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问答两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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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法 |
一、决不允许剥夺妇女的承包地 【问】 去年,我与外村的谢某结婚,并将户口迁移至新居住地,但新居住地并没有分给我承包地。而我结婚前所在的村以我的户口已经迁出为由,将我原来的承包地收回。这样,使我处于“上不着村、下不着店”的尴尬境地,无论是婚前居住地还是婚后居住地都失去了承包地。我将如何才能获得自己应有的承包地? 【答】 耿女士可以向婚前所在的村申请,要求依法保留自己的承包地。 我们知道,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而取得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士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妇女婚姻状况的改变可能引起其居住地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另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也明确了上述规定。这也就是说,妇女承包地的取得与户口是否迁出并无完全的关联,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即使妇女因结婚、离婚等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综上所述,耿女士在婚后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婚前居住地收回承包地的行为侵害了耿女士的合法权益,需立即改正,补偿给耿女士应有的承包地。 二、退回的承包地不能提前收回 【问】 3年前,我与妻子因到外地务工,承包地无法耕种,便向村委会提交了退回承包地给村民小组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了期限,村委会同意了我们的申请。村民小组随即对我们的承包地进行了相应的处置,并由我委托他人耕种,还签订了协议书。今年年初,我和妻子辞职返乡,想提前收回承包地由自己耕种,虽多次向村委会口头申请,却没有得到答复。我们能够提前收回我们的承包地吗? 【答】 不能够。 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就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从张先生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他之所以退回承包地,是因自己和妻子到外地务工无法耕种,委托他人耕种也是完全出于自愿,并写了申请书,签订了协议书。在张先生向村委会提交的申请书及与委托人所签订的协议书所载明的时间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就不能提前收回承包地。 鉴于以上情况,张先生只有在向村委会提交的申请书及与委托人所签订的协议书所载明的时间到期时,才能收回自己的承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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