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里扒外”的国企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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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敏 |
瞒天过海骗取城中村改造项目 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的王新华, 1999年10月至2011年10月先后担任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务,荣获“2006中国经济百名杰出人物”称号。 2009年3月,王新华带领大桥集团总经理张季平等人,到河南省郑州市考察房地产项目时,通过战友段某认识了河南中银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董事长王某。王新华从王某处获知,郑州市二七区委、区政府启动高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王新华实地考察后,决定由大桥集团与中银公司王某合作开发高砦村项目。双方商定在拟成立的项目公司中,大桥集团占60%的股份,中银公司占40%的股份。王新华还与王某商定拿到项目后,由王某从中银公司所占的40%股权获取的利润中拿出20%分别送给王新华、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原社长罗某及段某等人作为“活动经费”。随后,中银公司着手项目前期筹备工作。 同年6月,郑州市二七区高砦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派人分别对大桥集团等竞标单位进行考察。大桥集团是隶属于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城投公司”)的一家国有企业,具有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是“湖北省房地产百强企业”、“武汉市房地产二十强企业”。 二七区高砦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认为,大桥集团的实力资质均优于其他公司,初步同意将高砦村项目交由大桥集团承建。 让王新华感到郁闷的是,大桥集团将高砦村项目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武汉城投公司审批时,未获批准,大桥集团不得不退出高砦村项目。王某因为承接该项目前期已投入资金,他从王新华处获知大桥集团退出高砦村项目后,便请王新华继续帮助配合其取得高砦村项目。 王新华也心有不甘,颇有心计的他,向郑州市二七区政府隐瞒了大桥集团退出高砦村项目之事。王新华授意王某出资成立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多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其中中银公司占其40%的股份。王新华对外宣称,多元公司系大桥集团成立的项目公司,同时安排湖北天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石公司”)董事长杨某,以大桥集团高管身份挂名持有多元公司60%股份。 2010年1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向大桥集团发函,要求其支付8000万元保证金至其指定的账户。为配合王某顺利取得高砦村项目,王新华等人经过一番商议,决定由中银公司先将自筹资金8000万元转入大桥集团财务账户,然后大桥集团以自己的名义用本单位账户帮助将该8000万元保证金转至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指定的账户。 就这样,在王新华的精心导演下,中银公司顺利承接了高砦村项目。 2010年3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政府,长江路街道办高砦社区居委会与多元公司签订了高砦村拆迁改造合同。高砦村拆迁改造工程总投资50亿元,分三期开发,总工期为6年,工程完工后,高砦村将建成融居住、生活、商业、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合同中,不但在多元公司后备注“大桥集团项目公司”字样,王新华还以大桥集团董事长身份出席签约仪式并现场发言。 受贿2000万元换成一张欠条 2012年5月,为感谢王新华的大力配合,王某按照事前的约定,从中银公司所占多元公司40%股权获取的利润中拿出7%准备交给王新华。王新华称,先把钱存放在王某那里,等自己需要资金时再取。王某遂安排中银公司总经理张甲以多元公司名义给王新华妻子王乙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的欠条。 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王新华先后7次从王某处领取723万元。至案发时止,王新华尚有1277万元未领取。 2010年7月,王新华为当选武汉市政协常委,购买古玩等礼物送给他人,要王某为其结账,王某安排中银公司财务人员赵某向王新华提供的账号内转入40万元;2011年1月,王新华以给大桥集团跑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要王某为其提供资金60万元,王某安排赵某向其提供的账号内转入60万元;2011年9月,王新华以给单位跑项目需要购买青铜器等礼品为由,要求王某提供资金63万元,王某安排赵某向其提供的账号内转入63万元。 另外,2012年11月,王新华电话联系王某,称大桥集团下属一公司副总胡某帮自己垫付了一些费用,尚未处理,让王某准备100万元现金。之后,王新华安排曾某到郑州找王某取回l00万元现金交给胡某,胡某收下后,将剩余的3万元现金通过曾某交给了王新华。 2013年6月,王新华又让王某准备400万元现金为儿子王一川购房,王某安排中银公司财务人员准备了400万元现金。同年7月9日,王新华与王一川到郑州市找王某将400万元现金取回。 以大桥集团高管身份挂名持有多元公司股份的湖北天石公司董事长杨某,也与王新华长期存在着利益输送。 2007年至2014年,王新华采取不经招投标指定承接、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方式,先后将大桥集团七星四季花园等三个项目的部分土建施工工程,交由湖北天石公司承接。为感谢王新华,在此期间,杨某共向王新华行贿122.8万元。 其中,2007年,王新华通过熊某邀请气功大师刘甲从北京到武汉为王新华等三人治病,王新华要杨某为其支付“气功治疗费”l0万元;2009年上半年,王新华一行陪熊某等人到江西省婺源市拍摄大桥集团宣传片,王新华等人在骛源购买了价值30万元古玩等物后,又是杨某为其结账;2012年,刘某因受贿被查处,其妻找王新华之妻王乙借款30万元,王新华找杨某帮助解决,杨某称手头紧,并请王新华出面给负责大桥集团财务的刘丁打招呼,结算工程款后予以解决。王新华给刘丁打招呼为杨某结算了部分工程款。事后杨某送给王新华现金30万元。 让人瞠目结舌的是,王新华的一副中药就要10万元。 2012年1月,王新华电话联系中银公司董事长王某,称给王某备了两副中药,每副价格l0万元。王新华将中药交给王某后,王某安排财务人员支取3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新华;2011年l2月,王新华准备找许某购买两副中药,要湖北天石公司董事长杨某往许某的账户内转款20万元,用于为其购买中药。 2003年3月,王新华利用大桥集团董事长职务之便,帮助刘凯从洪湖师范学校调动至大桥集团工作,2007年12月提拔刘凯担任大桥集团下属武汉大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帮助刘凯承接到大桥集团建设的天兴洲桥南公园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2009年至2010年期间,王新华授意刘凯先后为他购买了价值9.8万元的中药一副,送给他价值8万元的对节白蜡盆景四对,共计l7.8万元。 王新华也附庸风雅。2009年l2月,王新华请熊某帮助出版《我也说红楼》一书,一套4册,王新华让杨某为其支付出版费l0万元。 为2000万许诺出卖国企利益 王新华不但私欲膨胀,受贿花样多,他在滥用职权上,胆子也大得让人吃惊。 2006年8月,武汉市政府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车集团”)引入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成立中国南车集团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长江公司”)。江夏区政府与南车集团签订投资建设协议,江夏区政府按照招商优惠政策低价配套住宅用地730亩,用于定向开发南车长江公司职工配套住宅项目,大桥集团通过多方运作承接到南车住宅项目。 时任大桥集团董事长王新华与大桥集团总经理张季平明知该项目有较大利润空间,为了解决不正当的开支费用,他们找到私营企业武汉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丙,商议由大桥集团与该公司成立武汉天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道公司”),合作开发南车住宅项目。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装饰工程施工等。刘丙见该项目利润空间较大,自然愿意,并承诺事成后给予王新华、张某每人2000万元报酬,王新华同意收受。 在讨论天道公司股权设置过程中,三人商定由大桥集团出资1470万元,占股49%,刘丙所控制的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和武汉某建筑公司分别出资1380万元和l50万元,分别占股46%和5%。三人还商定,为了让刘丙的武汉某建筑公司承接到天道公司的工程及规避招投标等程序,天道公司成立后,由刘丙的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收购武汉某建筑公司所持天道公司股份,待天道公司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有股权。 2007年6月3日,大桥集团在向武汉城投公司报告请示成立天道公司时,称大桥集团控股天道公司,未将天道公司真实股权情况予以报告。武汉城投公司批准设立天道公司后,王新华任董事长,刘丙任总经理。其后,刘丙提出由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收购武汉某建筑公司5%的股份。王新华在大桥集团董事会上提出这一方案时,遭到其他董事的反对。王新华、张某不顾大桥集团财务总监姚某等人反对,未报经武汉城投公司批准,擅自同意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收购武汉某建筑公司所占天道公司5%股份。 天道公司招投标工作结束,刘丙的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了南车住宅项目工程后,原股权也未被恢复,从而使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成为天道公司的控股股东,刘丙担任天道公司董事长,掌握了决策权,形成了天道公司名为国有公司控股,实为刘丙个人企业控股的怪事。 2009年年初,天道公司与南车集团在项目价格上发生纠纷,刘丙单方违反定向开发协议,要求提高住宅价格,南车长江公司以政府供给了低价用地为由不同意,刘丙在天道公司账面尚有余额2900万元的情况下,以南车长江公司未付工程款为由,停发工人工资,纵容、唆使农民工到南车集团、大桥集团闹事,导致南车住宅项目被搁置。经武汉市有关部门多方协调,大桥集团、南车长江公司被迫分别借资3000万元给天道公司用于解决施工单位工资发放问题。 刘丙为了独占天道公司,趁机以南车长江公司违约,并与大桥集团在管理理念上存在重大分歧、致使天道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停滞为由,向大桥集团提出重组天道公司。王新华等人商议后,擅自同意刘丙提出的将大桥集团持有的天道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并以项目出现风险等各种理由报请武汉城投公司审批,要求转让大桥集团所持有的天道公司股权,退出天道公司。2010年3月26日,武汉城投公司批示同意大桥集团转让其所持有的天道公司股权。 滥用职权造成国资损失3亿多 在资产处置及腾笼换鸟等方面,刘丙堪称老手。为解决天道公司与南车长江公司的纠纷,武汉市委、市政府多次组织协调,刘丙要求大桥集团保本无息退出天道公司。 2010年6月9日,王新华、张季平代表大桥集团参与了江夏区政府组织天道公司和南车长江公司协商达成的“6.9”协议:决定终止南车长江公司与天道公司定向开发合同,并在协议中违规越权约定,大桥集团保本无息退出天道公司。 而江夏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定向开发协议已经解除,天道公司不应享受招商优惠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向天道公司补偿土地收储价款及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其它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达1.9亿余元。2010年6月至l0月,江夏区政府将上述补偿款项拨付给天道公司。 2010年7月9日,王新华主持召开大桥集团董事会,在明知“6.9”协议确定给天道公司巨额补偿、江夏区政府无权决定对大桥集团作出保本无息退出天道公司的情况下,以上级部门已经协商为由,擅自决定同意大桥集团保本无息退出天道公司。与会人员一致决议,国有股权转让交易时按不低于保本价挂牌。王新华多次要求负责此事的专门人员,按保本的思路快速处理退出事宜。 2010年8月至11月,在对天道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过程中,王新华不顾大桥集团利益,违反国家关于转让股权必须由转让方委托审计和评估机构的要求,同意由刘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擅自决定同意刘丙提出的关于将审计、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0年5月31日,有意将“6.9”协议补偿的巨额收益排除在评估资产范围之外,导致审计、评估工作被刘丙违法操纵,得出天道公司自成立以来累计亏损754余万元的虚假结论。王新华等人明知审计、评估机构出具天道公司亏损的报告失真,仍擅自同意将该审计、评估结论上报武汉市国资委备案通过。 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大桥集团将持有的天道公司49%股权委托武汉光谷产权交易所江城分所挂牌交易。王新华为了一己之利,配合刘丙故意不披露“6.9”协议等重要相关内容,致使大桥集团在天道公司应享有的利益没有得到体现,大桥集团资产也失去了公平竞价的机会,导致刘丙以1470万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了大桥集团股权。在此期间,王新华还擅自违规与刘丙签订虚假的承包协议,将天道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交易之日的收益以承包形式予以掩盖,归刘丙享有。 案发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委托相关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公司等单位,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天道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追溯性评估,得出的结果是:至2013年11月18日,天道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为6.53亿元,扣除交易时收回的1470万元,致使3.34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王新华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由湖北省检察院反渎局侦查二处副调研员、张柱兵负责办理。作为“8•15”案办案组长,张柱兵带领检察干警成功抓捕涉案人员15人,查封、冻结涉案资金8亿余元。 受贿父子分别获刑17年和3年 王新华因涉嫌犯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l4日被逮捕。随后,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书指控王新华犯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市中院审理查明,王新华作为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担任大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44.6万元,王新华作为国有公司的负责人,在为本单位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与私营业主合谋串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17年2月7日,荆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新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340万元及其它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收受中银公司王某的贿赂款2000万元,其中尚未支取的1277万元应作为赃款,予以继续追缴。 原审判决同时认定:王新华到案后,除如实交待了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及收受杨某、刘丙贿赂的部分犯罪事实外,先后又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刘凯、操某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原社长、中国报业协会原秘书长罗某收受他人贿赂700万元的犯罪线索。王新华供述和检举的内容均已被查证属实。 2015年8月,中纪委通报称,中央纪委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组对中国报业协会原秘书长罗会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罗会文在担任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社长期间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人民日报社机关纪委决定给予罗会文开除党籍处分;人民日报社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王新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7月3日,湖北省高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一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的赃款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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