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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姗姗来迟,女大学生伤重身亡责任谁担?
 
◎田野 丛林
救护车要求的是分秒必争,但现实中因道路交通拥挤、车辆运行故障、求助条件限制等意外情况,导致患者延迟送至医疗机构的事件时有发生。江苏省这起因救护车姗姗来迟,急救病人抢救无效身亡而引发的纠纷,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女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生命垂危亟待抢救,可多次呼叫的救护车在50多分钟后才姗姗来迟,女大学生未到医院就伤重不治身亡。女大学生的父母认为,救护车严重延误和耽搁了抢救时间,应当对其女儿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遂提出了近百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而急救中心提出,因报警通信受限及道路交通拥堵才致救护车延迟到达事故现场,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惨烈事故女孩重伤   急救车辆姗姗来迟 
  2016年2月23日,在江苏苏州某重点大学读一年级的江苏启东女孩顾雨婷度完寒假,迎来了新学期开学之季,顾雨婷的母亲李静便开着自家的微型轿车将女儿送往学校。这天13时20分左右,李静驾车由北向南途径苏通大桥的桥面时,车前部撞上了孙晓琴所驾同方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后部,致孙晓琴所驾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又碰撞同方向他人所驾小型轿车后右部,惨烈的连环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顾雨婷严重受伤。 
  见女儿满脸是血,呼吸也开始困难,李静从来没有见过如此血腥的场面,当场吓晕了过去。13时36分,被李静轿车追尾的孙晓琴下车查看事故情况,见后车上两人均昏迷不醒,就赶紧用自己尾号为8792的手机拨打了南通市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120”急救电话,说:“苏通大桥由北往南的桥面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有一个人快不行了。”同时,孙晓琴也拨打了“110”报警,请求尽快派车。 
  急救中心接到报案后,随即与“110”核实情况,可“110”称未接到手机尾号为8792的报警电话,请急救中心与报警人再核实一下。13时39分始,急救中心连续多次拨打尾号为8792的报案手机号,遗憾的是孙晓琴的手机因欠费只能拨打120、110等特殊号码,故急救中心再次拨打该号码时,均提示该机已停机。 
  13时47分,急救中心接到了该事故处警交警的电话称,苏通大桥南通往上海方向桥面上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需要安排一部救护车。13时52分,急救中心再次接到该交警的电话,询问救护车是否已经派出并要求速度快一点,事故具体地点在开发区收费站往南大概五六公里。急救中心告知报案交警,离事故现场最近的竹行分站救护车出车了,只能从瑞慈医院分站调车。交警告知急救中心从瑞慈医院出发的救护车直接从高架走,然后从开发区收费站上高速。 
  13时47分至14时间,急救中心又接到多起其他急救报案电话,导致急救中心急救通讯调度指挥系统的两条通信通道长时间被占用,无法与瑞慈分站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14时,急救中心调度员使用个人手机与瑞慈分站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随后瑞慈分站派出救护车。 
  急救中心从瑞慈医院分站派出的救护车,通过高速入口驶上高速公路后,因应急通道堵车,并有其他事故导致路面拥堵,车辆行驶缓慢,后经警车开道,于14时27分到达事故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随车救护人员首先对伤者顾雨婷进行了检查,发现顾雨婷已经神志不清、呼之不应、颈部出血、下颌式呼吸,立即对其采取了吸氧、补液、止血等急救措施,并将顾雨婷抬上车,迅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是,顾雨婷终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不治而亡。 
  2016年2月24日,南通市公安局对顾雨婷的死亡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认为顾雨婷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年3月18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抢救无效责任谁担  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女儿这样就没有了,这让顾志泽、李静夫妇处于极大的悲痛之中,李静更是深深地自责,认为是自己一时疏忽害死了女儿,整天以泪洗面。 
  虽说交通事故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女儿只是受伤,只要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女儿也不至于不治而亡。可是,在拨打急救电话后,救护车竟然一个多小时才到,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样的结局让孩子的父母无法接受,遂多次向急救中心提出索赔请求。急救中心则提出,虽说因报警通信受限及道路交通拥堵致救护车延迟到达事故现场,但顾雨婷受伤严重才是救治无效的原因,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讨还一个公道,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顾志泽、李静来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急救中心赔偿825258.5元。 
  顾志泽、李静诉称,急救中心在13时36分接到报警,但到14时14分才派出救护车,14时27分才到现场,急救中心没有ETC自动缴费系统,排队缴费又耽误了很长时间。本案并非一般的医患纠纷,不适用过错责任,急救中心是急救机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针对起诉,急救中心辩称:本中心于2016年2月23日13点36分接到手机报警后,迅速启动与公安110、大桥管理公司信息联动机制,开通抢救绿色通道,经与110联系,得知大桥无事故信息,13点39分本中心与报警人核实信息,连续拨打均无法接通。13点47分接到处警警察来电,确认有人受伤,本中心遂安排派车工作,但120电话联系通道被占用,无法和急救分站医护人员联系,调度员使用私人手机与瑞慈分站工作人员联系,救护车辆经东快速路至开发区收费站上沈海高速,进入高速后因应急车道堵车近10分钟,经交警协助,14点27分到达事故现场,及时采取了急救措施。GPS定位系统可以证明急救车辆进入开发区收费站后,南北闸道应急通道被堵,并非没有自动缴费系统排队缴费耽误时间。顾志泽、李静主张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无法律依据,该原则适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准。 
  庭审中,急救中心还陈述,因高速路中间有分隔带,不清楚事故地点、路面方向及救护车行走线路等具体信息,会严重耽误救护时间。故急救中心与“110”指挥中心、苏通大桥管理公司建立了信息联动机制,第一时间确定伤者的具体位置及伤情。轻伤患者,一般由交警部门带至收费站处,再由救护车将伤者接走,对于重伤患者,交警部门则在收费站处接上救护车辆,引导救护车走绿色通道,如果没有警车引导,救护车通过收费站仍需拿卡缴费。 
  厘清是非判明责任  急救单位当以为戒 
  崇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急救中心于13时36分接到第一个报案电话后,为提高抢救效率,节约宝贵的急救资源,及时启动与“110”指挥中心、苏通大桥管理公司信息联动机制。急救中心接到确认事故的交警电话后,两次与该交警通话以确认事故的具体情况。14时,瑞慈医院分站接到电话后派出救护车,进入高速后,因应急通道堵车,并有其他事故导致路面拥堵,至14时27分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急救。纵观整个急救过程,虽因客观因素导致急救时间比正常时间长,但急救中心并不存在过错。 
  据此,崇川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顾志泽、李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顾志泽、李静不服,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诉讼理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急救中心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形式,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二、如果承担过错责任,急救中心在派车救援过程中是否存在延误情形,即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顾雨婷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急救中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造成损害原因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法律并无规定急救中心院前救治行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顾志泽、李静提出急救中心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案系急救中心在院前对患者展开的救治工作,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急救中心存在明显的延误派车行为从而延误了顾雨婷的抢救时间。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接到报案后未立即派车抢救延误抢救时间。事故发生在苏通大桥由北向南的桥面上,13点36分,急救中心接到报案电话,但随后急救中心并未直接派车,而是在13点38分与110核实有无事故报警,一直到13点52分,急救中心与110的关于事故发生地点沟通才结束。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在顾雨婷亟需急救的情形下,急救中心在沟通16分钟后才派车,已超出正常的合理期间,故认定急救中心延误派车抢救时间。2、急救中心确认事故发生地点后派车时间存在延误。急救中心与110沟通后确定了事故地点,急救中心应当立即派车。在13点52分时急救中心电话中就告知110救护车已经派出来了,但实际情况是在13点47分到14点之间,急救中心称因电话占线,无法与瑞慈分站工作人员联系而无法派车,在通信技术发达的当今社会,电话长时间占线不应当成为急救中心无法派车的合理理由,只能归咎于急救中心在管理上存在瑕疵。综上所述,急救中心自接到报案电话后用了24分钟时间方才派车,急救中心派车时间明显超出正常情况下应当派车的时间,应当认定急救中心存在延误派车的情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关于急救中心派车后到事故地点共花费半小时左右是否存在延误的问题。双方一致认可在正常情况下,从市区派车,车辆到达事故地点需要12~15分钟。交通路况千变万化,不受人为控制,急救中心按照交警建议选择的路线到收费站后因高速分流路口堵死而等待十多分钟,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急救中心从派车到达事故地点有延误的过错。 
  关于急救中心延误派车的过错与死者顾雨婷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首先,顾雨婷经诊断为入院前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中明确为交通事故导致颅骨损伤死亡,且顾志泽、李静未就顾雨婷死亡与延误抢救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尸体检验,本案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延误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肯定顾雨婷死亡与急救延误之间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可以肯定急救中心延误抢救时间,客观上降低了顾雨婷抢救成功的机会。延误抢救时间虽然不必然导致死亡,但势必会降低抢救成功的机率。第三,顾雨婷虽然被延误了抢救时间,减少了救治机会,但基于顾雨婷重伤的情况,其抢救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急救病历看,顾雨婷当时已昏迷,下颌式呼吸,瞳孔不对称,对光反射迟钝,本身处于濒死状态,到瑞慈医院已无呼吸心跳,无血压,诊断为院前死亡,只能行心肺复苏,无机会行头颅影像检查以明确具体损伤部位及严重程度,只能推测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故中受害者如果受伤严重,即便及时就医也并不一定能抢救成功。顾雨婷从事故发生到死亡时间很短,即使及时送医,医生还要检查明确损伤性质,做手术准备,救治成功可能性微乎其微。 
  南通中院指出,生命的可贵性在于其仅有一次,国家制定了法律来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生命、健康权利,是为了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健康等权利受到危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救助,这也是社会以人为本理念的彰显。无论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还是考虑到急救中心过错与顾雨婷死亡有极小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急救中心均应当给予顾志泽、李静一定的赔偿。为表示对死者生命的尊重、对生者精神的抚慰、以及期待于急救中心以后工作中以本案为教训改善工作机制,法院酌情判决由急救中心赔偿顾志泽、李静5万元。 
2017年6月13日,南通中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急救中心赔偿顾志泽、李静5万元。(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