高于市场价的7万余元现金及没有认定本案共同犯罪问题,但不影响对上诉人于小明的量刑。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东市中院审理查明,其上诉理由中所称出售房屋的收入25.66万元差价款未从该罪认定的数额中扣减问题,该笔差价款不论作为其家庭收入还是作为犯罪所得均应从其家庭财产及各种支出的总额969万多元中予以扣减,对此原判已经认定,如在二审时再次扣减,则属于重复计算,属认定事实明显不当。该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数额、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4年,量刑并无不当。
  海东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小明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017年6月20日,海东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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