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分工明确诈骗千万
成立于1977年的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扩建办”),是广州市建委直属副局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广州市城建项目征收补偿、管线迁改、审核鉴证等工作。
2005年8月,广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车陂涌截污工程建设的通告》称:车陂涌截污工程是广州市市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北起环城高速公路,南至临江大道,计划于2006年上半年完成。车陂涌截污工程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市扩建办依照有关规定和有关宅基地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与此同时,市扩建办与广州市建华综合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签订《车陂涌截污工程(华南快速路——科韵路段)征地拆迁工作委托合同》。双方约定,市扩建办负责征地拆迁的组织、指导等事宜,动迁、谈判、签订合同、支付补偿款等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建华公司完成,并约定了拆迁劳务报酬。在实际拆迁工作中,隶属于市扩建办的建华公司代表市扩建办与被拆迁人签订合同,所有补偿标准、合同均需市扩建办审批后方可签订,分别盖市扩建办、建华公司公章。
而后,建华公司以市扩建办的名义与刘德勇达成委托意向。1969年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的刘德勇,在当地是一个小能人,善于拉关系。
按照委托意向,刘德勇所在公司代表市扩建办到拆迁地核实被拆迁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实地勘测拆迁土地、按照市扩建办的补偿标准确定拆迁土地的补偿价格,然后写好拆迁协议呈给市扩建办审批,审批完后市扩建办就放款给被拆迁人。
2005年8月,刘德勇与具有城市房屋拆迁乙级资质的广州甲工程公司洽谈,商定以刘德勇的名义挂该公司承接拆迁工作。2006年1月,广州甲工程公司与刘德勇签订《合作承包拆迁协议》,约定由刘德勇承包征地拆迁工作,广州甲工程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不承担任何盈亏。后该公司与建华公司签订《车陂涌污水处理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合同》,建华公司将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广州甲工程公司。
2005年,市扩建办发函到村、社征地拆迁,时任广州市天河区岑村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社长黄某,有部分土地在拆迁范围内,黄某在位于岑村隔坑路口1、2、3号的土地上盖有房子。对于该宗土地,黄某虽已在2003年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申请,但房管部门没有颁发《村镇宅基地使用权证》,只给了他三份《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证件收据》。
根据规定,上述所有土地,属于未到期的临时建筑,每平方米补偿四五百元。这些土地如果有《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话,每平方米能获补偿两三千元。这时,刘德勇出现了,他让黄某和他合作,但事成之后,要分给他好处费。
刘德勇诈骗、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刘德勇在具体的拆迁工作中,他们分工合作,刘德勇负责与被拆迁户谈拆迁补偿金额,清点青苗、测量面积,对拆迁业务和流程比较熟悉的老乡刘某负责和市扩建办等部门沟通,以及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等事宜。
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黄某将《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证件收据》等资料交给刘德勇。过了几天,刘德勇告诉黄某,他打算用他人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挂到黄某的土地上,按照有宅基地证的补偿标准来补偿,每平方米约2600元,但所得的拆迁款要分他一半。精打细算的黄某同意了。
后来,刘德勇介绍郝某和黄某认识,说郝某能搞到《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此后,黄某按照郝某的要求提供资料;郝某则负责办虚假的隔坑路口1、3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黄某拿到复印件后,盖上岑村四社的章;拆迁资料的审核是则由刘德勇去操作。
后经法院认定,2007年间,刘德勇挂靠公司,承接市扩建办委托给建华公司的车陂涌截污工程相关地块征地拆迁工作。期间,刘德勇伙同黄某、郝某合谋,使用虚假的两份《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将同案人黄某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岑村隔坑路口1、3号土地上的临时建筑以宅基地标准征收,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220多万元,刘德勇分得348.7万元。
假证一路绿灯通过审核
2007年3月,广州市水利局实施“广州市北部水系建设沙河涌、猎德涌和车陂涌等三条河涌联合补水工程(下称‘三涌补水工程’)”建设。
市扩建办委托下属公司——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负责工程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工作。该公司工作人员朱某、曾某具体负责天河区岑村四社等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2008年间,因为协助拆迁公司工作的刘德勇与岑村四社的群众比较熟悉,三涌补水工程拆迁项目经办人曾某、朱某让刘德勇代他们与岑村四社商谈拆迁补偿事宜。第一次运作就获取巨大利益,让刘德勇信心倍增,他寻找合作对象,故技重施。
按照流程,拆迁公司接受委托后,进行摸查,对拆迁土地上的户数、房屋面积、拆迁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青苗进行清点,清点完毕后汇报给市扩建办,市扩建办根据他们的摸查结果出具补偿标准。拆迁公司则根据补偿标准,到房管部门核实被拆迁户提供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真实性,然后根据宅基地证上登记的面积进行补偿。对不具备《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他们会请专业的测量公司进场,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房屋面积确定后,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计算。上述补偿金额计算好后,拆迁公司代表市扩建办制作《补偿协议》,签署拆迁公司经办人的名字后,呈市扩建办审批。
这次,钟某向岑村四社承租的大埔竹园3、4号房屋在三涌补水工程拆迁范围内。但钟某承租土地的性质是农用地,不是宅基地。
2008年下半年,钟某听说黄某的房屋没有宅基地证,但办了个假宅基地证获取了高额的补偿,很是羡慕。钟某过来找刘德勇,问他有没有办假宅基地证的门路,刘德勇介绍郝某和钟某认识。他们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骗取高额拆迁补偿金的共识:钟某提供资料,郝某去搞《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刘德勇负责提交资料,岑村四社社长黄某在郝某提供的大埔竹园3、4号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及证明该宅基地证真实性的《证明》上盖上岑村四社的公章。
2008年10月,黄某叫钟某去银行。去后,黄某等人已经以钟某名字开好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黄某说,大埔竹园3、4号的补偿款已到账。
法院认定,刘德勇伙同钟某、黄某,使用虚假《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将钟某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大埔竹园3、4号土地上的临时建筑以宅基地标准征收,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598万多元,刘德勇分得352万多元。
多次宴请和行贿关键人员
2015年4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黄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时,发现刘德勇伙同他人涉案。4月22日,刘德勇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时,对伙同黄某、郝某利用虚假《村镇宅基地使用证》骗取拆迁款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在从事拆迁工作期间向市扩建办等单位工作人员行贿事实。
曾某于2003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职拆迁公司征拆一部,具体负责征拆经办,从事征收补偿业务;朱某于2003年11月至2010年10月,任职拆迁公司征拆一部,具体岗位是征拆经办,从事征收补偿业务;2007年至2012年,方某先后在市扩建办征地拆迁处、审计处任干部,2012年9月起任职审计处副处长;程某2000年8月起任职市扩建办征地拆迁处处长助理,2009年起任广州市拆迁公司副总经理。
2008年一天,曾某、刘德勇、朱某等人在刘德勇拆迁工地办公室喝茶聊天时,曾某提出想买一辆轿车,但钱不够。一个月后的一天下午,曾某在刘德勇办公室聊天,刘德勇送他出门坐车时,刘德勇在他车后排座上放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刘德勇说,你买车钱不够,我帮你垫着。曾某回家数了一下,塑料袋里装有20万元。随后,他用自己的5万元钱加上这笔赃款共25万元买了一辆轿车。
刘德勇和方某是2008年因为车陂涌截污工程认识的,方某负责拆迁工程协议的审核。工程审批过程关系到工程的进度,只有工程完结刘德勇才能拿到劳务费,刘德勇的工程在方某这里都是快捷通过的。
2008年下半年一天,刘德勇给方某打电话说要送点水果给他,刘德勇随即交代张丙去银行取出现金20万。后刘德勇将这20万元放在水果盒里,找机会送给了方某。方某后来将这20万元交给朋友帮自己炒股。
2006年至2008年,刘德勇经常请中间人张丁和程某吃饭。2007年中秋节,刘德勇请张丁和程某吃饭后,张丁将刘德勇预先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现金递给了程某,另外两个信封装的各是2000元,发给了程某的手下。
2008至2009年间中秋节聚餐或者外出旅游时,刘德勇都会请市扩建办的工作人员程某、曾某、朱某和关某等人吃饭。在聚餐过程中,刘德勇会叫手下向程某等市扩建办工作人员送一个信封,每个信封里面装有1000元现金,每人一共6000元。
法院认定,2007年至2008年间,为了在车陂涌截污工程相关地块征地拆迁工程中得到时任市扩建办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曾某、市扩建办审计处工作人员方某、市扩建办下属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程某的帮助,刘德勇向曾某行贿20万元、向方某行贿20万元、向程某行贿1.6万元。
诈骗和行贿换来的代价
2015年4月23日,刘德勇因诈骗、行贿一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德勇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德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德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刘德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刘德勇在行贿行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对行贿罪从轻处罚。
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德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被告人刘德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1.228556万元,上交国库。
刘德勇上诉称:没有证据证实伪造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与自己有关,一审认定其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德勇涉嫌行贿罪、贪污罪侦查后移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涉嫌诈骗罪、行贿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中,刘德勇所涉诈骗罪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但其所涉行贿罪属于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范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有管辖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提起公诉条件,而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整个侦诉过程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未违法。
此外,刘德勇、黄某均供述,其二人合谋使用假使用权证将临时建筑以宅基地标准征收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商定由黄某提供基本资料,郝某伪造虚假的村镇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再由刘德勇报批,骗取补偿款成功后三人签署虚假的合作合同以分配赃款。虽然,刘德勇和黄某互相指证对方提出犯意,但所供其他犯罪事实吻合。同案人郝某亦稳定供述其为刘德勇伪造过拆迁户为“黄某”的虚假的村镇宅基地使用权证,还供称为分配补偿款签署过一份合作合同,该情节与刘德勇、黄某所供亦吻合。
广东省高院还查明,刘德勇、黄某、郝某均供述其等以伪造村镇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得以提高补偿标准骗取拆迁补偿款获利的故意。补偿款到位后,刘德勇又分得大量钱款。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刘德勇有诈骗的故意。刘德勇在诈骗过程中将未查实涉案村镇宅基地的复函上报给市扩建办,并不能证明刘德勇没有或中途放弃诈骗补偿款的故意;刘德勇等人诈骗数额为超额领取的补偿款,其个人违法所得应为其实际收取的款项。一审根据书证和司法鉴定确定刘德勇的涉案数额及非法所得数额,合法有据。辩护人所提上述数额计算依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德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7年10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