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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物权法解读(一)
 
◎李德勇

  一、电视机不幸遭雷击,谁来负责?

  【案例】

  陈大姐家新买了台电视,原来的那台电视机便闲置下来,陈大姐好心把自己家那台旧电视机借给了经济窘迫的邻居老赵。老赵在使用了一个多月后觉得这台电视机虽然旧了点,但质量还算不错,于是主动向陈大姐提出买下这台电视机。陈大姐同意了,但是提出双方应下个月初一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还没来得及签,谁知天降暴雨,老赵借来的电视机不幸被雷击中。第二天,老赵便发现该电视机已经严重毁损,于是通知了陈大姐。但是陈大姐却声称,该电视机一直都在老赵手上,应该由老赵负责电视机的损失,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先借后卖”或者“先租后卖”的例子,由于买受人在成为所有人之前已经占有该物一段时间了,所以,像上面情景中的老赵这种买受人什么时候才能成为真正的所有人,便成为一个让人费解而又至关重要的问题。“先借后卖”物权究竟何时转移呢?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先借后卖”所有权应该自法律行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自陈大姐与老赵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时,该电视机才归老赵所有。

  既然陈大姐与老赵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时,电视机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那么接踵而至的问题是,什么时候合同才正式生效呢?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由此可见,在开篇的情景中,下个月初一,即约定的正式签订买卖合同之时为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之时,也是该电视机真正属于老赵的时间。

  那么,对于电视机被雷击中而损毁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呢?在弄清楚了电视机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的时间后,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下个月初一才是买卖合同正式生效的时候,而在简易交付中买卖合同的生效是视为交付的。因此,在此之前,陈大姐是不容置疑的所有者,当然应该由她来承担电视机遭电击这个意外事件。

  因此,在开篇的情景中,陈大姐先将自己家的电视机借给老赵,而后老赵又提出买下这台电视机,由于电视机一直都是在老赵的手中,所以很难以电视机的交付标准来判断它什么时候归老赵所有。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定下个月初一,即双方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的日期为所有权转让的临界点,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电视机还是归陈大姐所有,只不过是老赵借用而占有罢了。同时,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地推定应由陈大姐承担电视机遭电击这个意外事件,她所声称的电视机一直都在老赵手上而拒绝负责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也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二、母子俩的汽车撞伤他人,谁来支付医疗费?

  【案例】

  去年,某市的老刘因病去世,死后留有一辆汽车。而老刘的妻子王阿姨和儿子小刘母子一向不和,在老刘去世后不久,便开始分割遗产,双方约定该汽车百分之四十的产权归王阿姨,百分之六十的份额归小刘。后来,母亲王阿姨考虑到小刘刚刚下岗,于是同意该汽车归小刘用来开出租谋生计。而小刘开出租却不尽心,经常酗酒、赌博,上个月,小刘酒后驾车,将行人李女士撞伤,李女士住院共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事后,李女士要求王阿姨、小刘母子承担全部的医药费,而王阿姨却认为该事故是儿子小刘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时间,三方争执不下,只得闹上了法庭。

  【解答】

  我们经常会发现这么一个规律,当某件东西归一个人所有时,物权的归属非常明晰,但是,随着所有者人数的增长,纠纷的发生率也会日趋攀升,为什么会这样呢?究其根源,还在于在共有的情况下,权利义务关系会相对复杂,所以人们之间也容易产生矛盾和争执。那么,物权法上对“共有”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五条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上的按份共有,顾名思义,是指共有人按照协议所签订的份额,对自己的那部分份额拥有产权,例如张三出资3000元,李四出资2000元合伙买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经营,那么二人享有的价值份额是3:2,即他们只能按照份额对整匹马享有权利,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如分担饲养费;而共同共有,则是指所有共有人对产权都拥有产权,但是共有人不能私自处置共有物,必须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典型的共同共有,包括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等。而且值得读者注意的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划分并非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可以相互转化。比如在此情景中,老刘去世后留给王阿姨和小刘的汽车应当是归二人共同共有的。但是,他们在老刘去世不久便将汽车的产权进行了分割,即该汽车百分之四十的产权归王阿姨,百分之六十的产权归小刘,因此自从遗产分割之后,该汽车就由共同共有变成了按份共有。

  将“共有”划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什么意义吗?两者究竟区别何在?

  首先,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分割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

  其次,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比方说按份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而共同共有人如果进行抵押的话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最后,在对外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例如,可分割的共有物的交付义务,共有人只就自己的应有部分的比例对第三人负责。如果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则共有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等。而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则不存在按份负责之说,应当一律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小刘酒后将李女士撞伤,侵犯了李女士的身体健康权,由于这个责任是不可分的,王阿姨和小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该只由肇事者小刘一人承担责任。

  看来,王阿姨的理由只能算作推脱责任的“借口”了。在开篇的情景中,作为遗产的汽车本应归继承人共同共有,但由于王阿姨和小刘在老刘去世后对汽车的所有权做出了具体的约定,由此可知汽车归二人按份共有。而对于小刘酒后驾车撞伤行人李女士,虽然事故是由小刘一人造成的,但由于该汽车是由王阿姨和小刘按份共有,而且责任并不可分,因此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李女士可以要求王阿姨和小刘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担责任的一方可在履行义务后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三、卖小牛的钱应归谁所有?

  【案例】

  去年年初,小刘与邻村养牛专业户老谢商量,准备从他那儿买一头母牛,并且预付了定金。由于自己要出外打工,小刘请求老谢允许他将牛放在老谢家里饲养几个月,待自己回来之后再牵走,老谢欣然答应。由于有丰富的养牛经验,再加上精心的照料,母牛配种成功怀上了小牛,老谢因此获得了1000元的收益。到了年底,小刘打工回来后,听说自己买的母牛生了小牛,便去找老谢索要卖小牛的钱。但老谢认为是自己的精心照料和饲养才使母牛怀上了小牛的,因此拒绝还钱,而小刘认为他和老谢已经商量好了要买牛,并预付了定金,他理应获得该项收益,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

  【解答】

  生活中,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以来是处理民事争议的难点之一。像上述情景的小刘和与老谢,双方对小牛的收益,争执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谁有权享有卖小牛的收益呢?物权法的出台为我们解决孳息的归属问题指明了方向。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小刘虽然支付了定金,但是由于双方还未交付母牛,母牛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而双方事先又没有约定孳息的归属,所以小牛作为母牛的孳息应当归母牛的所有人,老谢可以享有出售小牛的收益。

  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根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对于孳息的归属问题,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孳息的归属首先应遵从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其中天然孳息应该由所有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按交易习惯取得。我们可以明确,母牛生下的小牛犊属于天然孳息,应该由所有权人取得,也就是说,谁拥有母牛谁就拥有小牛的所有权。

  为什么小牛应归母牛的所有人所有呢?这个问题很容易理解,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是因为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孳息作为原物产生的收益,理应归原物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只要确定了原物的所有人,就可确定孳息的所有人。因此只要我们确定了母牛的所有人,就可以知道应该由谁享有卖小牛的收益,说到这里,本案的重点就变成了确定母牛的所有权。

  回到开篇的情景,解决小牛收益的纠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母牛还未交付到小刘手中,所有权还未转移,老谢仍然享有母牛的所有权,也当然可以享有小牛的收益。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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