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影迷,买票到电影院看电影。可是,电影院在播放正片前插播了长达7分钟的几则广告。女影迷认为,电影院在电影正片映前滥播广告的行为不仅耽误了她正常观影,而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她,涉嫌强制消费,侵害了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买票看电影,观众能否对映前广告说“不”?2017年8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向社会公布了答案。
买票观看电影 遭遇映前广告
30岁刚出头的钱玉芬,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是一位铁杆的女影迷,每有口碑不错的新片上映,都尽量抽时间观看。
南京的一些高档电影院,钱玉芬去过不少。她发现,其去过的电影院几乎都会在正片播放前大肆播放广告。有的电影院播放的映前广告有几分钟,也有的竟长达十几分钟。钱玉芬曾到一家影剧院看电影,发现映前广告居然多达19条,时长为12分钟。而在另一家电影院,映前广告播放了总计21条广告,正片为此推迟了4分钟才正式播放。这些五花八门的广告,除了一些公益片外,绝大部分是新片宣传和商业广告,广告的声音奇大,有时候不得不捂住耳朵,这让钱玉芬感到十分反感。
“花钱买票看电影,就是想把电影完整看完,为了不漏掉关键的情节,每次看电影都是提前赶到电影院。可是,当坐下来之后,迎来的却是几分钟、十几分钟广告的狂轰滥炸,甚至是正片开映时间都超过了还在播放广告,让人感到十分不爽。”每每说起电影院里的映前广告,钱玉芬就气不打一处来。她还说:“观众匆匆忙忙赶到电影院,又不是来看广告的。可是,电影院在本应该放电影的时间播放广告,观众无从躲避、选择,只能被动看完广告,电影院此举不仅耽误了观众正常观看电影的时间,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观众,就是强制消费,令人十分厌恶。”
这样的现象,也引起了一些媒体的关注。2016年11月7日,江苏一家十分有影响的媒体以《买票观影却要先看一堆广告,请问电影院,你带我们分钱了吗?》为题,就南京电影院存在的映前广告滥播现象进行了深度披露,并就电影院强迫观众观看映前广告的违法可能性进行了剖析。看到了这篇关于电影院强迫消费者看广告的报道,钱玉芬心想,有了媒体的广泛监督,这下电影院应该会有所收敛,观众应该不会再因映前广告而苦恼了。
也就在报道的当月中下旬,《深海浩劫》开始在南京上映。钱玉芬购买了南京一家影城的电影票,票面标注的播放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20时45分。
那天,钱玉芬风尘仆仆直奔影院。可是,钱玉芬坐下来没多久,映入眼帘的竟然又是映前广告,这让钱玉芬感到很气愤。于是,在映前广告放映的过程中,钱玉芬用手机中的“水印相机”软件进行了拍照,并从电影正片应当播放的时间20时45分开始,对播放的映前广告进行了连续录像。该视频显示,从2016年11月20日20时45分至20时51分,影城仍在播放“神州专车”“还呗”“女士香氛”等涉及汽车、信用卡、化妆品、房地产等广告,直至20时52分左右,影片《深海浩劫》才正式放映,比票面标注的时间整整晚了近7分钟。
被动接受消费 维权闹上法庭
媒体进行了监督,可电影院却毫无收敛之意,简直就是对观众的不尊重。想到这些,钱玉芬觉得自己作为一名消费者,对电影院这种我行我素的行为,应当较真一回。她说:“我就是想通过我的举动,让电影院改正。”
一位律师朋友听到钱玉芬的想法,觉得钱玉芬打这个官司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便表示愿意替她打这个官司。于是,2016年11月24日,钱玉芬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影城侵害她本人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为由,将影城告上了法庭。
钱玉芬诉称:2016年11月20日,本人以32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了位于南京绿地中心影城《深海浩劫》的电影票,票面注明的播放时间为当天的20时45分,但影城一直在播放广告,直至20时52分左右才开始播放电影正片。影城在本应播放电影正片的时间内,播放的是长达7分钟的广告,所有观众无从躲避、选择,只能被动收看完毕。本人认为,影城的行为不仅耽误了观众正常观看电影的时间,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观众,形同强制消费,侵害了观众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影票上的标注时间应为履行合同时间,影城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播放电影构成违约,侵害了观众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观众被迫观看广告内容,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被侵犯。综上,影城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本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故请求判令影城退赔本人一半的电影票款16元及在其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道歉,并判令影城支付本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影城辩称:首先,本影城不存在延迟播放电影的情形,即使如钱玉芬所述,延迟时间只有6分15秒,且商业广告只有5分钟,剩下的是公益安全广告、观影须知及30秒片方自带影方预告片;其次,电影播放前有广告行为系常识,钱玉芬作为正常成年人应当然知晓,且电影正片播放前播放广告及广告时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影城亦无法强制钱玉芬观看完毕,即使钱玉芬所述真实,钱玉芬发现有广告超长、电影延时的情况,应于当时选择退票或索赔,而不应在消费完毕即本影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要求退赔;第三,钱玉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钱玉芬向法院提交了电影票及用手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资料,照片和视频资料上面显示有拍摄时间。对此,影城提出,通过手机设置可以对时间任意设置调整,故对照片和视频资料所反映的拍摄时间不予认可。
代言大众说“不”不失公益意义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影城是否存在延迟播映电影的情形,影城辩称钱玉芬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系针对案涉场次电影进行拍摄及电影正片放映的时间,而钱玉芬已提供了案涉场次的电影票、显示播映时间的照片及视频资料,影城虽称电影票真实性无法核实、照片拍摄时间可以设置更改、视频无法确认场次,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钱玉芬证据真实性存疑或影城系准点播映,故对钱玉芬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钱玉芬提交的视频中广告播放时间、电影内容及影院钟表显示的时间与钱玉芬所述延迟播映时长均一致,故钱玉芬提交的证据已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对影城针对案涉场次电影存在延迟播映的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影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钱玉芬在影城处购买电影票观看电影,双方之间已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钱玉芬购买电影票,必然认为电影会在票面注明的时间内播放,影城作为影城经营者,应依票面时间完整播放电影。而影城在事先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占用电影播映时间来播放广告近7分钟,导致钱玉芬不能知悉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钱玉芬的目的是观看电影《深海浩劫》,影城虽完整地播放了电影,但其占用电影播放时间播放广告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应根据本案侵权的具体情节与所产生的后果予以适当确定。
针对钱玉芬要求返还16元票款的诉讼请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影城的侵权行为虽然给钱玉芬造成近7分钟的时间占用,但钱玉芬已观看完毕整部电影,应视为影城此后提供了与票价相对应的服务内容,钱玉芬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除近7分钟的时间损失外尚有其他直接损害后果,故影城的侵权后果并未给钱玉芬造成经济损失,对钱玉芬要求返还票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钱玉芬要求影城在其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道歉的诉讼请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影城作为播映电影的专业机构,在明知行业规定应准时播映的情况下仍延迟播映且播放商业广告,而钱玉芬作为消费者为实现观看影片的目的被迫观看广告,给钱玉芬带来一定精神上的不悦,影城应就其行为向钱玉芬赔礼道歉,但影城的行为并未给钱玉芬造成对外的不利影响,亦无需通过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公开道歉的方式来达到消除影响的必要,故影城以书面形式向钱玉芬赔礼道歉即可。
针对钱玉芬要求影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影城的延迟播映行为虽导致钱玉芬无法获得期待的精神愉悦,却也尚不足以给钱玉芬的精神造成较大的伤害和痛苦,在钱玉芬要求赔礼道歉已获支持的情况下,应已得到弥补,故其另行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8月23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影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玉芬书面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为了规范电影院播放广告行为,早在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过《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影片贴片广告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电影院要对放映的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搭载、删减贴片广告。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再次明确了规范,要求电影票面上的注明时间必须是影片开放的时间,不得在电影开放时间段插播广告。2011年10月10日,中国电影放映发行协会发布了《电影贴片广告、映前广告自律规则》,要求所有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都要在电影票标注的时间之前播放,播放电影广告时间不超过10分钟。从法律上来说,电影票上注明的时间就是履行合同时间,若商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播放电影,便构成违约。影院出售电影票时,并未事先告知观众会播放广告谋取利益。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迫使消费者观看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南京市民勇敢地站出来对这种侵权行为说“不”,标志着类似的电影院线侵权案件将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