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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格权” 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
 
◎罗建华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笔者注意到,“保护人格权”被首次写进党的报告,应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变化。它适应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保障人权、弘扬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不仅对于保护执法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保障和约束作用,而且也赋予了我们每个人勇于同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侮辱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一般来说,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是宪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范畴的基本内容。显然,以人为本,尊重人权,这是文明社会得以运行的基本准则,保护人格权就是保障人之为人的一切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格权受重视与否,关系着一个社会的文明与法治程度。
  应该说,今天,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不再是吃饱穿暖,而是如何维护人的尊严,让人过上更加体面的生活。而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及与进步,对人格权保障等问题的要求愈加强烈。放眼现实,人格权的保障确实需要重视与加强。一方面,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文明和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现象仍屡有发生,加强行政执法中的人格权保护的呼声也愈来愈强。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对人格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可以在网络环境下通过转发、评论迅速得到传播并发酵,致使网络领域出现的侮辱、诋毁他 人声誉以及泄露他人隐私等人格权侵权行为日渐突出。比如,充斥于网络上因人肉搜索引发的大量个人信息被网友披露,由此引发的言语谩骂、人身攻击等现象给当事人的身心人格甚至生命造成严重伤害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人民有所呼,立法就得有所应。面对人民群众的意愿诉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就在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就规定了人格尊严,这就恢复了一般人格权的地位,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只有重视与保护人格权,才能让人类有尊严而幸福地生活,才能让真正的法治社会早日来临。因为只有人格权受到了充分保护与重视,人们才会活得更有尊严;人们活得有尊严,也才会懂文明,才会去尊重他人的权利,爱护自己的权利,也才懂得去监督权力。反过来,更懂得维护自身权益的公民,才能促使权力部门改善自身形象,从而更好地为民服务,进而促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
栏目责编: 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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