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8年第11期(总第275期)->法治锐评->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王传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所谓“法治思维”,是指领导干部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培育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领导干部自身的追求与修炼,也需要组织的教育和培养,还需要社会的监督与约束。无论是自我生成,还是组织培养、社会监督,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治作为一种国家的治理方式,其中蕴涵有良法之治、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取向。因此领导干部要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之内,按照法律的程序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坚决屏除人治的思想。领导干部信仰法律,就是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要把法律的禁止视为雷池和深渊,不越一步,真正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领导干部信仰法律,必须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法治思维强调人信仰的是法律规定中蕴藏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它要求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做任何事情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去思考,要把思维方式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把法律意识贯穿到思维方式之中,把各项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作出每一项决策,不仅要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还要考虑法律效果。要牢记行政均衡原则,即要协调均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在实施行政裁量时,必须考虑各种因素和各方面的诉求,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作出最佳的选择判断。既要均衡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也要均衡公共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在注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注意行政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手段等的合理性。

  三是树立学以致用的理念。领导干部必须养成“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政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靠法”的习惯,注意培养和提高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能力。既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又要毫不动摇地强化程序公正的保障作用;既要有效遏制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现象,又要坚决纠正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除程序公正的做法;既要严格依法,遵循法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又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尽可能使决策结果契合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

  四是树立权力有限的理念。权力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受限制是其根本内涵。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对于履行好岗位职责和促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无限制的、被滥用的公权力,有悖于宪政原则和法治精神,有损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势必导致对私权利的恣意侵犯。

  五是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要求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的领导干部,在作出一项决策的时候必须给予相对方充足的参与机会。要通过公正地作出决定建立一种法律文化。在这种文化中,人们会感到恪守法律是个人的责任。这样一种自我管理的社会是基于人们对守法的责任与义务的理解和人们遵循自己的道德价值观的意愿。建立和维系这样一种社会的关键是权力行使者使用公正的程序。 只有从思想上充实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才能让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当一名懂法、守法、用法的公仆。

栏目责编: 白玲岩
投稿邮箱: bly@hbrd.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