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很郁闷,因为一场小小的车祸,引出了一系列麻烦。
一天早上的上班路上,小赵开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车开得不快也规矩小心。可在经过一段没有斑马线的路段时,一个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小赵发现行人后立刻减速,行人却由于慌忙躲闪其他车辆,撞在了小赵的汽车侧方,摔倒在地,小赵马上下车查看情况。虽然小赵深知行人摔倒不是自己的责任,但看着躺在马路上受伤的行人,小赵还是二话不说,立即将伤者送进了医院。而且还垫付了几千元钱医药费。万幸的是,伤者没什么大碍,经过医治,很快就恢复了健康。
没过多久,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也出来了,小赵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行人自己负全责。看着交通责任认定书,再想想自己对伤者也尽到了关怀,小赵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在此次事故中,小赵虽没有责任,但却体现了对他人的爱心,心里感到很安慰。在与伤者结清了各自该承担的费用后,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两个当事人之间算是没什么瓜葛了。
小赵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让他很庆幸,可随后发生的事,却让小赵始料未及。小赵为自己的车辆早就上了各种保险,此次事故虽然不是他的责任,但毕竟他还是花了一部分医药费,车辆也有损失。在与伤者处理完一切善后事宜后,小赵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小赵认为,按照规定,对于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可保险公司却一口回绝了。
保险公司的理由很简单,看上去也似乎合理: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小赵的责任,保险公司才能理赔。而实际情况是,事故是对方的全责,小赵没有任何责任。既然没有责任,小赵就用不着赔偿,行人应该自己支付医药费;小赵的车撞坏了,行人有责任给小赵赔偿,与保险公司没有什么关系。所以小赵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什么损失,还要保险公司赔什么呢?
保险公司的一番话,把小赵也给弄糊涂了。小赵屡次去和保险公司理论,可保险公司却不为所动,根本就没有按保单给小赵赔偿的意思。无奈,小赵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拿出了更“专业”的道理为自己辩护:我们不是不给他理赔,而是他的情况不符合保单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小赵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门明确认定,行人负全责,而司机小赵没有任何责任。因此行为产生的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不仅是对小赵这次事故,对所有投保的车辆都是一样,如果司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对方的损失就不在我们理赔的范围内,我们都不会给予理赔。小赵对此不理解,是因为他没有很好地熟知保险条款的具体含义。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条件。司机在事故中有过错、有责任,保险公司要赔偿;而司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同样要赔偿。保险公司以司机小赵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在公司理赔范围之内为由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小赵进行理赔。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司机小赵承担理赔义务。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很快就为小赵办理了理赔手续。小赵不但拿回了自己应得的赔偿,还弄清楚了无过错司机到底该不该获得赔偿这个问题。
法官同时提醒人们注意,在类似保险条款或其他条款的解释中,人们不要为保险公司或相关单位的解释所迷惑,部门的所谓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抗衡。要敢于多问几个为什么,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