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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疑违规过马路”身亡,工伤如何认定?
 
◎洪湖

  2013年11月9日,湖北省枣阳市美琪餐饮有限公司面点师李红在下班途中,骑着摩托车沿着中兴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发展大道交汇处时,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牵引车发生碰撞。李红当场昏迷不醒,22天后遗憾离世,枣阳市人社局裁定李红的死亡属于工伤。

  餐饮公司认为,李红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临时聘用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红当天没有上班,并不是所谓的“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法院认定李红在交通事故中和牵引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就是说李红过马路可能有一定的违规行为,员工闯红灯导致车祸,却要公司承当责任,有失公允。据此,美琪公司将湖北省枣阳市人社局列为被告、李红的爱人许平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2017年7月17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终于让这起悬了近4年的案件尘埃落定。

  没签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吗?

  2012年9月,家住湖北省枣阳市东园社区的李红经人介绍来到美琪餐饮公司做面点师。因为有工作经验,面试时美琪公司对她十分满意,把工资谈好后,李红没签订劳动合同,就直接上班了。

  从家到公司有一段距离,坐公交车并不是很方便,李红决定骑摩托车上班。2013年11月9日,李红骑车下班回家,与一辆牵引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最终离开人世。

  枣阳市交警大队在做调查时,发现事故现场没有完整的监控录像,也找不到可靠的目击证人,故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最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牵引车司机及其雇主以及保险公司均给出了相应赔偿。

  办理好妻子的后事,许平便来到了美琪公司,认为妻子出车祸理应在工伤范围内,美琪公司得给予工伤赔偿。谁知,他刚找到公司经理,对方就以李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事发当天李红并未到公司上班为由拒绝负责。听对方这么说,许平又气又伤心。无奈之下,许平只得向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妻子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想到,因为许平能提供的证据太少,人社局无法给予判定。

  2015年7月21日,许平向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认和妻子李红存在劳动关系。法庭上,就李红和美琪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了激辩。美琪公司称:李红是临时工,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

  许平给予反驳。他递交了妻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上面明确显示每月15日,美琪公司会将工资定时发放至妻子的银行卡中。随后,许平又递交了妻子的工作服,他补充道:“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妻子和正式员工一样,拥有自己的工作服,每天按时上下班,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都得遵守。”

  紧接着,枣阳市交警大队提供了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美琪公司员工钱瑞向警方明确证实,李红在餐饮公司上班已有一年,平时下班会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回家,事发当晚7点钟左右,李红正是骑着那辆摩托车从公司走后发生车祸。有了这些证据,枣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李红与餐饮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定李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具备事实劳动关系,餐饮公司辩称其与李红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交通事故责任引争议

  确立了劳动关系,下一步便可进行工伤认定了。哪知道,美琪公司不服判决,很快便提起了上诉。

  一个月后,案件上诉到了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那天,美琪公司先发制人地指出:证人钱瑞没有出庭作证,仅仅只是在交警调查时,说了几句话而已,并不能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听对方这么说,许平又提交了一份录音材料。这是他提前录好的李红的同事们的证言,他们表示每个人都愿意为自己说过的话负责,甚至同意到庭作证。根据这些,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李红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18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枣阳市人社局认定李红为工伤。

  工伤认定结果拿到后,许平便向餐饮公司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可出人意料的是,美琪公司又有了新动作。2017年5月8日,美琪公司再次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枣阳市人社局列为被告、许平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

  从原告变成被告,许平承担的压力可想而知。好在,妻子生前的同事都支持鼓励他抗争到底,许平这才有了勇气。

  2017年6月4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美琪公司在庭上终于承认和李红存在劳动关系,但对李红的死亡是否是工伤提出质疑。美琪公司辩护律师诉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视为工伤。李红发生车祸当天并没有到公司上班,既然不是去往公司,也不是在下班途中,出了事故自然就不该由公司承担责任。”

  人社局立即进行反驳,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材料,并指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发展大道与中兴大道交叉路口,该地点位于李红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可见,原告称李红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并没有到公司上班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而且,李红同事均可以为其作证,当天她到公司工作,并且到下班时间才离开公司。各个路口的监控视频也可以证明,李红早上从家到了公司,晚上从公司回家。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两个条件

  美琪公司依然不服输:“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最终认定李红和肇事方各承担一半责任,这里面究竟是不是有出于对死者的同情?法律明文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视为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出车祸当天,李红是因为闯红灯遇车祸死亡,那么工伤也就不能执行。”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原告餐饮公司与李红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红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枣阳市交警部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3年12月4日对证人钱瑞制作了调查笔录,李红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正位于李红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交警部门早已认定李红和肇事方承担同等责任,同等责任也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内,故美琪公司也该承担相应的责任。2017年7月17日,枣阳市人民法院驳回了美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抗争了4年,终于为妻子讨回了公道,许平喜极而泣。

  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道:“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个限定:1.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其中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行走时与路人发生摩擦受伤,不可认定工伤。2.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当事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例如闯红灯等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不予判定工伤。”

  至于所谓的上下班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这个时间可稍早或稍晚。而下班去娱乐场所逗留,或从事与日常生活无关活动等所消耗的时间不包括在内。合理路线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等其他特殊地方。而像去KTV、网吧等娱乐性场所则不算作合理路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上网)

栏目责编: 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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