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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伤幼童责在哪方?
 
◎郑法
四岁幼童与奶奶一起到养殖场看鸭子,不想却被养殖场里的一条大狼狗扑倒咬伤,最终造成幼童意外死亡。到底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幼童父母和养殖场主人为此起了纠纷——

  被狗咬伤意外身亡

  2015年8月17日早晨,河南省中牟县某村年仅4岁的王小明和奶奶一起吃过早饭后,走出家门散步。

  乡村的空气洁净而清新,乡野的环境给人一种赏心悦目的感觉。走出不远,王小明突然对奶奶说:“奶奶,俺叔爷(称谓,祖父的兄弟)王超峰的养殖场里养了几只小鸭子,我想去看看!”

  奶奶毫不犹豫答应了。可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这次要去的地方,对于小明来说是一条充满危险的不归路。

  奶奶带着王小明来到王超峰的养殖场大门前,随手一推,虚掩的大门便开了。正当两人刚要进入大门时,一条凶恶的大狼狗突然从门缝处扑向王小明,将毫无还手之力的小明扑倒在地后,张开大口持续撕咬。

  看到小明被咬得嘴唇发紫,奶奶极度恐慌,被这惨烈的一幕吓哭了。小明因剧痛引发的哭叫声惊动了养殖场的主人。当王超峰的妻子李庆华跑到现场看到王小明臀部被狼狗撕咬过的伤口时,内心也非常紧张。于是,她便赶紧协助小明的奶奶将小明紧急送到最近的乡卫生院注射了狂犬疫苗,便各自回家了。

  “这个畜生真不听话,总给咱家惹事。”面对这一突发状况,王超峰夫妇在埋怨的同时,也深知“责任难逃”,当场答应小明的奶奶,承担小明的医药费。

  原本以为王小明只是受了一点皮外伤,打过狂犬疫苗后过两天也就恢复了!谁知道当天下午3时左右,王小明突然不会说话并开始昏迷。见此情景,王小明的奶奶着急了。她深知自己处理不了这件事,于是就连忙打电话让在外地打工的儿子王大强、儿媳宋玉红回家。

  心急火燎的王大强和宋玉红夫妇到家后,再次带王小明到乡卫生院医治。医生建议把孩子马上送到医疗条件更好的港区医院治疗,于是,王大强夫妇便将儿子送到在当地有点名气的港区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由于病情严重,当日晚20时,王小明被转入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其左侧臀部可见一处2厘米长的新鲜伤口,已结痂。入院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前交通动脉瘤。

  拿到诊疗报告单后,王大强感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一家人商议后,向医生要求:自愿出院,转院治疗。医生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显示:王小明蛛网膜下腔出血;前交通动脉瘤。急性咽峡炎。出院医嘱:病情危重,建议手术治疗。

  在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后,医生确诊王小明为脑出血。更为可悲的是,2015年8月24日,小明终因治疗无效死亡。

  “当时养殖场也去人了,承认了狗咬伤了小明,还说了赔偿的事。考虑到两家是亲戚关系,我说孩子要是没事就好,不要赔偿。但没想到事情会是这样。”小明的奶奶后悔不迭。

  反目成仇提起诉讼

  因王小明的意外死亡,王大强与王超峰瞬间反目成仇,互相指责对方。在难以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的情况下,王大强夫妇将“肇事者”王超峰夫妇告到中牟县人民法院,索要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5万余元。

  2015年11月6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法庭上,王小明是不是被养殖场饲养的狗咬伤致死成了法庭争议的最大焦点。

  原告王大强夫妇认为,虽然本案“罪魁祸首”是狼狗,而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王小明的意外身亡,是王超峰家的狼狗将王小明咬伤所致。王超峰、李庆华饲养狼狗,并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其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而被告王超峰、李庆华则辩解道,被自己家中的狼狗咬伤并非王小明死亡的主要原因。乡卫生院诊断证明书仅能证明王小明是被狗咬伤这一事实,但并不能证明这是王小明死亡的原因。李庆华说,据她事后了解,真实情况是王小明于8月17日下午4时左右,在与其他孩子争夺东西时情绪激动,大哭后昏迷,而并非是由于被狗咬伤所致。另外,王小明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王超峰、李庆华作为王小明的叔爷、叔奶,出于亲情,多次到医院探望王小明,医生告诉家属王小明的病情时,王超峰、李庆华也在场,听医生说王小明主要发病原因是动脉血管瘤。据医学专家称,动脉血管瘤是隐性疾病,不容易发现,而且发病突然,一旦发病,死残率极高,因而被称为颅内的“不定时炸弹”,精神紧张,情绪激动,头部剧烈摆动等任何引起血压增高的因素均可以成为诱因。况且,退一步说,如果真是王超峰家饲养的狗咬伤王小明致其死亡,王小明家人为何不进行司法鉴定就草草将王小明埋葬?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案件承办法官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对王小明的主治医生进行了调查询问。该主治医生称:王小明的动脉血管瘤可能为真性动脉血管瘤,一般常规体检检查不出来,被狗咬伤可能是动脉血管瘤破裂的诱因,因为患者受到惊吓会引起动脉血管瘤破裂,而一旦破裂出血,会有三分之一的概率死亡。

  了解到这一重要情况后,法官心中有数了。由此不难看出,王小明被王超峰、李庆华饲养的狗咬伤与王小明动脉血管瘤破裂以致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中牟县人民法院最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王超峰、李庆华对在其养殖场饲养的狼狗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养殖场的大门也没有安全关闭,导致王小明在准备到其养殖场看小鸭子时,被跑出大门的狗扑倒咬伤,造成王小明受到惊吓,情绪激动,引发前交通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李庆华及其丈夫饲养的狗扑倒咬伤王小明的行为,与王小明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李庆华及其丈夫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王小明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其家属没有及时阻止其到李庆华的养殖场去,也没有有效保护其人身安全,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且王小明自身存在疾病,与其死亡的后果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定王超峰、李庆华应承担50%的侵权责任。据此,依法判决王超峰、李庆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王小明父母各项损失16万多元。

  法院判决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于受害人被饲养动物伤害时常处于弱势,所以法院判决时常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如果被告提不出有效免责证据,则认定被告是赔偿责任主体。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狗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件主审法官说。

  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甲挑逗乙的狗致使丙被咬伤,则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社会上饲养宠物狗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饲养人在遛狗时并未采取系牵引绳等安全措施,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本案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敲响了警钟。(注: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

栏目责编: 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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