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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人大如何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
 
◎谢占芳 封彦举

  人大是立法机关,虽然县(区)级人大没有立法权,但是县(区)级人大仍然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县(区)级人大要在自身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工作中体现法治,做好基层法治建设的表率,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一、基层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

  基层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司法改革等工作的开展,我国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信访不信法”局面初步扭转,“执行难”问题开始得到解决。综合起来看,基层在法治建设方面主要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

  1.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加强,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过十三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政府职能不断优化,违法违规办事逐渐减少;行政效能不断增强,庸政懒政现象得到改变;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暴力执法、甚至违法情况减少;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加强,政府决策不断科学化、民主化,行政事务逐步公开,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2.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提高。开展送法下乡、法制讲座、以案释法、法制文艺、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便民卡等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农户,创建普法大院、普法示范村(社区)。以宪法为核心,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为重点的一系列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提高。

  3.基层法治不断加强,村民自治不断规范。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选举,依法管理在基层逐步得到规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制定了各自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建立健全了民主决策、民主评议和村务公开等制度,促进了村级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各种事务的能力明显提高。

  4.法律服务不断增强,社会秩序不断好转。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法庭、检察室、各类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健全完善,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正在逐步改变,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级上访、群访、闹访逐步下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不断完善、平安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有效促进和保障了基层社会稳定,促使社会秩序不断好转。

  二、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治化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真正实现法治化还任重道远,在决策规则执行、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议事决策规则执行还需加强。议事决策规则制度详细规定了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时效等内容,但是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领导直接拍板决定,未严格按照议事决策规则执行的现象。

  2.宣传教育不到位,法治意识不强。一是宣传教育不到位。一方面是农村村民知识文化水平不高,普法学法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是法治宣传教育流于形式,往往弄几张展板、发几张宣传单就算是法律宣传。二是法治意识不强。一方面是群众法治意识不强,用法意愿需提高,政府往往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采取息事宁人态度处理问题,导致恶性循环,影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另一方面是有些基层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素质低,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学法、不懂法现象。

  3.用法成本高,耗时长,成效慢。一是法律程序多、耗时长、费用高,群众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形成“有法难用”的困局。法律执行难度大、部分案件存在法律不公现象,降低了法律权威。二是诉讼费用高,有的群众存在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心理,不愿意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有些部门、乡镇、村干部不注重用法,而是以人情关系处理社会事务,以私下的经济利益抹平问题,使得群众对法律的公平性存疑虑。

  4.法制机构不健全。部分执法单位、乡镇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科室,没有专门人员负责法治建设工作,而法治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全面的工作,单靠司法所承担不起法治建设工作的职责,导致基层法治建设工作容易形成走过场、流于形式。

  5.部分乡镇、村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一是部分镇(街)、村(居)干部对开展法治建设工作认识不够深,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存在偏差。有的同志包括少数领导干部认为:法治建设是司法部门的事情,与镇(街)、村(居)级组织没有多大关系。二是一些村(居)在抓整体工作中统筹协调做得不到位,导致民主法治示范创建工作陷入拖延、滞后状况。

  三、基层人大在法治建设中应该发挥的作用

  县(区)级人大处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基层,离老百姓近,了解老百姓所思、所想、所盼,可以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县(区)级人大在法治建设中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切实贯彻执行好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和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神圣职责,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用自身不懈努力和出色的工作努力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1.做好“法”的文章。县(区)级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都离不开法律法规,主要是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监督法,还包括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县(区)级人大应当通过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决议、决定以及相关制度来推动工作,如制定有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等。

  2.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做好法治宣传。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作用,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过程中加强对法治的宣传引导,一名代表就应当是一名法治的宣传者。一是加强代表的法律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代表的法律素质,让代表及时了解法治建设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增强对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的分析能力,利用“代表之家(站)”平台发挥联系群众、倾听意见、监督工作效果;二是县(区)级人大工作机关及人大代表要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基层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及人大代表,自觉学法、带头守法、坚定护法,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履职所需。

  3.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建设法治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县(区)人大应积极履职,深入推进本区域法治建设,保障区域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一,严格监督执法司法活动。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问题明确监督议题。选题应该“少而精、议而深”,力求每项监督议题都能保证效果。第二,完善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在提高监督实效上下功夫,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行政权和司法权正确行使、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第三,监督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实体合法而轻程序合法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要通过有效监督,促使监督对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促使各项法律法规在各个部门中得到有效落实,提高行政效率,取得工作实效。

  4.推动全民普法活动深入开展。县(区)级人大要认真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法治宣传工作深入开展。首先人大要监督政府明确各普法单位的职责任务,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工作指导,落实经费投入,确保普法体制机制顺畅。其次监督好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常用法律法规的学习工作,保证公务人员依法行政,避免不公、错误、违法,避免推诿、拖延现象。再次,要重视监督对普通公民尤其是农村群众的普法学法知法的工作。督促普法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采用法律电影、农村广播实际案例、村民会议案例分析、以案释法等各种有效形式提高普法工作质量,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丰富的案例寓教于乐地传播法律知识,力求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

  县(区)级人大只有依法监督,据实监督,积极监督,有效监督,才能认真严格履职,才能维护群众权益,才能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加快依法治理本区域的进程。(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大常委会)

栏目责编: 马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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