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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清廉县长” 难掩贪腐“画皮”
 
◎殷晓章

  “会调查出一个清廉的县长”

  郑成芳出生于贵州黔西,为人踏实肯干,从一名普通工作人员逐渐成为单位的骨干。1988年9月至2004年5月,郑成芳历任毕节地委组织部科员、副科级组织干事、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组织科科长。2004年5月,郑成芳升任毕节地区纳雍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后来担任毕节市纳雍县委副书记、纳雍县委副书记兼纳雍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2013年5月担任纳雍县委副书记、县长。

  纳雍县有30平方公里的珍稀植物——珙桐,被国家林业局命名为“中国珙桐之乡”。珙桐树花呈白色,形似鸽子,亦称“鸽子花”。2013年,郑成芳当选纳雍县长后,他急忙将自己网名昵称改为“鸽子花王”。在他心中,他就是纳雍的“王”。纳雍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按照贵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纳雍2017年要实现“减贫摘帽”。可惜的是,纳雍县还没有摘掉“穷帽”,郑成芳却戴上了一顶贪官的帽子。

  2015年11月,郑成芳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1月25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成芳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其被查处之前,毕节市纪委曾收到群众举报,反映他相关问题线索。毕节市纪委领导对郑成芳进行约谈,郑成芳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愿意接受组织的任何调查,我历来追求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直至被立案调查时,他还口口声声对办案人员说:“我到纳雍工作以来,一直是战战兢兢、谨小慎微。组织上要实事求是,我经得起组织的任何调查,相信市纪委会调查出一个清廉的县长。”

  2016年8月初,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称,经查,郑成芳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担任纳雍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郑成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有关规定,经节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毕节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郑成芳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知道当官有多好”

  2004年,郑成芳升任纳雍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刚开始时,他甘于寂寞、不滥交友,也曾坚持原则,拒收礼金。任职一段时间后,逢年过节上门送礼送钱的人越来越多,郑成芳终于第一次收下了礼金。后来,随着贪欲的膨胀,他收的礼金数额也越收越大,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十几万。从2005年到2009年,郑成芳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礼金数百万元。他内心感叹:“不当官,不知道当官有多好啊!”

  郑成芳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2年6月,纳雍县某房地产公司承建县城西综合体项目,为了加快推进项目的征地折迁进度,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多次请分管城镇建设的郑成芳帮忙推进项目拆迁进度,郑成芳一 一落实。另外,经郑成芳打招呼和特别关照,该公司在该项目质押的土地上建小学、幼儿园、医院,公司与政府签订的项目补充协议得到纳雍城规委评审通过并实施。为了感谢郑成芳,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许某3次共送给郑成芳人民币90万元。

  和企业老板打交道,让郑成芳领略了他们一掷千金的豪爽,也让郑成芳从中体验到了权力带给自己的快感和价值。

  2012年9月,纳雍县委、政府将一块70亩的土地交由纳雍经济开发区下属的纳雍县金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开发,金某公司决定合作开发。同年12月,纳雍甲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陈某及袁某多次找到郑成芳,提出欲与金某公司合作开发该块土地,请郑成芳帮忙,承诺项目完工后送给郑成芳500万元作为感谢费。

  面对丰厚的回报,郑成芳自然心动,在他的积极协调下,纳雍甲房地产公司取得了与金某公司对该土地的合作开发权。按纳雍甲房地产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开发结束后,纳雍甲房地产公司给付金某公司1.06亿元。

  在项目实施中,因纳雍甲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陈某、袁某请郑成芳帮忙协调后,金某公司同意纳雍甲房地产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给付金某公司1.06亿元。经郑成芳协调安排,纳雍甲房地产公司以纳雍县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以纳雍县人民医院资产融资,将贷款资金及融资所得部分资金用于纳雍甲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建设。为此,袁某5次共送给郑成芳75万元,该款由郑成芳或通过其妻罗某收取。

  2012年年初,纳雍县工业园区以BT模式招商引资建设15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经郑成芳推荐,纳雍县某环保砖业公司获得该项目的承建权。为感谢郑成芳,谭某共计送给郑成芳66万元。

  2013年,纳雍县招商引进某集团到纳雍经济开发区生产塑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由纳雍县政府平整一块场地给该集团建厂房。为了获得该场地平整工程的承建权,郑成芳的司机孙某请郑成芳帮忙,承诺如果获得该项工程实施,工程完工结算后分一半利润给郑成芳。经郑成芳向金某公司总经理何某等相关人员打招呼,孙某获得该项工程的承建权。工程结束后的2013年12月,孙某在纳雍县信用联社曙光信用社的账户转存100万元在一张银行卡,将该银行卡送给郑成芳,郑成芳称先放在孙某处,以后再说。后郑成芳又叫孙某不要乱动银行卡里的钱。2015年11月,孙某把该卡交到毕节市纪委。

  郑成芳在纳雍任职12年,从县委组织部长到副书记、县长,随着职位的升迁,他手中的权力也越来越大。郑成芳常以推进工作为名搞“一言堂”,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资金调度、人事调整上,除部分给县委主要领导汇报外,几乎没有跟县委常委会汇报过。他觉得这样可以给外界造成自己有魄力、说话做得了主的印象。

  在郑成芳的32起受贿中,有15起是下属为了升迁、工作调动等行贿。郑成芳收受贿金后,对行贿人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支持与关照。行贿者除了科级干部的部分县直部门负责人、乡镇一二把手外,还有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等处级官员。

  2008年至2011年期间,郑成芳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纳雍县副县长郭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郑成芳先后两次收受纳雍县政协副主席、居仁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杨某贿金4万元。

  难逃法网被揭贪腐外衣

  2016年12月29日,毕节市中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成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79.18020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受贿未缴清的赃款人民币107.819794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郑成芳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部分受贿证据不足;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郑成芳的辩解与其上诉理由一致,未提交新的证据,郑成芳的辩护人亦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中,出庭检察员当庭出示了二审期间由侦查机关取证的证人谭某2017年7月3日在其办公室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纳雍县原常务副县长李某2017年7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并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郑成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郑成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根据郑成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的表现,对郑成芳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郑成芳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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