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盛大船舶有限公司行车操作工陈兰芝在目睹了一场车间事故后,患上精神疾病,被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治疗了整整两年时间,病情才得以控制。而此时,三年的合同期满后,盛大公司表示不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吓出了精神病,公司不仅不担责,还辞退了自己,陈兰芝将盛大公司告上了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这起“女职工上班时目睹事故,诱发精神疾病”的新闻迅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热议。因为自身胆小被吓出的病能算“工伤”吗?如果算,那会不会让原本就带有隐性疾病的其他职工跟着效仿。如果不算,陈兰芝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法院判决了此案,这起因“被吓”而导致的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上班目睹工友惨死,女职工吓出精神病
52岁的陈兰芝是江苏省如皋市人。2011年6月22日,她应聘到离家不远的盛大船舶有限公司当行车操作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找到这份工作之前,陈兰芝已经更换过多个工作岗位,可常常干不了多久就要辞职回家,辞职原因只有一个:胆小。丈夫李华知道妻子胆小,一直对她呵护有加。当行车操作工虽然累,但好在安全系数较大。工作一段时间后,陈兰芝干得得心应手,李华这才放了心。
2012年6月4日上午10时左右,陈兰芝和平常一样正在全神贯注地进行作业,突然一声凄厉的惨叫直冲她的耳朵。定睛一看,一名工人被重达数吨的牵引车碾压,身体在车轮下扭曲变形。陈兰芝顿时手脚都软了,踉踉跄跄地从行车上下来,站在人群后面,只感觉头脑发晕,两腿打颤。同事见她瘫软在地上,赶紧把她扶到了旁边休息。最终那名工人因抢救无效死亡,而陈兰芝也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
随后几天,陈兰芝的意识都是恍恍惚惚的,每次走到事故发生的地点,心都跳得厉害。同事被碾压致死的场景总在她脑海里回放,吓得她脸色煞白,说话也语无伦次。有一次到家后,陈兰芝一头倒在了床上,下班回家后的李华接连喊了好几遍,妻子都没反应。他跑过去一看,只见妻子睁着眼睛望着天花板,一动也不动。李华赶紧拨打了120,医生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需服药治疗。
回去后,李华立即帮妻子请了两个月的假,每天叮嘱她吃药。治疗一段时间后,陈兰芝的病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情绪也稳定了下来。病假期满后,李华便问她还能否去上班,陈兰芝表示自己能行。可一返回工作岗位,陈兰芝的病就复发了。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工友给李华打来电话,让他赶紧来公司。一到公司,李华就见妻子又是大笑又是大哭,跟疯了一样。李华只能给妻子请了长假,专心治疗,公司也发放了部分补助。
整整治疗了两年时间,陈兰芝的病情才得以控制住,但医生再三强调,病人不能再受任何刺激,不然会比之前更严重,所以对于公司下达的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和医疗期到期通知书,陈兰芝一直没有回应。等自己身体彻底好转,陈兰芝才回到公司,可盛大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陈兰芝找到公司负责人,希望可以继续工作。可是不管陈兰芝怎么哀求,公司都表示将不再继续雇用她。陈兰芝也表明,事情不解决,她绝对不会办理离职手续。
工伤申请超时,吓出来的病谁来负责?
陈兰芝决定和丈夫去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工伤认定。遗憾的是,陈兰芝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一年的有效期,不能进行。没有办法,陈兰芝只能继续跟公司说理。一天晚上下班时间,她和丈夫来到公司门口,堵住公司经理质问道:“我是在厂里目睹了事故才发病的,病治好后,我为什么不能继续上班?”经理反驳道:“被吓出病根本就不能称为事故,在我们生活中经常有被吓一跳的经历。按照你这么说,下次咱们招人的时候,还得问一下是不是胆子大,胆子小的就不能招?”经理的话说完,大家都在窃窃私语,有些是帮着陈兰芝说话的,有些倒觉得经理的话有些道理。李华道:“我妻子胆子小我承认,但你们一点责任都没有吗?事故发生现场何其惨烈,有很多人目睹了这场事故后,心里都留下了阴影。作为公司负责人,是不是得进行一定的心理干预。如果有专业的心理医生能开导开导我妻子,她也许就不会生这么重的病,这难道不是你们的责任?”对于这一点很多工人都比较认同,一直到现在,那场事故都是很多人心里过不去的坎,每次说起来都觉得毛骨悚然。
在跟公司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2015年6月,陈兰芝将盛大公司告到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法庭上,陈兰芝聘请的马广忠律师认为:陈兰芝在事故发生前,没有任何精神疾病,后来其所患的精神疾病,是在上班场所、上班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事故发生时,原告与被告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9万余元。
盛大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事故给原告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但被告不是事故的实施人和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再说胆小是原告本身的性格,这种性格不是工作环境或者工作强度造成的,跟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原告陈兰芝在工作过程中因目睹意外事故,精神受刺激,身体受到伤害,原告本人对自身受到的损害没有任何过错。同样,被告船舶公司对造成该损害亦没有过错。可考虑到发生意外事故时,原告作为被告船舶公司的员工,其是在为被告船舶公司工作、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再结合原告受到损害的程度,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最后法院判决如下:一、认定原告陈兰芝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37667.93元,由被告船舶公司赔偿原告陈兰芝55%,即20717元。二、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出来后,陈兰芝不服,当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等待上诉的过程中,陈兰芝的情绪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整天闷闷不乐,不吃饭也不睡觉,仿佛钻进了一个死胡同。
2017年6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梳理案件后认为:陈兰芝因在工作期间目睹车间意外事故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与事故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系间接受害人。作为间接受害人,陈兰芝因受惊吓而引发精神疾病,该损害与意外事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对于目睹重大事故现场之人,可能会因受惊吓导致恶心、做噩梦等不适反应,但就一般人的日常经验而言,因目睹事故现场造成神经症并非常态,用工单位对于陈兰芝因受惊吓而罹患精神疾病不具有可预见性,船舶公司并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虽然陈兰芝以及船舶公司均不存在过错,但船舶公司作为陈兰芝的用人单位,从其劳动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其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劳动者个人更强,且陈兰芝确因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目睹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精神损害,其损害与自身工作具有间接关联,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船舶公司承担55%的责任,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虽然结束了,但关于它的争论依然不止,其中最大的争论是陈兰芝的病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胡正权。胡律师说,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工”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到伤害。陈兰芝受惊吓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她的病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跟企业并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虽然公司有一定的间接责任,但这种间接责任不构成法律上的工伤条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陈兰芝、李华和盛大公司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