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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局长落马记
 
◎郭红敏

  替河南人民守好粮仓大门

  2011年9月25日下午,河南省委组织部召开河南省粮食局处级干部会议,宣布苗永清任河南省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苗永清,河北魏县人,历任中国抽纱进出口河南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河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2001年3月任河南省外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03年11月任河南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苗永清履新河南省粮食局时,河南省粮食系统因腐败窝案,人心不稳,风声鹤唳。彼时,苗永清曾被上级组织和系统干部职工寄予厚望。

  在2011年9月25日下午河南省委组织部召开的河南省粮食局处级干部会议上,河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宗义要求新一届领导班子及全体干部职工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讲党性,加强党性修养,自觉维护团结,树立良好风气,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廉洁自律,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苗永清在会上表示,要认真汲取教训,认真反思河南省粮食局在廉洁自律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自身做起,守住底线、把住小节,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省局的大事要事和各项工作;要扎实工作,管好粮食流通领域,推进粮食工作改革发展稳定,替河南省委省政府、替河南人民守好粮仓大门,努力培养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队伍。

  2012年10月11日下午,苗永清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新提拔的9名处级干部进行了任前集体廉政谈话。表情严肃的苗永清告诫大家:正确行使权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自身修养,保持高尚情操。

  2014年年初,河南省粮食局在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制度,局直各单位推荐产生一名政治坚强、作风过硬、沟通协调能力强的党员干部,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2014年9月25日,河南省纪委发布消息称,河南省粮食局局长苗永清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河南省粮食局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担任副厅长时开始受贿

  苗永清受贿共11起,其中大部分受贿事实发生在他担任河南省商务厅副厅长期间。

  河南高度重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又称广交会)参展工作,河南交易团不仅优化了参展商结构,丰富了参展样品,还增加了特装展位。2006年秋季,河南团共有181家企业参展,其中,第一期123家,第二期81家,两期都参展的企业27家。参展企业中,流通企业58家,非流通企业123家,民营企业87家。参展商品涉及纺织服装、医药保健、礼品、日用消费品、工业类商品五大类商品,货值5.2亿美元。为配合百届庆典活动,感谢广交会多年来对河南外经贸的支持,河南省向大会赠送了具有浓郁河南文化特色的礼品,以及著名书法家书写的“百届辉煌”书法作品。筹备期间,在线广交会发表了苗永清团长的专访文章,广交会会刊也集中推介了河南40家出口名牌企业。

  一些企业为参加广交会,获得好的展位,纷纷向苗永清行贿。

  2005年上半年,苗永清利用职务便利,为郑州某电子公司获得2005年广交会展位提供帮助,于2006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送给的感谢费5万元。2006年上半年,苗永清为河南某公司获得广交会展位提供帮助,于2007年至2014年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送给的现金共计12万元。2006年上半年,苗永清为河南甲公司获得广交会展位提供帮助,于2006年至2014年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卢某及卢甲送给的现金共计17万元。2007年上半年,苗永清为河南省某印刷公司增加广交会展位提供帮助,于2007年春季广交会后和2008年8月份,分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荣某送给的现金共计7万元。2007年下半年,苗永清为李某、周某以河南乙业公司名义竞标河南省商务厅所属河南省外贸包装材料二厂整体出让提供帮助,并于中标后收受李某通过洪某送给的现金20万元。

  河南省某食业公司屠宰4500万只肉鸡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为获取河南省商务厅国家出口企业外贸项目扶持资金150万元,在苗永清的帮助下,河南省财政厅、商务厅下发关于拨付2007年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通知,2007年12月24日该公司收到财政拨付150万元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2007年下半年,苗永清收受该公司总裁王乙现金10万元人民币,并在2007年至2014年的春节、中秋节,先后多次收受王乙现金共计10.5万元。

  2010年,按照河南省国资委《关于提请研究加快推进省直单位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请示》,河南省商务厅报送了《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请示》。按照要求,河南省商务厅将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等下属企业组建为河南商贸集团整体移交给河南省国资委。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为了继续留在河南省商务厅体制内,向河南省商务厅呈送了《关于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直属河南省商务厅管理继续履行上海招商联络处职能的请示报告》。2010年至2011年,苗永清接受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董事长常某的请托,协调让常某和其所在公司不并入河南商贸集团,继续由河南省商务厅管理。后来,河南省商务厅形成了关于同意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留在商务厅的党组会议纪要。在此期间,苗永清让常某个人出资24万元人民币给自己装修房屋。

  2004年至2011年年底,苗永清利用担任河南省商务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司某担任河南粮食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其所在公司获取财政补贴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司某送给的现金54万元人民币、购物卡6.5万元、3000欧元、5000美元。2011年年底至2014年,苗永清利用担任河南省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司某所在的公司获取财政补贴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司某送给的现金3万元人民币、购物卡4万元、3000美元。

  2004年至2011年年底,苗永清利用担任河南省商务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南丙公司获取财政补贴及业务开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毕某现金18万元人民币、3万元购物卡、9000美元;2011年年底至2014年,苗永清利用担任河南省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毕某外甥安排工作及河南丙公司出口退税、拓展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毕某现金14万元人民币。期间,苗永清曾退给毕某6万元。

  情妇与局长合伙受贿获刑

  2016年8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郭某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认定,苗永清与郭某是情人关系。出生于1956年的郭某,自从傍上苗永清这棵大树后,开始利用情夫的权力,为自己攫取财富。

  2011年8月9日,郭某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河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写字楼,购房款合计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书》。2013年3月,郭某欲撤销该认购协议,多次要求该公司退回其100万元的购房款,遭到公司拒绝。郭某一看,靠自己出面难要回购房款,就将此事告知了苗永清。

  2013年4月份,郭某从苗永清处得知,河南省粮食局机关服务中心欲购置经营性固定资产,郭某便向苗永清提出让河南省粮食局机关服务中心购买河南某置业公司的写字楼,以便该公司将其100万元购房款退回,并多退利息。郭某积极主动与河南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以从中促成河南省粮食机关服务中心购买该公司一层写字楼为条件,要求公司将其100万元购房款以180万元退还,并且按照河南省粮食机关服务中心购房面积每平米1000元的价格提成。河南某置业公司同意郭某提出的要求后,郭某将其与该公司谈妥的事宜告知了苗永清。

  苗永清一听,郭某安排得井井有条,既能要回购房款,又能让郭某从中获利,苗永清为郭某大开绿灯。

  后来,在苗永清对河南省粮食局机关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进行干预、暗示,于2014年3月14日促成了河南省粮食局机关服务中心购置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2415.12平方米的写字楼。按照约定,2014年3月18日,该公司向郭某支付提成款241.5万元。2014年5月5日该公司在退还给郭某100万元购房款外又多向她支付了80万元。期间,郭某又以促成购房事宜产生费用为由在该公司报销1万元。

  因涉嫌犯受贿罪,郭某于2014年12月26日被河南省新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5年1月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2016年4月29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郭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2016年7月2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600多万获刑10年半

  2014年12月24日,苗永清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2015年2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苗永清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指定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并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1月26日,苗永清受贿一案,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苗永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苗永清犯罪所得人民币566.8万元、购物卡13.5万元、美元17000元、欧元3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苗永清上诉称:原判认定的自己部分受贿事实中,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家企业获得广交会展位提供帮助;河南省粮食局购买河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写字楼系由单位开会决定,自己并未作引导性发言,并非自己决定;自己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应构成自首;自己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重大线索,应认定构成重大立功等。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苗永清利用其担任河南省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操纵其单位购买河南某置业公司的写字楼,其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犯罪构成,且在该起受贿中苗永清起主要作用。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苗永清及其辩护人所提“苗永清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重大线索,应认定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苗永清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故依法不能认定苗永清构成立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苗永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苗永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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