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既能让员工在节假日付出劳动,又能逃避支付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采取安排值班、补休、发红包等“调包”方式,移花接木地将加班改换成正常上班。其实,遭遇类似情形你有权说“不”!
加班被要求值班“调包”,仍有权索要加班工资
【案例】2017年1月27日至2月3日,是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日。一家公司为完成大笔订单,不至于被订货商追究违约责任,要求朱晓媛等21名员工在各自岗位照常上班。大家虽有万般不愿,但认为可以获取两倍乃至三倍的加班工资补偿心里也多少能得到些安慰。谁知,事后公司却以只是安排大家值班而非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爱较真的朱晓媛为讨个说法,带领大家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朱晓媛等的请求后,公司因不服而提起了诉讼,而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正确,即维持了仲裁裁决。
【解析】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并不相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负临时性的、与员工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对于值班,员工的确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加班是指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与之对应,公司要求朱晓媛等在春节假日、在各自岗位照常生产,无疑当属加班。
加班被安排补休“调包”,仍有权索要加班工资
【案例】 2017年4月29日与5月1日,虽然是“五一”劳动节假日,但公司基于客户催货催得紧,且如果没有按期交货,按照供货合同约定,公司将被追究巨额的违约金,故要求邱晓莉等27名员工照常生产。可当邱晓莉等在领取工资时,却发现自己的工资中并没有包含那三天的加班工资。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其已经安排大家在5月17日至19日即周一、周二、周三补休,两者相抵之后,邱晓莉等自然已经无权再行索要加班工资。经他人指点,邱晓莉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而仲裁结果肯定了他们的诉求。
【解析】 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也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即支付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只限于“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休假节日”,本案涉及的“五一”劳动节假日恰恰是“法定休假节日”,即公司适用错误。
加班被发放红包“调包”,仍有权索要加班工资
【案例】2017年6月3日、4日是周六和周日。一家公司为了完成一笔特急但客户给出的价格偏高的订单,而要求杨飞燕等11人加班生产。出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减少大家的抵触情绪,公司明确表示每人每天可以领取60元红包作为奖励。由于大家事后并没有得到加班工资,且公司一直对此避而不谈,杨飞燕曾代表大家向公司质询。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他们的加班工资已经被“红包”代替。“可红包只有区区60元,远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员工日工资标准的200%呀?!”杨飞燕虽表示抗辩,可公司就是置之不理。
【解析】公司应当发放加班工资。作为奖金的“红包”, 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一种物质补偿或奖励。而加班工资则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也就是说,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相互替代、相互包含。与之对应,姑且不论公司当初已经明确表示红包仅仅是给大家的奖励,没有言及与加班工资挂钩,即使已经说明红包属于加班工资,也因为对应金额低于必须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200%发放加班工资的要求,决定了公司至少必须补足差额,而不能以小小的红包来推卸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