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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残津贴五问
 
◎李德志

  一、在职伤残津贴如何确定

  【问】

  一员工1998年因工受伤,当时月基本工资225元。2009年鉴定伤残等级为5级。目前该员工月工资收入约3000元。因伤痛折磨和年龄增长,单位拟安排该员工离岗休养,但对如何确定其离岗后的待遇问题,目前存在着三种看法:

  第一种计算方法:以该员工受伤时工资为基数确定伤残津贴,再加上受伤当年到离岗时的历年伤残津贴调整额确定,即其离岗后的工伤津贴为225×70%+730(历年工伤津贴调整额)=887.5元。

  第二种计算方法:以该员工离岗前的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确定,即其离岗后的伤残津贴为2540元(2016年湖南在岗平均工资)×60%×70%=1066.8元。

  第三种计算方法:以该员工离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即其离岗后的伤残津贴为3000×70%=2100元。

  请问,如该员工离岗休养,其工伤津贴究竟该怎样确定?

  【答】

  《工伤保险条例》对这个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对本例来说,受伤(1998年)前不存在缴费工资,而且1998年的工资标准过于久远,不适宜作为基数。

  2009年鉴定出5级伤残时的工资是可以考虑作为计算基数的。估算其与第三种方案较为接近。

  在职伤残津贴是在职工资的模式,以本人在职时的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是可行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第三种方案具有合理性。基于此,我们推荐第三种方案。

  二、按何种工资标准计发伤残津贴

  【问】

  职工2015年7月12日受伤,2016年3月25日鉴定为4级伤残。该职工受伤前是煤矿的井下测量工,当时矿上开不出工资,2014年全年每个月只发200~300元的生活费,而当时的档案工资(应得工资)每个月近600元。单位当时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确定伤残等级后,单位按实际发放的生活费计发该职工伤残津贴。请问,单位如此计算伤残津贴是否合法?该职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发伤残津贴,并按照拖欠工资责任要求单位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级伤残是以本人工资的75%计算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本人缴费工资一般是指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这里的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应当得到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少发、欠发工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以该违法后果作为缴费工资或伤残津贴计发基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欠发工资会少缴费,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要少许多,谁还会依法发放工资呢?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应按应发工资确定(社保机构在理论上即以应发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用人单位未缴费时也应以应发工资计发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实发工资尤其是少发工资后的实发工资(生活费)计发伤残津贴是不合法的。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除应当补发相应工资以外,还应当支付相当拖欠工资额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伤残津贴是工资的替代,虽然就保障生活的本质而言,与工资是相同的,但其法律性质并不相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伤残津贴,要求按照拖欠工资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未及时支付伤残津贴,应当赔偿工伤职工的利息损失(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三、伤残津贴是否随工资增长而调整

  【问】

  一名工伤职工,2015年发生的工伤,为6级伤残,不工作,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今年企业给职工普遍增加了工资,该工伤职工也要求按照工资增长比例给其提高伤残津贴。由于在岗职工增加工资中有一块是绩效工资,该工伤职工不在岗不应当享受绩效工资。是否给其调整伤残津贴以及如何调整?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6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这是伤残津贴初次确定的标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此,6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应当由统筹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决定进行调整,企业只负责执行。在此意义上,该工伤职工要求由企业决定给其调整伤残津贴,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没有适时调整伤残津贴,如几年才调整一次,而且幅度较小,相反,企业效益好每年都调整工资,且调整幅度较大,这会导致工伤职工收入的实质性降低。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我们希望企业能本着公平和人道的原则,适当自行调整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另一方面,也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制定更完善、更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制度。

  四、伤残津贴缴纳社保费后低于最低工资怎么办

  【问】

  有一职工,工伤伤残4级,已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请问,他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他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养老保险费缴纳下限,如果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如果从伤残津贴中扣减养老保险费,则其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怎么办?如果伤残津贴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而其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单位无法强制他缴纳)?

  【答】

  工伤1~4级人员应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主要由地方确定,通行做法是要缴纳,以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退休后的待遇。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当伤残津贴低于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下限时,应当以后者为缴费基数。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应从伤残津贴中扣减,扣减后,如果工伤职工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当由社保机构(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向工伤职工发放伤残津贴时,最好直接由社保机构扣减个人应缴纳的相应社保费用,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这样可以避免很多法律上的纠纷,但最好应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具体规定。如果社保机构(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职工全额发放了伤残津贴,只能由用人单位动员职工将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缴至单位,如果工伤职工拒绝缴纳,将很难处理。

  五、工伤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如何享受伤残津贴

  【问】

  单位一职工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4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每月786元。2014年7月到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为598元,单位每月再向其发放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2015、2016年两次调整养老金,因伤残津贴没有调整,单位补贴的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随着养老金的增长逐渐减少。个人要求应在伤残津贴786元的基础上调整养老金,而不是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调整退休金,即单位补贴的差额不应减少。请问其要求是否合法?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由于养老金和伤残津贴均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而目前两者的调整时间、调整幅度等都不一样,如果采用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作为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补贴的标准,则这个标准将是变动的,这不仅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理论上也缺乏充分的依据。由于目前这一问题尚缺乏明确的规定,鉴于养老金和伤残津贴属于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其差异性决定了两者的调整幅度难以统一,我们倾向于认为,伤残津贴与养老金的“差额”系指领取养老金前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已经调整过的,为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与首次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该差额确定后,无论伤残津贴或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不再变动。当然这还需要有关部门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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