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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赵云霞

  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工作,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河北省作为全国首开大陆社区矫正先河的地区,在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过程中,积极总结经验,理顺各种工作关系,深入探索科学的矫正方法,建立了一套比较科学和完整的社区矫正工作接收、管理、帮教、考核、奖惩等工作规程,使河北省的社区矫正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然而,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与制度下,河北省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还面临着许多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例如:社区矫正工作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质保障程度低,人员不足,机制不畅,观念阻碍等,所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成效。分析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现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解除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现实困惑,是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涉嫌盗窃的未成年人下达了一个“社会服务令”,指令其到长安区某居委会提供两个月的无薪社会服务。鉴于在两个月的社会服务中的悔改表现,长安区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被认为是大陆地区的第一例社区矫正。2005年随着两院两部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河北省作为第二批社区矫正的试点正式开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的工作格局。同年,河北省确定了石家庄、邯郸等11个设区市的12个地区作为全省首批试点单位,到2008年为止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已扩大到110个地区。期间,河北省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机构,不仅对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而且还建章立制,加强宣传教育,使得河北省的社区矫正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特别是近些年河北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科学而规范,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曾多次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的充分肯定。实践表明,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河北省的社区矫正工作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1、由于社区矫正在国家的刑罚体系中地位还不高,宣传力度不大,造成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

  一方面,老百姓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认知度不高。虽然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之初也组织了专门力量进行了宣传,但宣传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大多数人都不了解社区矫正的内容,即便有的知道一点但也知之甚少。全省范围内除秦皇岛北戴河外,其他地区社会力量参与的深度还不够,因此很难在这些地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制度推行受阻与老百姓的重刑思想有关,广大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看法也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行观念落后、方法简单、对罪犯管理缺乏人道主义思想的现象,甚至有些地区的领导对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导致各部门协调不畅。

  2、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

  (1)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开和社区服刑人员的不断增加,河北省社区矫正专业队伍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为人员严重不足、缺乏专职矫正人员等情况,一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就成了一种文字形式的矫正,教育矫正工作大打折扣。此外,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性很强,要求矫正人员不仅要熟悉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还要具备社会管理、心理矫治等多种业务专长。而现实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学历普遍偏低,所学专业也是多种多样,但学社会学、心理学的人数较少,社区矫正专业毕业的几乎没有,因此矫正工作只能停留在事务性的工作层面而无法深入下去,直接影响了矫正工作目标的实现。

  (2)社会志愿者缺乏,服务内容单一。社区矫正工作是需要全社会力量来参与的一项工作,从现实情况来看,社会力量的参与还远远不够,尤其是社会志愿者的参与程度相对较少。造成社会志愿者人员队伍缺乏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地的资金、资源欠缺的客观原因,另一方面也有老百姓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和认知度不高,担心如果让服刑人员在社区中服刑会增加社区不安全因素而不愿意为其提供服务的主观原因。除此而外,志愿者服务还存在着服务内容单一、专业性不强等问题,缺乏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长期化、制度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服务。

  3、社区矫正的资金保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许多地区存在社区矫正的资金投入过少的问题。有些地区的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任务后,虽然行政经费有所增加,但这些经费很大部分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真正能够用于社区矫正业务的经费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工作人员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走访等活动的费用支出都没有办法解决,更谈不上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心理矫正。社区矫正往往都是个案矫正,每个矫正对象应当有专属于自己的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没有经费投入,就无法保证这些矫正方案的有效实施。

  4、各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协调不畅。

  河北省自实施社区矫正以来,分别成立了省、市、县、乡四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全省推行乡镇司法所由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管理、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然而,由于经费、办公地点、业务范围的界定等原因,司法所虽然实现了垂直管理,但在理顺各种管理关系时却困难重重,还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垂直管理。另外,由于社区矫正目前还处于试行阶段,当前基层事多人少,各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的协同配合。例如在对社区矫正的罪犯的执行中,有的地方建立了考察档案,但没有成立考察组织和帮教组织;有的地方成立了考察组织和帮教组织,但是只停留在书面上,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没有做到月见面、季考核;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大,户籍管理滞后,很多地区造成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人户分离”,出现了漏管、脱管等现象。

  5、个案矫正方式没有特色,缺乏有针对性的个案矫正模式。

  由于每个矫正对象的性格不同,犯罪动机不同,所犯罪行不同,人身危险性不同等,决定了社区矫正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应当有不同的个案矫正方式,而不是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社区矫正应将矫正重点放在个案矫正上,这样既符合符合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也符合社区矫正的根本宗旨。目前,虽然对社区矫正对象都建立了个人档案,实现了一人一档,但还不具备真正意义上带有专业性质的个案矫正方案,并且矫正的内容也都大同小异。这就使得目前社区矫正的内容缺乏针对性,矫正的效果也不理想。

  三、完善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1、继续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等方面的知识,也涉及到公、检、法、司等多个相关部门。各地政府首先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动员、组织、整合、利用一切社会力量和资源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扩大宣传力度,增加群众的认同度,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除此而外,各地还应积极招募社会志愿者,特别是律师、心理咨询师、高校教师、法律工作者、专家等带有专业特长和技术的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同时通过宣传,还能够改变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在认识上的误区,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增强社区矫正的效果,加速其再社会化的进程。这方面可以借鉴上海和北京等地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河北省实际的社区矫正新方法和新路子。

  2、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

  按照“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尽快建设一支具备执法资格和较高专业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可以在高校中开设相应的专业课程,为社区矫正工作培养人才,充实基层社区矫正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司法行政机关在招录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时也应优先考虑招录社区矫正专业的毕业生;制定全省政法干警招录计划时应考虑招录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专业学员进行定向培养,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另外,还应加大社区矫正专业的培训力度,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技能。

  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要具有矫正育人、尊重人权、公平正义的理念,还要为矫正对象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等,消除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结构、修正矫正对象的行为模式,使之适应社会,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这些工作的完成,不仅要依靠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还应当大量吸收离退休人员、教师和大学生以及矫治对象的家人、亲友、其原所在单位的同事等加入志愿者队伍中,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为矫治对象提供物质支持及理解关心的情感支持,促进矫治对象的社会回归进程。

  3、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投入。

  目前河北省在社区矫正资金投入上因地区不同差别较大。在领导重视经济又较发达的地区,社区矫正经费就相对充足一些,相反社区矫正的经费就相对不足。但就全省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仍存在社区矫正经费不足的问题。许多地方司法所的建设达不到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的建设标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走访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心理矫正等活动过程中所需的经费还严重不足。“两院两部”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对此,应应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来应对社区矫正资金紧张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另一方面还应该鼓励和接受民间捐赠,应该明确捐赠数额达到一定数量后,捐赠者在企业经营等活动中可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等。

  4、完善和理顺各部门之间协调机制。

  明确社区矫正主体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需要进行审前调查的应及时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应及时进行裁决。不仅如此,法院对新判处、裁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要保证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宣告及时到位;二要保证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到位;三要保证社区服刑人员到矫正机构报到;四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准确到位;五要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刑罚依法执行到位。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环节应加强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情况,同时负责对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监管执行单位不断完善监督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实施。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进行处理。总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加强协作,建立起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各有关方面广泛支持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

  5、积极推进个案矫正工作模式。

  个案矫正工作模式是基于刑事个别化原则,按照矫正对象不同特点、不同犯因、不同性格、不同需求等情况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治疗、干预和教育,它是利用科学程序和方法对矫正对象采取的一种个体化的矫正措施。个案矫正的工作模式就是个案社会工作方法,它有自身的任务特点和要求。在个案矫正方案的制定中,首先要求对具体的矫正对象进行个人、环境等层面的资料收集,然后对这些矫正对象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继而对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从而制定出符合各矫正对象实际情况的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制定后,还要随着社区服刑人员在不同的矫正阶段产生的问题进行不断地修正和调整;最后,对于不同的矫正方案在实施后还要进行矫正评估,以检查矫正活动的效果。这种一对一的提供给矫正对象所需要帮助的方式,真正做到了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提高了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应大力推行个案矫正工作模式,在个案矫正的基础上,根据河北省的经济、政治、文化、人口素质和社会发展状况等,逐步形成具有河北特色的符合法律、内涵丰富、效果明显、操作性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作者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栏目责编: 马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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