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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代言为法治建言
 
◎贾春梅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
  我是连任两届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主席团成员,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直接联系的基层代表。回首10年来的代表生涯,我深刻体会到: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使命和责任。当人大代表首要的就是恪守为民情怀,积极担当作为。
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队伍里的人大代表,我始终牢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宗旨和理念,通过每一个鲜活的司法实践,贴近群众、感知群众、了解群众。注意把握好代表履职和岗位工作的关系,使办案成为履职的依托,使履职成为办案的延伸,结合办案工作及时、准确地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正确反映民意,履行好人大代表职责,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言献策。
  尽心履职 多件议案建议被采纳
  我曾办理轰动全国的邯郸农行“4•16”金库特大被盗案件。邯郸农行管库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库款510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大额公款购买彩票的犯罪屡有发生,折射出当前我国彩票行业存在着诸多制度设计缺陷和管理漏洞。为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我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大额投注实名制”“完善内控制度”“建立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定期公布彩票资金流向”“设立彩监会”“制定防范变相洗钱的规定”等建议,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共鸣,被《彩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反洗钱方面的犯罪规定所吸收采纳,有效打击犯罪,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在办理一个有组织的贩卖婴幼儿团伙犯罪的案件中,我深刻体会到作为母亲失去亲生儿女的痛楚与悲愤,在案件侦破孩子失而复得时,孩子母亲痛哭流涕的同时,发出了震撼心灵的呼唤和责问:“为什么总是有人偷孩子?因为有人买孩子!买孩子的人为什么不治罪?”她的话引起我的思考。经过调研,我认为刑法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合理,使得社会上存在的大量买方市场得不到有效遏制。于是,我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大会上提交了《关于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议案》,建议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建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采纳。
  在办理一起幼女被强奸的案件时,该受害幼女母亲一再责问:“嫖宿幼女罪为什么掩盖了强奸罪名?孩子这么小,什么都不懂……这太恶劣了!”原本活泼天真的小姑娘,被糟蹋后,还要被指指点点,使其再次受到舆论的伤害。嫖宿幼女罪实质上是混淆了犯罪主体的性质,对受害人形成了第二次伤害。为此,自2012年始,我连续三年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要求从刑法中取消此款罪名。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采纳了我的议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这一伪罪名。
  每到岁末年终,讨薪难这一话题就会被重提,讨薪难作为一个社会难题依然在继续。为破解这一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最终入罪,然而与醉驾入罪相比,恶意欠薪入罪却“门前冷落”,远未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追诉标准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何为数额较大,目前尚无定论,司法适用中无论就高还是就低均没有依据;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追究用人者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该规定虽然是由刑法的谦抑性和补充性所决定,但对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却存在较大争议。于是,我在2012年3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的建议》,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提出的两条建议全部采纳:即:(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0年履职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我领衔提交的有关立法和修改法律的议案,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意见,被全国人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采纳法律议案内容88条。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我领衔提交的涉及立法和修改、完善国家安全法等10件“法律议案”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相关议案已被刑法修正案九、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立法法修正案、广告法修正案、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采纳。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我又提交了制定国家情报法、电子商务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及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议案。所提议案、建议有理有据、切中时弊,我的议案被中央和国家级主流媒体刊播、其他媒体也相继转发,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人民日报》报道了我的履职经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社会与法》栏目组多次对我专访,3次拍摄制作了“我建议”人物传记,并于全国“两会”期间播放。在两届全国人大会的收关之年的2012年9月和2017年6月,我作为优秀代表两次在全国人大履职研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
  完善法治建言献策,已经潜移默化到我的日常工作中,成为工作办案的自然延伸,并由此物化发展的检察实务课题研究成果,也在理论和实践价值层面达到了新的高度。2013年8月,我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我国将制定民法典,我提交的《关于加快编纂民法典的议案》,已调整到本届“立法规划”内,紧接着我又提交了《关于推进制定民法总则的议案》,2016年10月10日,张德江委员长邀请我参加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我在会上向委员长汇报了两个议案的形成过程,受到表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民法总则,我所提交的“构建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和条款受到重视和肯定,被写入条文。
  不辱使命 圆满完成“特殊”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我为副委员长王胜俊的直接联系代表。2015年3月27日,我接到王胜俊副委员长的指示:“请对刑事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接到任务之后,我迅速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查阅有关资料,收集分析数据,组织驻邯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其他地市的人大代表深入监狱、看守所、社区等地实地走访和专题调研,多方位开展工作,在省、市人大及相关部门的鼎力支持下,收集了全省公、检、法、司诸部门和全国部分省市四年来刑罚执行工作的详细情况和资料。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历时5个多月,形成了《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情况的调研报告》,得到了王胜俊副委员长的高度评价,亲自作出批示称,“贾春梅同志:你报送的《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情况的调研报告》已收悉。《调研报告》既有情况汇总,又有经验做法;既有问题分析,又有对策建议,是一份内容翔实、观点鲜明的好报告。《调研报告》已批请有关部门阅研,感谢你在调研中付出的努力。”
  该《调研报告》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2015年10月3日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中,采用了我的主要观点。
  在促进地方协调发展方面,我牢固树立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站在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高度谋划发展,积极作为。作为驻邯全国人大代表小组组长,我召集邯郸和安阳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就山西修建吴家庄水库而影响漳河下游水系问题进行调研,执笔完成了《驻河北邯郸、河南安阳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山西修建吴家庄水库对漳河下游水系影响的报告》,呈报全国人大,并向水利部、国家海委等领导作专题汇报,最终停止了吴家庄水库的建设,促进了江河流域性保护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过程中,为避免河北省各地市因产业结构趋同,在承接北京产业转移方面出现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问题,我提出“国家层面要尽快研究制定更加精准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的政策和规划”等建议,以保持整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后劲。对此,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列为今年的重点建议办理,并邀请我作为调研组成员,于6月9日至10日赴河北邯郸、石家庄,就地方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情况,开展座谈和调研,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7月24日,工信部正式对该(第9157号)建议进行答复:(一)加快修订和实施产业转移政策。(二)支持邯郸市等京津冀地区加强区域产业合作。(三)积极发挥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四)研究更加精准的京津冀产业转移政策规划。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10年来,我注重把履行代表职责与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认真工作,积极履职,相得益彰,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任重道远。“一届为代表,履职在终生”,我将牢记使命,不负重托,不忘初心,履职尽责,继续前行。
栏目责编: 薛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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