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法治在党的发展历程中是一脉相承的:从奠定红色基因的井冈山及苏区建设时期的法治探索,到延安、西柏坡时期边区、华北人民政府的法治架构,法治之路清晰可见,为新中国的建设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井冈山与苏区的法治雏形
1921年7月,党的“一大”召开,规定了在全党建立统一的组织及严格的纪律;“二大”的最低纲领规定了工人、农民以及妇女权利;1926年发布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地党组织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制止党内腐化现象的发生,等等,这些都是法治的萌芽。但对法治的实践体现于党局部执政之后。1927年年底井冈山建立第一块农村革命根据地,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成立,中国共产党走上了法治建设的探索之程。
(一)宪法大纲确认政权。法治之路离不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通过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规定国家政权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形式确认政权。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共17条,规定了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和一切劳苦民众,最高政权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规定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等政治权利以及民族自决权等内容,宪法性文件自此诞生。
(二)其他法律巩固政权。在井冈山及苏区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仅仅制定了宪法大纲,依此形式确认苏区政权,还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保障与巩固政权的实现。在井冈山及苏区时期,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是土地关系、婚姻关系以及这些关系实现的司法保障,因此,土地法、婚姻法成为井冈山及苏区时期重要的法律制度,配套的司法实践将这些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1.土地法废除封建土地制。中国革命的胜利是农村包围城市的胜利,土地是农村之根本,因此土地法受到了高度重视。1928年12月,毛泽东亲自起草了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该法共有9条14款,规定了土地的分配方法、分配后的经营方式、分配的区域标准、山林分配法、土地的税收等内容,是较为成熟的土地法,但存在三点缺陷: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进行分配;二是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此后,兴国土地法、修订土地法暂行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先后颁布,将没收土地变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土地所有制由国有变成农有、删除了禁止土地买卖的条款,土地法律制度更为成熟。
2.婚姻法确认婚姻自由。《礼记•大学》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观点,要治国需要先齐家,因此,要“治苏区”,需先“齐家”,要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1934年4月8日颁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21条,规定了总则、结婚、离婚、离婚后小孩的处理、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以及私生子处理等内容,处处显示婚姻自由的新婚姻观,如该法第一条规定:“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
除了土地法、婚姻法之外,苏区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暂行税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各类法律制度共100多件。这些法律制度,巩固了苏区政权,稳定了苏区的社会秩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雏形。
(三)司法践行法治。苏区在司法实践方面也做出了有益探索。如机构设置方面,在中华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下设司法委员会,梁柏台主持工作,设工农检察委员会,董必武、何叔衡等任委员,最高法院设军事法庭、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和监察机构。机构设置为新中国司法机构的雏形,由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员出任领导,也为苏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质量保障。在审判实践中,苏区群众有权参加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三人组成的法庭有两名陪审员,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组织巡回法庭,探索出以司法机关为核心、以群众为基础的案件审理方式,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延安和西柏坡时期的法治架构
延安和西柏坡时期是法治建设的发展时期,为新中国的建设架构了法治框架。此时期,仅陕甘宁边区就有1000多件法律法规;华北人民政府在其存续13个月里,先后制定“法令”“条例”“规章”“通则”“细则”等200多项,涉及政权建设、公安司法、金融财税、教科文卫、工商贸易等方面,为新中国的建设积累了法治财富。
(一)宪法的尝试。现代国家政权的实现无不以宪法来表现、确认与保障。新中国成立之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宪法的制定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成为新中国的成立之基。
1.起草临时宪法。在西柏坡起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69条,全文约7000字,由序言、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组成,规定了国体、政体以及经济制度等内容。从本质上讲,该纲领是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新中国的成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2.创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9年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二)健全土地法律制度。1947年9月13日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规定了“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承认土地 “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成为一部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
(三)司法实践的探索。延安时期,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1942年延安的“雷公案”的处理,从摈弃“唯成分论”“唯政绩论”而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到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为契合中国实际的司法实践作了有益探索。 西柏坡时期,从司法的人民性到司法组织机构体系健全,从死刑复核制度到民事调解制度以及三审终审制度等原则及法律制度,奠定了建国后法治之基。
三、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四点启示
1.法治之路需要坚守党的领导。从井冈山与苏区的法治雏形到延安与西柏坡时期法治架构,每一部法律的制定,每一次司法的实践,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才得以实现的。将党的政策固化为法律,将党的政策落实为法律实践,落实为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法律制度及其实践,不仅仅巩固了革命政权,新中国的建设与发展更离不开法治。
2.法治之路需要坚持群众路线。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法律适用的全程无不体现党的群众路线。如1929年毛泽东率领红军第一次来到兴国就马上进行社会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与需求,才制定了兴国土地法。无论是井冈山时期“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获得群众广泛支持,还是延安、西柏坡时期陪审员制度群众参与司法实践,以及每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艰苦努力,都留下了群众路线的印痕,都显示着群众路线对立法及司法的重要与必要。
3.法治之路需要实事求是。毛泽东曾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梳理党史上的法治之路,发现她是一条实事求是的路,是一条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路。如井冈山土地法受苏联土地国有的影响,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农民只有耕种权,而没有所有权,影响了农民参战参军、拥护红色政权的积极性。经过调查实践出台的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土地和公共财产分给农民,成为第一部真正赢得农民拥护的土地法规。又如,宪法大纲第十四条规定:“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该条的规定是受苏联及当时左倾思想影响的产物,显然与中国国情不相吻合。经过艰苦的实践,作了适合国情与实际的修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渐成熟。在1946年2月18日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治口号。”
4.法治之路需要法治思维。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始,就与法治有着不解之缘。作为“一大”代表、法律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早年两次东渡日本攻读法律专业,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并在1945年赴旧金山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是“依法治国”的奠基人之一。正是以董必武为代表的革命前辈具有法治思维,在革命及此后新中国的建设中,逐渐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井冈山与苏区的法治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法治的红色基因,延安与西柏坡的法治架构了新中国法治之框架,启示当代法治之路应是一条需要法律思维,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